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要闻                                                      
      1月14日新华社电,敦煌研究院与美国梅隆基金会合作,采用先进的数字技术对敦煌文物进行永久存贮、保护和研究的工作,已进入第六个年头。针对许多人对敦煌知识产权会不会因此而流失的担心,日前有关专家首次就敦煌数字化的相关背景及双方协议内容进行了解读。
      从上世纪90年代初起,他们与国内外保护机构合作,共同开始了“数字敦煌”的探索。1998年,经过数次接触和洽谈之后,敦煌研究院与美国梅隆基金会达成协议,同意由敦煌研究院、美国梅隆基金会及其指定方美国西北大学共同开展《数字化敦煌壁画合作研究》。
      “我们看重对方的技术,但始终没有放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敦煌研究院院长樊锦诗说,对于敦煌艺术的知识产权,敦煌研究院始终有着清醒的认识,包括此前在国外举办敦煌艺术展览,每次都要与合作方签订严格协议,明确“仅限于”的使用内容,这种保护意识自然贯穿在了与梅隆基金会的合作中,为了确保万无一失,敦煌研究院与梅隆基金会拍摄的洞窟,选择的都是已经出版过画册的洞窟。
      为了确保协议的规范和可操作性,在每次签署协议时,双方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反复讨论和修改,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的部分,敦煌研究院为此专门聘请了法律顾问,自始至终对协议文本严格把关。
      针对人们“数字化是否会使敦煌艺术的知识产权流失”的疑惑,樊锦诗给予了肯定回答:“不论现在、将来,‘敦煌图像’都永久属于中国,敦煌决不会出现第二个‘王道士’。”在敦煌研究院与美国梅隆基金会先后签署的四项协议中,为了确保“敦煌图像”的知识产权,防止可能发生的争端,双方协议可谓细致入微,就连互联网有关“敦煌石窟”、“敦煌图像”、“敦煌艺术”等域名,梅隆基金会不得单独使用都作了约定。同时明确强调了敦煌研究院独家拥有双方共同拍摄的“摄影底片和数字化图像”的知识产权、敦煌研究院独家拥有“敦煌图像”。
      1月13日,第三届中美知识产权圆桌会议在北京举行,由于有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和美国商务部长埃文斯的出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再一次成为中美两国的关注焦点。
      吴仪在开幕式致辞时指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过去的一年中,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中国政府重点在加强内部协调,强化刑事执法和开展专项整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明显进展。
      埃文斯则表示,侵害知识产权对中国和美国的经济发展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美中两国一直是很好的合作伙伴,希望中国领导能把创造两国共同经济利益提到优先考虑的日程上来,致力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吴仪说,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贯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她表示,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不是一朝一夕之事,特别是在拥有13亿人口、现阶段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不高的中国,更需要政府、企业和广大消费者一起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和长期不懈的努力,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
      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4日发布公报称,全球专利申请总量已突破100万件大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时指出,中国正日益注重利用《专利合作条约》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1978年,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订的《专利合作条约》生效。2000年,全球专利申请总计50万件。而从2000年到2004年,各国专利注册申请猛增,仅4年时间就又达到了50万件。
      《专利合作条约》被世界各国公认为简便且经济实用的国际专利申请和保护制度。该条约最初只有18个缔约国,但目前已拥有124个成员国。我国于1994年1月正式加入。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据此条约,每月处理1万件专利申请。
      美国、日本和德国是目前申请专利最多的国家。欧洲专利申请占全球总量的37%,美国占35%。但从2000年起,中国、韩国和日本的专利申请增长迅速。目前中国与韩国的专利申请件数世界排名分别为第13名和第7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指出,中国正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按申请专利的企业划分,飞利浦、西门子、松下、博世和索尼是全球专利申请数量最多的5大公司。韩国的LG和三星公司、中国的华为集团在专利申请方面进步尤为明显。
      1月14日从国家版权局获悉,由版权局、国务院法制办、人民法院及专家学者参与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专项立法工作已激活,网络侵权法规草案将于2005年底出台。
