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要闻                                                     
      由中华商标协会主办、广州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承办、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广州日报》社协办的“200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战略高层论坛”将于2004年11月24日下午1:30-5:30在广州中国大酒店举行。本次论坛邀请商标协会、商标局及资深知识产权专家就中国企业的专利危机与对策、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入世后我国企业商标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中国企业如何在品牌竞争中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商标维权实务及经典案例分析等热点问题为主题发言。论坛旨在透析中国企业知识产权危机,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欢迎各界企业代表报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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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今年9月海信首次公开了与博世-西门子长达5年的商标纠纷后,关于海信是否能够夺回自己的商标以及欧洲市场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11月17日,从国内著名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获悉,集佳律师与德国知识产权律师共同会诊海信商标案,认为海信赢回商标的机会很大,但整个过程也具有一定难度。
      从获知海信商标欧盟遭抢注起,集佳律师便开始关注此事,并同海信负责此事的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同时,集佳律师在今年9月罗马召开的第18届商标(MARQUES)大会上,也就海信和厦门东林电子公司商标被抢注事件与德国的BARDEHLE、TBK、HOFFMANN等几家事务所分别进行了研讨,德国的知识产权律师对该事件分别表达了各自的见解,认为德国西门子确有不妥之处,海信如果通过法律手段救济的道路赢回自己商标的希望很大。
      但同时,德国的知识产权专家也指出,利用商标注册来对竞争对手进行一定的限制和制约,以保证自己的市场优势,已经成为国外企业采取的新的知识产权战略之一,而对于缺乏知识产权战略的中国企业来说,仍显经验不足。
      在“防盗版技术被破解”的风声鹤唳中,EVD标准工作小组召开了“新一代高密度数字激光视盘(EVD)系统标准应用工作会暨音像制品版权保护技术研讨会”。参会代表包括信产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人士,以及EVD工作组的14家成员企业。LSI逻辑公司(以下简称逻辑公司)、汤姆逊等外国芯片巨头的现身却逐步证实EVD众多核心技术来自外国巨头的事实。能否成为国家标准尚无定论,EVD产业链还要因面临比DVD更高的专利费隐患,而命悬跨国巨头之手。
      走进中关村大街151号北京迪尼乐园魔术文化传播公司的展示厅,各类标有“DISNEY”玩具、熟悉的米老鼠卡通形象赫然在目。海淀工商分局商标科11月19日表示,该公司涉嫌侵权“DISNEY”商标,目前已立案查处并将处予5万元的罚款。
      在对外宣传中,迪尼公司自称是“美国迪斯尼国际集团在中国设立的产业基地”,以“迪尼魔法地带”加盟连锁形式在全球开展业务,并称产品有“不可思议的神奇、挡不住的诱惑”。而这些商品实际上都是委托深圳一个玩具厂生产加工的。
      从今年7月成立到11月被查处,迪尼公司在全国招揽了19个加盟商。
      据海淀工商分局商标科负责人介绍,迪尼乐园公司实际和“迪斯尼”没有任何关系,现场共查获45类22100件冒牌商品。
      “迪尼”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在电话里承认,他们与“迪斯尼”的确是没有关系,但产品和连锁加盟都是真实的。
      11月19日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长沙百盛公司因为销售“鳄鱼”商品,被“法国鳄鱼”告上了法庭一案已于日前审结,百盛被判商标侵权并赔偿5000元。
      据原告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俗称“法国鳄鱼”)的律师介绍,今年年初,他们发现上海虹桥百盛商贸公司长沙分公司大量销售仿冒其鳄鱼图形商标的钱夹、皮带、公文包等商品。为了获取证据,5月13日,“法国鳄鱼”派人在长沙百盛购买了一些“鳄鱼”商品,同时委托长沙市公证处进行全程公证。
      8月17日,“法国鳄鱼”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长沙百盛商标侵权,并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行为,赔偿损失20万元。
      9月2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双方辩论非常激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或追加第三人。被告认为,自己销售的是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鳄鱼”)的卡帝乐鳄鱼产品,原告与“新加坡鳄鱼”之间的品牌诉讼,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均有案件在审,本案与之有关,因此应当中止审理。对于这一主张,法院没有采纳。
      被告又辩称,自己仅负责销售,供货方是另一家公司,这家公司是经“新加坡鳄鱼”授权的,故申请追加供货方和“新加坡鳄鱼”为本案第三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交的进货明细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由何人提供、具有合法来源,被告不具备销售者法定免责的条件。同时也不能确定该供货公司及“新加坡鳄鱼”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法院因此没有支持被告追加第三人的请求。
