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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要闻

      印度新专利法将影响制药行业,制药业跨国公司看好中国 ( 10-21)

        近日,印度制药协会( IPA)警告说,如果政府通过新的专利法,将会有超过15%的印度国内制药企业受到影响。而部分印度制药企业则宣称,他们的产品将因此退出市场,而研发型制药企业可能提高产品价格。
        目前 IPA成员公司占据印度药品市场的30%,其中包括南新制药公司(Ranbaxy)、Dr Reddy's制药公司和Wockhardt制药公司等11家大型制药企业。而在去年,印度药品市场的规模约为1960亿卢比,增长率为6.3%,药价的降幅为2.2%。
        印度《经济时报》 18日报道,与印度相比全球制药业巨头更看好中国。报道援引美国医药咨询服务公司IMSHealth的数据和估计称,中国药业市场规模到2010年将达到220亿美元,成为全球第5大市场,而印度还未进入全球前10位。罗氏制药业务负责人在访问印度时称,目前中国政府对投资制药业的鼓励措施要比印度力度大,同时公司更看好中国的最主要因素是中国的专利环境要比印度好。荷兰AkzoNobel公司最近对其在中国的制药厂进行了扩大和升级,预期今后5年内在中国销售将超过10亿美元。

      飞利浦专利之争暴露浙企软肋 ( 10-20)

        前天,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的又一起专利维权案在北京开庭,这次飞利浦公司的专利维权对象由“剃须刀”变成了“蒸汽喷雾电熨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成了被告,第三人则分别是浙江的三家公司。
        近来十多起飞利浦的专利维权案几乎都是和浙江企业的专利之争。案件缘由几乎都是飞利浦公司认为浙江企业生产的某种电器产品在外观设计上涉嫌侵权而开始维权,而浙江企业却反诉飞利浦专利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要么驳回了他们的反诉,要么支持他们的反诉。
        昨天开庭的案件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了浙江企业的反诉,撤销了飞利浦某项蒸汽喷雾电熨斗产品的专利,飞利浦才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上法庭。

      SanDisk 称意法半导体侵权 ( 10-20)

        SanDisk公司日前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递交了一份投诉报告,指意法半导体(STMicroelectronics NV)所生产的NAND型闪存侵犯了他们的美国专利号5172338的专利权。
        SanDisk要求禁止意法半导体的NAND闪存在美国销售,此外,这家公司还在美国加州北部分区法院就此专利提出了起诉,并寻求法院颁布命令宣布SanDisk的产品没有侵犯意法半导体在美国获得的14项专利。
        SanDisk的首席知识产权顾问在声明中说,“ITC在1997年我们对三星电子的法律行动中已经确认了5172338号专利的有效性。这些行动是SanDisk最新的确保我们的知识产权受到尊重的战略一部分,我们在分区法院的行动是为了要求法院确认意法半导体的14项专利是不合法的以及我们的产品并没有侵权”。

      第六届信息技术领域专利态势发布会于青岛召开 ( 10-20)

        今天,信息产业部科技司在青岛举办 “第六届信息技术领域专利态势发布暨2004中国信息产业知识产权战略研讨会”。来自信息产业部、各省市地方信息产业厅(局)和信息化办公室的领导,与知识产权界的专家、法官、律师以及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的优秀企业代表一道,共同探讨我国信息产业战略及相关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其中业内专家将作出“手机领域专利分析及技术发展趋势”、“华为与思科知识产权纠纷案的启示”、“以GSM手机专利分析为例谈专利分析报告”等和通信产业密切相关的案例分析报告。

      因专利到期等问题,抗生素领域 R&D 投资将大大减少 ( 10-20)