      1月14日媒体获悉,高额专利费让国内碟机企业无法过冬。近日,所有在中国内地生产的DVD播放机将在欧洲、美国被禁止销售的消息对碟机厂商无疑更是雪上加霜,飞利浦公司的这一举动给中国内地DVD播放机厂商的生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中国DVD产业长期受制于人的局面2005年依然无法缓解,在扼腕叹息的同时,新科公司销售副总裁樊文建也徒增无奈:“因为政府高清碟机标准一拖再拖,使得目前市场各种标准说法不一,混乱局面严重影响了新一代EVD产品的销售。”据他介绍,从2004年新科开始经营下一代碟机EVD以来,销售状况曾一度领先。但在EVD谋求成为国家标准的过程中,半路却杀出了两个“程咬金”——北京凯诚和上海晶晨两家公司。这两家公司也研发出下一代激光视盘技术,并分别提出了HVD和HDV技术标准。
      随着元旦、春节各大家电卖场销售的黄金时段来临,围绕小家电DVD而产生的三个标准纷争不断,各种高清概念让消费者颇感迷惑。“因为政府的标准迟迟不出,相当多的消费者不懂也不认同高清DVD概念,因为不了解而不选购使我们近期的销售也受到很大的影响。”樊文建说。
      1月14日获悉,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近日公布了2004年侵犯知识产权十大案件。这十大案件是:
      广州市雅诗兰黛化妆品有限公司名称侵权案;
      深圳温鸿家私实业公司和宏辉皮具厂假冒“路易威登”注册商标案;
      深圳东莞一团伙假冒美国思科技术公司注册商标案;
      上海松江区一窝点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案;
      扬州苏鳄服饰公司假冒“鳄鱼”注册商标案;
      南京“9·26”特大侵权盗版案;顾然地犯罪团伙跨国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辽宁省“7·15”特大盗版光盘案;
      北京中新联公司和天津民族光盘公司盗版微软公司产品案;
      宜宾丝丽雅公司专利维权案。
      据国家保知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突出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查办了一批重大案件,开展了“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等一系列活动。
      1月14日获悉,华为在去年一年的发明申请专利达2000多件,成为国内发明申请专利最多的企业。
      目前,华为公司超过1万名员工从事研发工作,并在美国、瑞典、印度和俄罗斯设立了研究所。据华为知识产权部部长助理陈绪新介绍,目前,华为申请专利已经有6000多件,主要集中在无线、光网络、数据通讯等领域。
      1月14日媒体消息,几经波折,历时近3年时间,温州点钞机生产企业最终摆脱了“专利侵权”的困惑。经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温州获得了点钞机专利官司的胜利。
      2002年2月,沈阳一企业主林锡富状告龙港新大电子有限公司,称该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新旧版人民币磁性判伪点钞机”。这一专利是第五套人民币发行后申请的,2001年7月获得授权。“新大”与其打了半年时间官司,花了10来万元钱,但无果而终。2003年1月,温州多家点钞机生产企业又接到了林锡富的电话,称要告他们专利侵权。
      温州有80来家金融设备生产企业,年产点钞机60多万台,占国内市场的60%以上。林锡富的专利,几乎涉及所有点钞机生产企业。2003年1月23日,温州市22家点钞机生产企业联手,共同出资聘请了律师,联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两次审议,认为具有本案专利技术特征的点钞机,在本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在先公开使用,且本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于2003年2月18日宣布其专利权全部无效。
      2004年3月8日,林锡富上诉北京第一中级法院,要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权无效决定。中院不久后作出判决,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但林锡富仍然不服,于2004年7月28 日再次上诉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在事实面前,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于最近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1月13日上午,又一起关于“良子”商标的官司在朝阳法院开打。独家拥有脚掌图形和“良子”文字组合商标的“台联良子”再次将“兴元良子”告上法庭,他们认为,企业字号里有“良子”二字也构成侵权。
      在起诉状中“台联良子”称,自己1999年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主要有健身技术开发、浴池服务等。2001年至2002年间,他们合法取得了“良子”、“良子及宝塔”及“知足常乐”系列商标的专用权。后来发现被告在未取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良子”商标,将该商标作为企业商号使用,经营与原告相同的行业并产生收益。