      庭审中另一个争议焦点颇有意思。被告认为,他们销售的是新加坡卡帝乐鳄鱼产品,产品外包装上均有CARTELO字样加鳄鱼图形,且其鳄鱼图形是头部朝左的,而原告的注册商标鳄鱼则是头部朝右,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同时,被告方还认为,二者的产品定位、消费人群也不一样。“比如说一件T恤,我们卖400元,他们的可能就是800元。”被告方律师说。
      而原告方则强调,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鳄鱼标志与原告的商标鳄鱼相比,“只有头的朝向相反,要是从橱窗反面看过去是一模一样的”。
      法院认为:“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基准,鳄鱼形象是其从原告商标及被告鳄鱼标志中提取的首要印象。鳄鱼均是二者的实质部分,不可区分,构成相同。至于鳄鱼头部的朝向,容易被忽视,并不是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所关注的对象,不影响两者在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    
      10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长沙百盛构成商标侵权,并判令其赔偿原告“法国鳄鱼”经济损失5000元。
      目前,长沙百盛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1月18日消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五起商标侵权案一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六名被告停止对原告享有的“PARKER”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侵害,六被告中的五家超市分别与另一被告上海文亿行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派克笔公司是“PARKER”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获得派克笔公司授权,对上述商标享有普通许可使用权。自2003年8月以来,原告发现上海华联吉买盛超市虹口店、闸北店以及乐购超市康仁店、镇宁店和真北店销售侵犯“PARKER”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的“派克”笔,并在商场内设立灯箱和专柜。同年12月,原告以公证方式在这五家超市购买了不同型号的“派克”笔,经鉴定均为假冒商品。经调查,文亿行公司与上述这五家超市签订商品“联销”协议,对外销售的假冒“派克”笔均由文亿行公司负责进货。
      虽然六被告均向法院说明了“派克”笔的提供者,且认为自己尽到了审查义务,主观上不明知所销售的是假冒笔,但法院根据被告文亿行的销售商身份、进货价格、以及曾大量购进假冒派克笔的事实,综合认定被告文亿行应知销售的派克笔中存在假冒派克笔。五家超市系共同销售者,应分别与被告文亿行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11月9日,从青岛市有关方面获悉,青岛一信用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近日领到了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长期以来备受争议的“私家侦探”等内容列为了商标注册服务项目。这在中国商标注册史上还是首次。
      在这一标号为“第3363619号”的注册证上,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除了“夜间护卫、寻人调查、护卫队、安全咨询、治安保卫咨询”等内容外,还清楚地标明“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等项目。
      据了解,两年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商标分类注册范围时,新增允许商标注册的类别包括了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寻人调查等服务的内容。该信用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立即前往工商部门申请“雷克顿”在“私家侦探”服务领域的商标注册,成为第一个“吃螃蟹”者。
      在商标注册中把“私家侦探”等一直备受争议的内容列为服务项目,这在中国商标注册史上还是首次。这说明我国在商标注册方面更国际化了。
      11月17日本田中国事务所证实,本田以“来宝”侵犯CR-V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了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其经销商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目前此案尚未开始审理,所以之前一直未向外界透露此事。
      本田中国事务所一负责人向记者说,本田于去年9月在双环公司的公开资料上发现该公司计划生产、销售的“来宝SRV”车型酷似本田的CR-V,我们认为这很可能导致顾客的误解,于是我们努力与双环公司交涉,以使其不要生产、销售该车型。但遗憾的是,我们这种想法未能得到双环公司的理解,双环公司强行开始了该车型的生产和销售。
      本田认为,双环公司生产、销售的“来宝SRV”侵犯了本田在中国专利局注册的合法专利权,于是便开始起诉双环汽车及其经销商。由于此案直到目前尚未开始审理,双环公司似乎也并未知悉。
      11月17日,美国驻华使馆知识产权首席律师马克·科恩(Mark Cohen)首次在北京亮相。
      这是美国第一次在华设立这一专职。今年6月,访华的前美商务部长埃文斯透露了科恩即将走马上任的消息。今年9月底,这位自称从美国商标局借调到驻华使馆的科恩低调来到北京。这将是一位对中美贸易起着举足轻重作用的重磅人物。他最重要的使命是“专门负责在华的美国专利和商标事务”,事实上,他将代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走在最前位的美国来华“督战”。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中美贸易关系中的一个焦点。中国刚刚跨入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在这样一个关键时刻,美国派驻一位驻华专职处理专利和商标事务的人员,用心良苦。
      16日据商标部门介绍,上周五,全国首例以“星期五相声”为名注册申请的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式受理。