        在全球某些地区,抗生素耐药性问题已变得日益严重。细菌对某些常用抗生素的敏感度有的已降低到 40%。随着各国政府监管力度的加强,专利到期等问题,抗生素厂商的营业利润日渐缩水。分析机构预测,这些情况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导致这一领域的R&D投资大大减少。
        2004-2005年,欧盟和美国估计有5种主要的抗生素将面临专利到期。大量通用名产品向市场的涌入产生的影响将不仅仅是直接针对各品牌药物而言。未来2至3年,品牌药厂商将必须重新审视其定价原则,通过降价或提供折扣以对抗来自更多通用名产品的持续竞争。

      北京一投资公司欲转让“铁人”商标 ( 10-20)

        近期,北京一家投资公司发布广告要转让 “铁人”商标。几年前,这家公司注册了“铁人”商标,此商标可用于石油及农业机械两类产品,现在有多家企业对这一商标感兴趣。“铁人-王进喜-大庆-中国石油业”,这几个词汇之间的关系,世人皆知。铁人,一个凝结着时代精神的英雄人物,让人很容易想到中国石油业的昨天和未来。  
        “铁人”商标被注册,说明这一时代词汇的精神含量和文化含量,同时也说明,虽然石油企业十分重视对自己商标、企业标识等的保护,但还是要不断增强保护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的意识。

      中国彩电出口连续遭遇反倾销 ( 10-19)

        今年以来,中国的彩电出口连续遭遇反倾销, 4月,美国商务部对我彩电出口企业作出倾销终裁;5月1日起欧盟取消对我国包括彩电在内的多项商品的普惠制优惠;加拿大要求中国彩电出口企业支付彩电童锁技术专利费等。令人担忧的是,国外对我彩电出口设限有进一步扩大之势。刚刚被美国裁定为反倾销的中国彩电业,有可能将继续面对来自墨西哥、美国和加拿大三国的联合限制。墨西哥、美国和加拿大的金属、机械企业将采取联合行动,限制中国机械进口,涉及主要产业领域主要有汽车和家电,理由是因为中国钢铁产品价格远低于上述三国同类产品价格。三国相关阵营希望于今年11月间将联合阵线具体化。     

        目前又消息称,东盟市场也在酝酿成立彩电反倾销,试图将中国产品赶出东盟市场。
        这些负面因素对我国彩电出口的影响已经开始显现。 4月份以来,广东口岸彩电出口增速明显放缓,4月—9月彩电出口增速为39%,比1月—3月50.1%的增速大幅回落了11.1个百分点。据统计,1月—9月广东口岸累计出口彩电1744.2万台,比去年同期增长63%;价值14.1亿美元,增长 74.9%。目前,广东口岸彩电出口仍以传统的CRT彩电为主,出口765.3万台,增长38.2%,占彩电出口总量的比重由去年同期的51.8%下降为43.8%。其中遭受美国反倾销诉讼的彩电出口370.4万台,增长34.8%,远低于同期彩电总体出口增长速度。
        有关专家指出,中国彩电凭借低价而非品牌取胜的出口策略,在对当地企业造成冲击后,很容易引起他们的反感。如果他们利用当地舆论对中国品牌进行攻击的话,中国企业是很难立足的,所以与当地企业合作输出自己的品牌,改变低价品的印象,才是长远之计。

      中国欧盟商会呼吁中国主管部门将产品仿冒者绳之以法 ( 10-19)

        据美联社消息,上周五,代表欧洲商业利益的中国欧盟商会呼吁北京采取更为有力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将产品仿冒者绳之以法并为起诉他们创造更便利的条件。
        上个月,中国美国商会和上海美国商会都曾经呼吁中国在侵犯外国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产品盗版上施加更为严厉的惩罚措。
        下周,欧盟的一个由高级官员组成的调查团将访问中国,与中国就知识产权问题展开初步的谈判。尽管中国时常进行打击和抓捕行动,但是包括对书籍、软件、医药和著名设计师设计的服装的假冒产品依然在中国广泛流行。美国政府表示,中国在盗版上为世界上的公司每年造成 500亿美元的损失。欧洲的一些公司也担心中国缺乏一个明晰的法律和商务规则框架,特别是中国对工业的指导方针经常与国际标准有所不同。

