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农药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近年来中国农药工业的迅速发展, 2005年起中国农药产量已经突破百万吨,并且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的农药生产和使用大国。在目前及以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植物保护仍以化学农药和生物农药控制为主。目前国家在大力倡导减肥减药的农业发展方针,针对这样的环境压力以及世界各国对农药相关法的严格要求,使得农药新品种的研发难度逐渐加大,农药行业内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在这种情况下...2016-10-08
  • 关于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
    美国专利商标局曾于2014年12月16日颁布了专利法第101条可专利性的审查指南。在该指南中,提供了一套判断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101条可专利性的综合方法...2016-09-16
  • 跨太平洋伙伴(TPP)协定中的药品数据保护条款
    2015年10月5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取得突破性进展,包括美国在内的十二个成员国对协议达成一致,2016年2月4日TPP协定初始成员国在新西兰的奥克兰正式签署了TPP协定,标志着TPP协定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尽管仍需各个成员国完成国内程序方能正式生效,TPP的影响力已然开始展现。在TPP协定中,知识产权内容是最为引人注目,也是争议最大的部分...2016-09-09
  • 请求提前公开对后续申请的影响
    众所周知的是在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体系中遵循“先公开,后审查”的制度,也即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同时还是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这也就是平常所说的“提前公开”。对于国内申请人而言,出于加快审查...2016-09-02
  • 关于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一般会遇到这种情况:申请人在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需要对权利要求甚至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等内容进行修改...2016-08-29
  •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创造性的影响
    审查员在评价创造性时,会根据本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得到区别技术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审查员经常认为在面临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通过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来评判本发明的创造性...2016-08-22
  • 反向混淆侵权案件的考量因素
    在传统的商标侵权或者正向混淆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复制、模仿、抄袭在先商标权利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会受到法律的规制。反向混淆与正向混淆不同,是指知名度较高的商品使用知名度较低商品在先注册的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在先注册商标的产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侵权人无意攀附在先商标的知名度,无意从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商誉中获得利益,而是通过大量的广告宣传,挤占了...2016-08-22
  • 从审查意见答复看申请文件撰写— —合金类组合物与玻璃类组合物
    在刚开始从事代理人的工作时认为审查意见答复是代理人功底的象征,答复审查意见是代理人逻辑性好坏的象征,而申请文件则是每个代理人轻易就能够掌握的;随着工作时间的增长,逐渐了解到答复审查意见与撰写申请文件是不可分离的...2016-08-15
  • 浅谈马库什权利要求中共同结构的确定
    审查指南中规定,如果一项申请在一个权利要求中限定多个可并列的可选择要素,则构成“马库什”权利要求。如果一项马库什权利要求中的可选择要素具有相类似的性质,则应当认为这些可选择要素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可被认为符合单一性的要求,这些可选择的要素成为马库什要素...2016-08-09
  • 既不是商业秘密也不是专利 ——药品数据保护若干问题的分析
    对于一个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来说,常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一项创新或者一项技术是应当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还是应当作为专利来保护。由此衍生出一个观念,似乎对于企业来说,用来保护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只有商业秘密和专利两者。然而,对于医药行业来说,还有一项非常重要却常常为人所忽视的知识产权:药品数据保护...2016-07-27
  • 浅谈“非显而易见性”和“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本文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一个案例,从立法宗旨的角度出发,就“非显而易见性”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了笔者的观点,以期从另一角度为如何判断发明创造性提供一点思路...2016-07-25
  • 注册商标被提撤销时应该如何应对?
    近期有很多商标注册人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时会非常困惑:“为什么我好好注册的商标被人提出撤销了?”商标注册人会有这一困惑,是因为在《商标法》中有一个法条——第四十九条专门作出如下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商标获准注册以后并不是高枕无忧,因商标只有通...201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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