      这家申请注册的单位是南城陶然桥南的“红馆演艺工场”,每周五这里都举办相声专场演出,常宝华、范振钰、郝爱民、袁阔成等30余位艺术家都曾在这里献艺,深得老北京人的喜爱。谈及申请这一商标的初衷,这家场馆的负责人闫红春介绍,目前相声事业正面临着艰难的二次创业期,此举正是想利用商标特有的品牌形象提升“相声”这种民间艺术的影响力,把更好的作品、演员以及更多的年轻观众吸引过来。
      受理“星期五相声”为注册商标的依据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但由于相声是中国特有的民间艺术形式,在世界通用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并未明确涉及“相声”这一类别,所以只能依据第41大类中的演出、娱乐、现场表演、电视文娱节目等近似项目进行受理。
      11月16日获悉,NEC公司已就专利侵权问题分别在美国加州北部的联邦地方法院和加拿大联邦法院对哈里斯公司(NYSE:HRS)及其分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进行经济赔偿并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NEC曾尽力与哈里斯公司进行磋商,希望能友善地解决这一问题,但所有的努力都归于徒劳。因此,NEC被迫采取这一行动来保护其极富价值的知识产权。
      NEC在诉状中声称,哈里斯公司及哈里斯加拿大分公司生产并销售的DMC设备,如MegaStar?155、Constellation?、MicroStarTM、ClearBurstTMMB和TRuepointTM,对NEC在美国拥有的7项专利及其在加拿大拥有的4项对应专利构成了侵权。这些专利涵盖了诸如多层QAM(正交调幅)调制器/解调器、无线电保护开关、基频界面和微波发射机/接收机等多项DMC基本技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5日公布了我国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第二阶段中认定的62件驰名商标。小肥羊、李子园、顺峰、南街村、鲁花、盖天力、舒蕾、金利来、力帆、劲霸等一大批百姓耳熟能详的商标名列其中。
      据介绍,这62件驰名商标中,商标注册人为中国企业的有57件。其中内资企业48件,港商或台商投资企业6件,外商投资企业两件,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1件。另有外国企业5件。
      商标局有关人士介绍,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商标法,此次认定的62家驰名商标,均考虑到以下因素:即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宣传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他表示,驰名商标名单的公布,对查处侵犯驰名商标权益案件和对保护相关产品及产业都有一定益处。
      微软在1985年就推出了它的Excel电子表格程序,但是却一直没时间正式注册它的商标,直到今年早些时候才有所改变。
      15日获悉,微软发言人Stacy Drake说,尽管Excel这一名字已经受到通用法律商标的保护,但公司还是于4月份提交了这一商标的申请表。公司希望让它得到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正式承认,因为“做到这一步并不是很难。”Drake说。
      基于现在已经有一些软件产品盗用了“Excel”的名字,微软也是时候采取行动了。纽约一家名为Savvysoft的企业开发的TurboExcel就是其中之一。微软已经致函给该公司,要求它更改产品名称。Drake说,涉及Excel商标侵权的公司还有一些,但她拒绝说出这些公司的名字。
      针对“傍名牌”现象泛滥而司法审判中缺少统一规范和认识不统一、各级法院具体做法及判决尺度不一的现状,为配合国家正在进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出台一份司法解释。日前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对此进行了讨论。
      “傍名牌”从法律的角度看就是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指在同一客体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形式上合法的知识产权,从而导致不同主体在同一时间、地域行使权利时发生冲突。“傍名牌”的权利冲突类型较多,有相同权利之间的冲突,更多则涉及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包括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中的字号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包装及装潢使用权、地名使用权、域名使用权之间的冲突,特别是商标和商号的相互侵权行为,很多法院要求尽快出台一份规范或确定明确禁止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权利冲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试行稿,就这类案件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指导意见,确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正确界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些法院结合审判实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提出关于字号的登记、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决文本应当如何表述的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法院是否有权对权利冲突纠纷案件直接审理,被告在商品铭牌上正常标明其制造者的身份是否构成“突出使用”,字号与商标专用权冲突是否应当以字号的“突出使用”作为构成商标侵权要件,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是否妥当等存在争议的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提出是否可以直接判令被告销毁侵权商品、模具,定额赔偿制度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律规范的协调等问题。