      “台联良子”认为,被告的行为足以致使公众认为他们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误导消费者以为“兴元良子”的服务来源于“台联良子”,已构成对原告“良子”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被告利用原告商业信誉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悉,两年前“兴元良子”就因在对外宣传中突出“良子”二字,被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判决,停止使用侵权的商标标志,赔偿“台联良子”12万元。13日,“兴元良子”指出,他们也是在工商局合法注册的企业。“台联良子”是“良子”文字加脚掌图案这个整体商标的专用权人,不是“良子”这个词的专用权人,所以他们可以使用这个词,有了“兴元”这个定语,他们就不构成商标侵权。他们还认为,现在对方使用的证据都是上次打官司时的证据,这些证据已经没有证明力了。
      这起官司13日没有最后结果,“台联良子”是否依然会胜诉,“兴元良子”是否要改名,都需等待最后判决。
      1月14日媒体有文章称,“入世”三年,国外的医药巨头已经悄然无声地完成了在中国的知识产权布局,现在到了快要收网的时候了,相信任何一家中国制药企业听到此话都会惊出一身冷汗。三年前,以辉瑞“伟哥”为代表的大量国外最新专利药品开始打入中国市场。来自卫生部的资料显示,外国在中国申请的医药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越来越多。目前在我国1万余件药品专利中,80%为国外研究机构和企业所有,其中又有90%以上为发明专利。
      不过即将到来的2005年对制药行业也不都是坏消息。到2005年全球有200个药品将终止专利保护,其年销售额达400亿美元,占制药工业全部销售额的11%。这些药品在我国的专利情况虽然尚无系统检索,但作为一个化学原料药的出口大国,这一信息对我国制药企业极为重要。
      然而,即使有了这线曙光,中国制药企业长期以来依靠仿制国外药品为生的模式已经是走到了尽头。外国医药巨头举起的知识产权大棒随时会落在毫无还手之力的中国药企头上。
      1月14日获悉,中国不断完善跨地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目前,已经建立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执法协作机制,并已经取得了成效。在海口市召开的全国专利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会议上了解到:2004年以来,厦门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了闽、粤沿海城市知识产权局执法协作会议,通过了强化这些城市执法协作的《厦门宣言》。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了中南地区十省市参加的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交流会,通过了《中南地区专利行政执法协作郑州宣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近日也组织召开了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协作会议。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利用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程序,与山东、浙江等省知识产权局联合执法,四川宜宾市丝丽雅集团公司的“一锭双丝”专利获得了766万元的侵权赔偿和专利许可实施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副司长马维野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建立并使用全国专利纠纷处理数据库,在全国专利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了专利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提高了执法信息化水平,加强了与地方知识产权局的信息互通。
      另据了解,目前中国已有三分之一的省份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发布制度,其他省份也在积极筹建之中。全国专利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会议13日在海口市举行,会议总结近年专利行政执法经验,部署了今年专利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
      1月14日报道:全球领先的软件开发商和计算机硬件制造商行业协会商业软件联盟(BSA)2003-2004年度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颁奖典礼日前在北京举行,来自软件知识产权执法一线的版权、法院、工商和公安等部门的代表参加了此次颁奖典礼。
      商业软件联盟中国委员会联合主席魏永强先生表示: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投入,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涌现出了一批对业界产生深远影响的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案例和事件。为感谢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为改善国内投资环境,保护软件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产业长足发展所作出的不懈努力和贡献,商业软件联盟决定在中国设立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最佳案例奖”、“突出贡献奖”和“特别感谢奖”。全部获奖单位均由成员公司提名,由中国区委员会评定。这些案例和事例不仅保护了商业软件联盟成员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国内外企业的反盗版和正版化工作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