      雀巢不满专利复审决定诉至法院 ( 10-19)

        近日,一起涉及瑞士雀巢制品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关于中国专利申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由于雀巢制品公司发明的名称为“可溶于冷水的稀奶油”的专利申请被中国专利局在“第二次审查意见书”中以和“文件 2” 对比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做出了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于是,雀巢制品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请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如果一项发明是在一些具有相同或详尽可能性的技术解决方案中进行选择,而选出的方案并没有取得预料布道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由此做出了坚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雀巢制品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雀巢制品公司坚持认为与对比文件 2 相比,雀巢的发明采用了完全不同的另一种思路来解决含脂肪颗粒产品的冷水溶解性问题,而发明中提出的技术解决方案令人满意地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此类产品的冷水溶解性不佳的问题,获得了积极的效果。本发明的产品相对于对比文件 2 的产品更容易为消费者所接受。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 2 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答辩意见认为,雀巢不看其他的明确公开的技术内容,并放大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差别,这种认识问题的态度是不够全面客观的,认为该技术不优于现有技术,不具备显著的进步。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目前本案还在进行之中。

      湖北首个以教授名字命名商标正式注册 (10-19)

        18日,湖北省首个以教授名字命名的商标注册成功,经过一年多的审批,“林宗寿研究所”正式注册,该商标主要用在水泥、非金属混凝土遮板上。林宗寿是武汉理工大学的教授,主要从事非金属建筑材料、计算机软件的研究。此前,我国著名水稻专家袁隆平也用自己的名字注册过多件商标。而注册前,他培育的稻种一度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外文 “ 入侵 ” 商标用字遭质疑 (10-18)

        两位天津市民日前拿着一瓶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橙汁饮料来到天津市语言文字委员会,对该商品的商标用字提出了质疑。这种橙汁饮料的名字人们耳熟能详:康师傅 ·鲜の每日C。两位市民认为,“の”和“C”两个字不属于规范汉字,特别是日文的“の”字用在商标中不知所云,应该予以纠正。
        工作人员向反映问题的市民表示,该商品确实存在用字不规范的问题,可能违反了相关规定。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却提出,该商标已经获得了国家工商局的商标注册,注册过程中国家工商局也没有提出商标用字的问题。
        原来,200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对商品商标用字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禁止使用外语文字的规定。国家语委等四部委1987年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下发的《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中也都没有明确提及。

      “哈啤”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圣士丹”冒用被判侵权 (10-17)

        “哈啤”是否为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的特有商品名称?日前,哈尔滨市法院在审理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中,认定“哈啤”为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圣士丹啤酒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判侵权。
        法庭经审理认为,哈尔滨啤酒为知名商品, “哈啤”为其特有名称,任何人未经许可擅自在同类商品上使用“哈啤”名称,均系侵权行为。这种行为损害了原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专用权。判决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各类啤酒上使用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哈啤”,另赔偿“哈啤”经济损失30万元。

      “镇江香醋”香港遭抢注 (10-15)

        14日,江苏镇江工商局商标部门在查询中发现,香港商标注册机构对外公告中,惊现“镇江香醋”商标。
        此 “镇江香醋”商标系香港一家公司申请注册的。该商标使用了“镇江香醋”的文字字样、梅花形装饰图案,与镇江市恒顺集团出口国外的醋产品标识完全相同;甚至连标识颜色、原料、成分说明等方面的描述也一模一样。
        近年来,镇江市制醋企业加快了进军境外的步伐,出口 40多个国家和地区。但在制醋业主动在海内外市场全面出击的同时,由于缺乏商标的注册保护,在众多“李鬼”面前,“镇江香醋”只能眼睁睁地让不法者逍遥。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外,县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普通商品商标进行注册。虽然在2001年底,镇江香醋获得了国家的原产地保护,但却一直没有能够注册成功集体商标以取得商标法律保护。而要注册集体商标,必须由行业协会出面。目前,镇江醋业协会正在积极筹办之中,以醋业协会名义申请镇江香(陈)醋集体商标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利用法律手段有效保护这一传统名牌产品,对镇江醋业来说,仍然任重而道远。