      对于全国各级法院审理“傍名牌”中的经验、意见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视,在《关于审理涉及权利冲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试行稿中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2004中国网上技术市场活动周暨杭州科技合作周11月13日开幕。本届科技周重头项目之一——国家级纺织服装专利数据库暨七国两组织专利数据库,也于11月13日下午开通,它将为所有企业提供免费全文专利信息服务。
      国家级纺织服装专利数据库(www.ip.gov.cn),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重点建设的十大知识产权数据库之一,内容包括七国两组织(中国、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法国、瑞士七国,欧洲专利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组织)与纺织服装相关的专利信息。
      在同时建成的七国两组织数据库里,还能查询到中国专利全文数据库(共收集专利约160万条),七国两组织(共收集专利约1280万条)的全部专利摘要及附图数据库,并提供相应的全文专利链接。
      ? 知识产权判例                                                     
      深圳市好易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日本)株式会社建伍与被告北京华讯佳捷电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佳捷公司)、深圳市好易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易通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株式会社建伍诉称:原告于1996年12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获得“无线通话机”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96301270.3)。经查,被告华讯佳捷公司销售的由被告好易通公司制造的TC278/378型无线对讲机的外观设计落入了原告享有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将上述产品与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及其专利产品相比较,两者的整体布局及几何尺寸完全相同,其中包括主视图所展示的天线、旋钮、喇叭、显示屏和功能键的排布设置,左视图和右视图所分别展示的功能键和外接配件插孔位置,以及安装电池后的后视图均如出一辙。两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
      被告华讯佳捷公司辩称:被告是涉案对讲机产品的销售商,被告与好易通公司之间是代理销售产品关系,对该公司制造的产品设计和制造情况并不了解。好易通公司推出新产品TC278/378型无线对讲机时曾向被告提供过其外观设计证书,并保证该专利的合法有效性。作为销售商在不知道是否存在侵犯专利权情形的情况下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好易通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所称其企业名称、企业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与实际不符。被告制造、销售的涉案对讲机产品及其外观设计都是自行开发设计的,该外观设计已于200年2月3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00334756.7,名称为手持无线对讲机)。被告没有实施原告涉案ZL96301270.3“无线通话机”外观设计专利,被告的产品具有以下不同于原告专利产品的特征:1、在对讲机的正面,吸引人们目光的是安置喇叭处的空洞形状,其位置显眼且面积较大,应当属于外观设计的要部。被告产品的喇叭空洞是横向水滴状,且最右端的空洞有很强烈的牵拉变形感,而原告专利产品上喇叭空洞只是单调简单的小孔,两者区别十分明显。2、在对讲机的正面,被告产品的功能按键形状为椭圆型,并且按键之下有横向排列的明显浅槽。3、天线旁的旋钮形状不相同。4、由于对讲机的电池是从外部采购而来的,并非被告自己制造,在被告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中,特别说明该外观设计不包括电池及附属配件。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的对讲机的外观相似,不应被授予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受理被告请求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申请,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依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法院的认证及当事人的陈述,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1996年2月26日,原告株式会社建伍向国家知识产权提出名称为“无线对讲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申请于1996年12月2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于1997年3月16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96301270.3,原告为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被告好易通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11日,经营范围为:开发、制造无线电通讯器材及配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自营进出口业务。2001年3月22日,被告好易通公司就原告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请求。