      商业软件联盟副总裁兼亚太区总监杰裴·哈迪(JeffreyHardee)先生表示:“BSA长期以来与有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通力合作,积极倡导革新和扩大商机的公共政策,配合政府打击软件盗版的执法活动,推动软件产业和电子商务的成长。在实现这些目标的过程中,保护软件知识产权任重而道远,我们真心地感谢执法机关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所做出的贡献,希望能够同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一起努力,为中国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市场与法律环境。”
      1月13日获悉,IBM公司于11日宣布,将公开其500个美国专利及所有非美国的版本,使所有从事开放源代码软件开发的个人和组织都可以自由访问这些程序。IBM此项承诺涉及了数千个开放源代码软件和项目。
      IBM表示该举措代表了IBM对知识产权管理和使用方式的重大变革。“这不是一次性的行为,”十月份新任命的IBM的技术与知识产权资深副总裁John E. Kelly说,“IBM将继续通过像今天承诺的这种方式,显示我们在专利产出方面的领导地位。我们还将越来越多地通过开放标准、使用专利的方法鼓励和保护全球创新和内部协作的能力。同时,我们会鼓励其他公司也采取类似的做法。”
      以Linux为代表的开放源代码软件曾经受到微软公司的知识产权威胁,而IBM开放500项专利的举措将大大削弱公众对Linux公司的知识产权侵权担忧。
      IBM可以说是计算机技术领域里的专利王,同时IBM也是Linux阵营中的重量级发言者,同时拥有数百名程序人员从事Linux的开发工作。在2004年,美国专利和商标署发给了IBM达3248项专利,这也使得它连续12年成为获得专利最多的厂商。今天,美国专利及商标局也公布了年度顶级专利拥有者的排名。IBM今年共取得了3,248项美国专利,连续第十二年成为年度获得美国专利项目数量最多的公司,比列第二位公司的专利数目多了1314个。这也是IBM连续第四年取得三千多个美国专利,IBM还是唯一一家一年中获得两千个专利以上的公司。
      IBM的行动将对微软产生极大的影响。软件生产商BEA系统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阿尔弗莱德-张(Alfred S. Chuang)表示:“IBM正在用他们的手指猛戳微软的眼球。”
      IBM并没有标明商业应用是否可以免费使用其开放的500个专利。IBM称:“已经在挑选一些专利软件供免费使用,这些软件在开放标准下使用,涉及软件协议、文件格式和界面等内容。”
      1月13日上午,四川省高院举行新年第一次新闻发布会,首次向媒体通报了入世后四川省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的大致情况。并对备受关注的“真锅咖啡”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作出终审判决,位于成都市春熙路的成都真锅咖啡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被判赔偿毛里求斯一公司损失12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真锅系列商标系日本人真锅国雄于上世纪70年代初创立的咖啡品牌,1999年8月,香港莱恩企业有限公司经许可将真锅咖啡系列商标在中国大陆予以注册,并转让给了毛里求斯的客禧康公司。
      2001年,客禧康公司发现成都真锅公司未经许可,在经营中擅自使用与其真锅咖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经交涉无果后,客禧康公司于2003年以成都真锅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
      1月13日获悉,上周五,杭州市版权局就杭州金奴手绘丝绸有限公司投诉杭州某著名丝绸销售商场有限公司和杭州某丝绸公司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两家公司侵权复制品《牡丹花》《黄牡丹》和《白牡丹花》《节节高花》等真丝手绘长巾、蝙蝠衫、浴袍共328件;两家公司分别被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和500元,罚款3500元和2500元。
      杭州市版权局市场处有关人士表示,这是杭州市版权局处罚的首起图案侵权案。
      不少杭州姑娘都买过真丝手绘的手绢。1993年,金绿女士创办了杭州金奴手绘丝绸有限公司,当公司迅速发展时,金女士发现,不单单是杭州,苏州、南京、上海等周边地区,都有大量仿制的手绘丝绸产品出现,使得她的产品节节败退。
      为阻止被侵权,2003年初,金女士将24幅畅销图案送到浙江省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从而拥有了这批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取证后,金女士最近将杭州某著名丝绸销售商场有限公司和杭州某丝绸公司投诉到杭州市版权局。
      杭州市版权局市场处有关人士表示,杭州某著名丝绸销售商场所销售的《牡丹花》和《黄牡丹》真丝手绘长巾、蝙蝠衫、浴袍的手绘图案,与杭州金奴手绘丝绸有限公司在2003年注册登记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月季》和《国画牡丹》相同或基本相似;杭州某丝绸有限公司所销售的《白牡丹花》和《节节高花》真丝手绘长巾的手绘图案,与《国画牡丹》和《百荷新娘》相同或基本相似。
      1月13日获悉,日前,安徽一家小企业安迪公司状告全球最大的零售企业沃尔玛事件一时成为社会热点,京城20多家媒体对此事作了报道,在中国即将加入WTO,沃尔玛进军北京之际这一事件,更突显其不同寻常的意义。