      “上岛咖啡”案 27 日在京开庭 (10-15)

        纷争了一年多的上岛咖啡商标案,将于本月 27日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于审判结果,双方都称有把握。
        因为杭州上岛旗下的所有咖啡厅已更名为 “两岸咖啡”,业内人士认为,如果上海上岛上诉成功,也许损失最大的是陈文敏,他不仅有可能面临着巨额赔偿,还将看着自己创立的品牌在别人手中发扬光大。
        继9月3日上海上岛在海南海口举行新闻发布会以来,已有一段时间不见关于上岛咖啡商标之争的进展报道。杭州上岛旗下的咖啡店现在还经常收到上海上岛发来的律师函,指其侵权并要求赔款等。
        与此同时,以生产咖啡豆闻名的日本上岛 UCC株式会社,目前也加入到了商标的争夺战之中。据悉,其早在两年前便已多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撤消上岛商标。理由是日本上岛认为中国的上岛企业有“抢注”之嫌。

      北京一中院判决: “ 灭害灵 ” 不是商品通用名称 (10-14)

        “灭害灵”是家喻户晓的杀虫剂产品,由其引发的商标纠纷案,曾引来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0月11日,案件结果水落石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灭害灵”三个字既非商品的通用名称,也不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驳回了广东省陆丰市全美实业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商评委关于“灭害灵AESTAR及图”商标予以注册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 “灭害灵”不是商品通用名称,“灭害灵AESTAR及图”商标由“灭害灵”中文繁体字和英文字母AESTAR及图形组成,从整体构成和视觉效果看,其已经具备了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显著性和便于识别的特征。另外,“灭害灵”三字并非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商标,“灭害灵AESTAR及图”商标中的“灭害灵”三个字虽然是对商品的用途带有一定的叙述性、暗示性,但从整体来看,该商标尚有图形及“AESTAR”字母等部分组成,已经具备了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的基本特征,不属于我国商标法中所称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用途的情形。
        据此,一中院做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 2004〕第0423号《关于第1127646号“灭害灵AESTAR及图”商标争议裁定》。

      咸亨老酒在杭打起商标战 (10-14)

        日前,绍兴县咸亨酒业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咸亨酒店、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和杭州联华华商集团告上了法庭。
        鲁迅先生笔下的咸亨酒店,因其悠久的历史和独有的文化享誉海内外。绍兴近年来冒出了许多打着 “咸亨”招牌的老酒,令“咸亨”商品商标所有者咸亨酒业公司非常头痛。于是“咸亨酒业”一纸诉状将两个生产者和销售商推上被告席。
        咸亨老酒出名了,商标也就值钱了。咸亨酒店和咸亨酒业都相继注册了 “咸亨”商标,所不同的是咸亨酒店的是服务商标,咸亨酒业的是商品商标。
        在庭审过程中,咸亨酒店出品的 “太雕”、“太雕十六”等产品的包装盒上都印上了“咸亨”字样,而且在互联网上有大量的宣传资料。同时,咸亨酒店的“咸亨”服务商标已是国家驰名商标,“太雕酒”上的“咸亨”标识在图案设计上与咸亨酒业的加饭酒上“咸亨”商标有明显区别,不会影响消费者的识别。为了避免商标使用纠纷,咸亨酒店目前已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咸亨”商标的使用提出异议,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受理。

      知识产权新法规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
           【发布日期】2004-08-19
           【生效日期】2004-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 (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四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第五条 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
        (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
        (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
        第七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条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 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第九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条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商标印制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委托人”是指要求印制商标标识的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其他商标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单位”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商标注册证》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所发的有关变更、续展、转让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9月5日发布的《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