该申请于2001年3月23日被受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2年3月6日作出维持涉案“无线通话机”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被告好易通公司不服上述审查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6日受理该行政案件后,于2003年12月19日作出行政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该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00年8月3日,被告好易通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手持无线对讲机”的外观设计专利,该申请于2001年3月21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00334756.7,专利权人为好易通公司。原告株式会社建伍作为第一申请人于2001年4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上述专利权的申请,依据是早于上述专利申请日的原告涉案ZL96301270.3“无线对讲机”外观设计专利。2002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被告好易通公司的ZL00334756.7“手持无线对讲机”外观设计专利与原告在先的涉案ZL96301270.3“无线对讲机”外观设计专利所表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为由,撤销了被告好易通公司的ZL00334756.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好易通公司提出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3月9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了撤销ZL00334756.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原审查决定。
      被告华讯佳捷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10日,经济范围为:销售五金交电、仪器仪表、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等。2001年2月1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董江雄在被告华讯佳捷公司购买了被告好易通公司制造的TC278/378型无线对讲机各一台,单价为每台1380元人民币。被告华讯佳捷公司称其与被告好易通公司是代理销售产品的关系,被告好易通公司称其制造、销售的涉案TC278/378型无线对讲机产品使用的是其获得授权的ZL00334756.7“手持无线对讲机”外观设计专利,依据前述事实,该专利权已被撤销。
      原告涉案ZL96301270.3专利为无线对讲机,从涉案专利文件所载明的多个视图可以看出(主视图、立体图见判决书附图一),其主体大致为长方形,在机顶左侧设计有天线,天线大体呈圆柱形,从主视图上看天线上方的凸头为正方形,天线三分之一处有凹凸状的几圈圆环,从圆环到天线底部的三分之一部分大体为梯形;天线右侧有一高一低带凹凸结构的两个旋钮,两旋钮之间设计有一圆形显示结构;机身上厚下薄,前面板顶部有一长方形框,框下有一条直线;直线的下方是扬声器透孔,扬声器透孔下方为圆角的长方形显示屏;显示屏下横向排列了四个功能键,功能键内、外圈均大体为圆滑的倒梯形;功能键下方为输入键盘,输入键盘由四横四纵共十六个按键组成,在大体为正方形的键框内,每个按键大体也为正方形;机身两侧分别具有功能键和插孔。
      涉案TC278/378型无线对讲机的外观设计(见判决书附图二),主体大致为长方形,在机顶左侧设计有天线,天线大体呈圆柱形,天线上方的凸头为长方形,天线三分之一处有凹凸状的几圈圆环,从圆环到天线底部的三分之一部分大体为梯形(TC378型对讲机的天线比TC278型的天线更为细长);天线右侧有一高一低带凹凸结构的两个旋钮,两旋钮之间设计有一圆形显示结构;机身上厚下薄,前面板顶部有一长方形框;长方形框的下方是扬声器透孔,扬声器透孔下方为圆角的长方形内套小长方形的液晶显示屏;显示屏下横向排列了四个功能键,功能键内、外圈均大体为圆滑的倒梯形;功能键下方为输入键盘,输入键盘由四个横向排列的长轴很长的椭圆形槽组成,每个槽中嵌有四个椭圆形的按键;机身两侧分别具有功能键和插孔。
      经比对,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的TC278/378型无线对讲机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设计上,两者各功能结构的设计布局相同,即:机顶左侧均设计有天线,其右侧均设计有一高一低带向凹凸结构的两个旋钮,两旋钮之间靠前面处均设计有一圆形显示结构;前面板均为弧形,上端均设计有长条形标识粘贴处,长条形标识下均设计有扬声器和麦克风的透音孔;透音孔之下均设计有液晶显示屏,显示屏之下为横向排列的四个功能键,其下为4×4整体排列的输入键盘;机身左侧上端均设计有凸起的功能键护槽边,该护槽内设计的功能键数量布局也相同,左侧下端均设有纵向凹凸线条;机身右侧均设计有纵向结构的凹凸线条;机身底部的结构设计基本相同。
      两者之间的不同点主要为:1、涉案专利天线的凸头为正方形,涉案被告产品为长方形;2、涉案专利扬声器透孔是由九排圆孔所组成,左右两边不对齐,涉案被告产品扬声器透孔是由横向6排透孔所组成的长方形,图形的左右两侧基本对齐,第一排和第二排由三个长轴不同的椭圆形孔和一个枣核形孔组成,第三、四、五、六排均由一个圆孔、三个长轴不同的椭圆形孔和一个枣核形孔组成;3、涉案专利为圆角的长方形液晶显示屏,涉案被告产品中的液晶显示屏为圆角的长方形内套小长方形;4、涉案专利输入键盘由四横四纵共16个按键组成,每个键均为在大体为正方形的键框内有一大体也为正方形的按键,涉案被告产品的输入键盘有四个横向排列的长轴很长的椭圆形槽,每个槽中嵌有四个椭圆形的按键。
      另,被告好易通公司网站上公司简介、发展历程、新闻与事件网页中载有:“公司员工600人,主营产品年产值3亿元人民币,1998年至今平均每年以50%的速度增长,连续五年保持国产品牌无线对讲机产销量第一”、“1995年5月……,同年研制出TC278/378产品”、“好易通TC-268/368、TC-278/378等无线对讲机产品已前后获得美国、加拿大……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的型号核准”。原告据此请求被告好易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建伍作为在日本注册成立的企业,其依据中国法律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其所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应受到中国法律保护。虽被告好易通公司对原告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但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审查程序及行政诉讼程序,原告涉案专利被维持有效性。因此,依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即不得为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鉴于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期间为2001年至今,本案应适用2000年8月25日修正后的中国专利法。