      这一事件涉及专利产品——“杠哑铃套组手推箱”和“举重器用新型杠哑铃杆”(安迪后来撤消这项专利的诉求)是由安迪公司董事长华纪平经过多年的努力研制于1998年成功的,2000年2月26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随后华纪平授权安迪公司独家生产和销售。产品一面市就受到美国消费者青睐。为了扩大产品的销售,安迪公司决定进军沃尔玛连锁店。
      1999年3月,华纪平就该产品通过美国一家经销商与沃尔玛公司接洽,并提供了该产品的技术资料及样品。然而在随后争取沃尔玛订单过程中,这家经销商败给了IMPEX公司,IMPEX公司并没有向安迪公司下订单,而把订单交给了我国山西一家工厂组织生产,此时安迪公司并不知情。
      到2000年,安迪的订单徒然下降,原来的订单也被取消。华纪平立即赶赴美国,在沃尔玛连锁店发现出售与自己的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的产品,且系中国生产制造,由IMPEX公司进口。华纪平立即向IMPEX公司交涉。IMPEX公司自知理亏答应停止侵权,并许诺从2001年起把该产品的订单全部交给安迪公司生产,但IMPEX公司却以没有订单为由一直不履行承诺。
      华纪平一方面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支持;另一方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于2000年6月4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沃尔玛公司和山西新和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1月12日获悉,中韩大厂商连续遭日企专利起诉,专家猜测数码相机或将成下一目标。近日,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突然宣布对中国南方汇通微硬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母公司南方汇通世华微硬盘有限公司及其联营研究机构RiospringInc.提出诉讼,控告该公司侵犯日立GST硬盘机的多项产品专利权。日立方面有关负责人声称,此举是对于部分企业“肆意践踏知识产权”的“违法竞争行为”已经无法容忍的无奈之举。
      这只不过是一个开始。2004年11月9日,东芝公司控告韩国现代半导体公司侵害其闪存专利;11月11日,松下公司控告韩国LG电子侵害其等离子显示器专利,日本海关停止进口LG产品;之前,日本富士通于去年4月以专利侵害为由将韩国三星告上法庭。有媒体报道称,日本21家在中国投资的制造业企业决定加强横向合作,大力调查和告发侵犯日本专利技术权利的中国企业。一个“日企在华专利保护联盟”已经悄然成立。
      与此同时,日本大量主流媒体开始频繁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关注和曝光,并一致将所有纠纷都定格为“违法竞争”。种种迹象都表明,从2005年开始,日本企业将拉紧专利围剿的绳子。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数据,自1985年实施《专利法》以来,日本企业在我国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方面均高居榜首,特别是,从1999年至2003年最近五年时间内,日本企业获得专利授权32674项,远高于排名第二的美国的18447项。从目前的产业形势来看,日企专利围剿对象很有可能是数码相机。
      日本贸易振兴会北京中心知识产权室室长日高贤治曾表示:“不能因为拿到DVD的专利使用费就高枕无忧,数码相机的专利问题马上就会白热化,日本制造商知识产权战略能否成功将接受考验。”中国是亚洲最大的,而且是增长最快的数码相机市场。
      ? 知识产权判例                                                      
      原告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九星公司)诉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物美公司)、被告北京方夏商贸中心(简称方夏中心)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红、梁挥,被告物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英娟,被告方夏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孙岩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星公司诉称:本案所涉的争议专利系名称为“电蚊拍”的第95222858.0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案专利),其申请日为1995年9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8月21日,专利权人为林翠雯。1996年1月8日,林翠雯与九星公司签订《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协议》,约定林翠雯独家授权九星公司实施上述申请所涉技术,并约定在发现侵权时单独或共同采取相应法律行为阻止侵权行为。2000年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本案专利作出了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在林翠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宣告本案专利权有效。2004年以来,九星公司发现物美公司在北京多个营销网点销售的 “电蚊拍”侵犯了林翠雯的专利权。2004年5月1日,九星公司为维护独占实施专利权,在《北京晨报》刊登了“关于九星牌电蚊拍专利权的声明”。