• 美国专利Restriction for Requirement官文介绍及其答复策略
    在美国专利申请实践中有一种官文是Restriction for Requirement。在美国专利申请中,Restriction for Requirement主要用于避免发明人在一个申请中保护多个发明点。然而出于申请费用较高的考虑,发明人倾向于将多个不同的发明点写入一个申请案件中。由于这样会给审查员增加过度的负担,专利局为了防止这种情况,Restriction for Requirement就产生了......2017-06-09
  • 关于汉字商标在涉外商标申请中的显著性问题
    汉字,是现在仍在使用的历史最悠久的文字。由于汉字的结构复杂,并且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书写和发音方式不同,汉字往往被认为是最难识别和书写的文字...2017-06-09
  • 专利法第九条“例外情况”简析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同时还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况“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2017-06-02
  • iRobot全面打响专利战 ,中国企业如何为产品走向海外做准备?
    2017年4月18日,美国扫地机器人公司iRobot先后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了“337调查”申请,指控包括3家中国公司在内的共11家企业侵犯了其在美的6项专利中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并要求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及停止侵权(cease and desist order)...2017-06-02
  • 疾病的治疗方法的可专利性案例探讨以及专利申请撰写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将疾病的治疗方法界定为不予授权的方法,其目的在于对医生不侵权的保护。但是由于审查指南并没有对罗列的若干种属于疾病的治疗方法进行详细的解释,所以有些案例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提供的案例进行观点的分析,总结出治疗方法的判断依据,并为医疗领域内的专利撰写提供了参考意见...2017-05-27
  • 新媒体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类型化简析
    年来,随着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新媒体”作为热词逐步进入公众视野并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普通公众眼中的“新媒体”,是相较于诸如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而言,应包括所有数字化的传统媒体(报刊、杂志等)、数字广播、网络媒体、手机媒体、数字电视、搜索引擎、各类网站、社交平台等。就此而言,“新媒体”实质上是指当下万物皆媒的环境,是数字化新媒体。其中,与日常生...2017-05-27
  • 关于化学领域参数特征的新创性问题
    在化学领域专利申请中经常有使用参数特征来表征产品的情况。关于参数特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节中指出: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参数特征表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4.3节中进一步指出:允许用物理-化学参数来表征化学产品权利要求的情况是:仅用化学名称或者结构式或者组成不能清楚表征的结构不明的化学产品;参数...2017-05-19
  • 浅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他人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该款规定最早源自1993年《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1993年商标法修改时,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2017-05-19
  •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技术启示
    在中国专利法中,第22条第3款对于创造性的定义为“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2017-05-12
  • 商标确权案中对在先著作权的认定及保护
    当事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时,应当对著作权归属进行举证。司法实践中,仅有著作权登记证书(特别是著作权登记时间晚于系争商标申请日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足以确定著作权归属。但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事实及当事人提交的其他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其他权属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对著作权权属进行推定...2017-05-12
  • 创造性答复时是否需要进行技术问题的对比
    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答复创造性时是否需要对本申请和对比文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比对提出了笔者的观点,拟为代理人提供可供参考的答复思路...2017-05-05
  • 依法进行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不可“任性而为”
    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具有显著性,即具有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是商标的基本要求,也是判断一个标识能否作为商标使用的根本标准。因此,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结合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标准进行判断。任何脱离指定商品或服务,仅针对某一标识本身做出的该标识是否具有商标显著性的结论都是不妥的,经不起推敲的。商...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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