      依据本案查明事实所进行的比对,被告好易通公司制造、销售,被告华讯佳捷公司销售的涉案TC278/378无线对讲机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整体布局基本相同,虽二者之间存在不同点,但二者的不同均属于局部与细微上的差别,与二者之间众多的相同、相近似之处相比,二者之间的局部、细微差别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在时空隔离观察的情况下将二者区别开,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因此,从整体观察上看,涉案被告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是相近似的,涉案被告产品为侵犯了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产品。
      被告好易通公司制造、销售涉案TC278/378无线对讲机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好易通公司主张其制造、销售的涉案TC278/378无线对讲机产品使用的是其获得授权的ZL00334756.7“手持无线对讲机”外观设计专利,但依据已查明的事实,该外观设计专利因与原告在先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程序予以撤销,被告好易通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华讯佳捷公司销售了涉案TC278/378无线对讲机侵权产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请求其停止销售上述侵权产品的行为,应予支持。
      被告好易通公司制造、销售涉案TC278/378无线对讲机产品,侵犯了原告株式会社建伍的专利权,原告请求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应予支持。被告好易通公司所提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好易通公司自行宣传其主营对讲机产品获益较大,考虑到自2001年至今诉讼期间内,被告好易通公司因涉案侵权产品实际获利情况,原告请求被告好易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的数额,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华讯佳捷电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犯(日本)株式会社建伍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涉案TC278/378无线对讲机产品;
      二、深圳市好易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日本)株式会社建伍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涉案TC278/378无线对讲机产品;
      三、深圳市好易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日本)株式会社建伍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人民币。
      ? 集佳律所动态                                                     
      作为SGM(通用公司)知识产权法律顾问,11月16-18日,集佳律师事务所指派田森律师和刘文彬律师到江苏常州市为SGM进行专项打假。
      11月16-17日,集佳律师事务所梁勇律师到青岛为该案调查取证。
      2004年11月10日美国新平衡运动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以下简称“丰台工商局”)就晋江市求质东亚鞋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使用的“N”系列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提出投诉申请。集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投诉人委托指定张亚洲律师和刘文彬律师参与处理此事。
      2004年11月10日下午3时,丰台工商局执法大队,对被投诉人之北京地区的经销商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全证据的强制措施.
      2004年11月11日,张亚洲律师和刘文彬律师针对投诉人的投诉将《关于不侵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陈述书》以及相关证据递交给了丰台工商局执法大队,并口头详细地陈述了被投诉人的答辩理由。
      经过交涉,2004年11月15日,丰台工商局就本案作出认定:投诉人关于被投诉人之行为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不能成立;解除2004年11月10日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全证据的强制措施。
      特别提示:本案是美国新平衡运动鞋有限公司以晋江市求质东亚鞋服实业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所采取打击措施的第三个案件。上述两个案件分别是美国新平衡运动鞋有限公司在大连工商局对晋江市求质东亚鞋服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诉和美国新平衡运动鞋有限公司在杭州工商局对晋江市求质东亚鞋服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诉。其中大连的投诉以工商局不认为晋江市求质东亚鞋服实业有限公司之行为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而解除扣押强制措施,杭州工商局的处理正在进行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