同年6月2日,九星公司委托北京律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分别通过传真和邮递方式向物美公司发送函件,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电蚊拍并告知电蚊拍的直接供货商、销售合同、进货数量、销售数量、单价和库存量等情况。但物美公司未予理睬。2004年6月4日,林翠雯将本案专利权转让给九星公司。物美公司在明知或应知其销售的电蚊拍产品属于侵犯本案专利权的情况下,置九星公司多次警告于不顾,继续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而且侵权性质特别严重。根据侵权产品的标注及物美公司的说明,物美公司销售的侵权产品是由方夏中心提供的,故方夏中心未经九星公司的许可从事委托加工制造该产品的侵权行为,并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销售侵权产品。综上所述,九星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物美公司及方夏中心: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其侵权行为给九星公司带来的损失以及九星公司为阻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费用共计20万元。
      被告物美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间未作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1、物美公司并未侵犯本案专利权。物美公司合法购进并销售的“回归牌”电蚊拍与本案专利产品的产品外观不同、内在电路及工艺不同,并未使用本案专利的必要外形特征、技术特征、电路原理等,不构成对本案专利权的侵犯。2、物美公司系合法成立及经营的销售商,所代销的“回归牌”电蚊拍是其从合法渠道引进,产品上标有明确的生产厂家及批发企业,且物美公司发现相关产品产生专利权纠纷后,便及时撤出柜台上的“回归牌”电蚊拍。即使该产品被界定为侵权产品,物美公司也是不知情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物美公司引进的“回归牌”电蚊拍数量确定,不存在九星公司所称侵权性质特别严重的问题。4、九星公司提出的赔偿要求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九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方夏中心在法定答辩期间未作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1、方夏中心并未侵犯本案专利权。“回归牌”电蚊拍与本案专利产品的产品外观不同、内在电路及工艺不同,并未使用本案专利的必要外形特征、技术特征、电路原理等,不构成对本案专利权的侵犯。2、方夏中心系合法成立及经营的销售商,所转销的“回归牌”电蚊拍是其从北京天意批发市场合法引进并用方夏中心名义转销的,产品上标有明确的生产厂家、厂址及联系电话,且方夏中心发现相关产品产生专利权纠纷后,便及时告知物美公司撤出柜台上的“回归牌”电蚊拍。即使该产品被界定为侵权产品,方夏中心也是不知情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方夏中心引进的“回归牌”电蚊拍数量确定,不存在九星公司所称侵权性质特别严重的问题。4、九星公司提出的赔偿要求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九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本案专利系名称为“电蚊拍”的第95222858.0 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1995年9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8月21日,专利权人为林翠雯。
      1996年1月8日,林翠雯与福州九星包装机械集团公司签订专利技术(申请)技术许可实施协议,约定林翠雯授权福州九星包装机械集团公司独家实施申请号为95222858.0的专利技术,该公司向林翠雯支付技术入门费80万元,并按销售额4.3%作为技术转让提成费。1996年7月16日,福州九星包装机械集团公司变更名称为九星公司。2001年1月7日,林翠雯与九星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林翠雯将销售额4.3%的技术转让提成费作为短期投资,投入九星公司用于产品更新换代。
      针对本案专利,福建华强特种器材公司等数家公司于1996年10月22日、福州狮迈电器有限公司于1996年11月7日向国家专利局提出撤销专利权请求。在撤销程序中,林翠雯对本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权利要求1修改为:“1、一种电蚊拍,包括有拍框(1)、与拍框相连的手柄(2)、手柄内的控制电路(3)及安装在手柄上的电路开关(4),其特征在于:还进一步包括有正负电极(5,5'),正负电极(5,5')采用网状结构,且安装在电蚊拍拍框(1)上,正负电极(5,5')在拍框(1)上的排列为正、负、正或负、正、负三层;正负电极网相距安装在电蚊拍上并各自与手柄(2)内的控制电路(3)的正负输出端相连,正负电极(5,5')相距的间距为0.5-9.5mm。”1998年11月6日,专利局作出撤销请求审查决定,在修改过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本案专利有效。
      福州狮迈电器有限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0年3月3日作出维持前述审查决定的终局决定。
      2004年3月28月,方夏中心与付海清签订合同书,载明:“由甲方(方夏中心)向乙方(付海清)订制回归牌电子灭蚊拍,单价5.70元”;包装方式为原厂家正规包装;商品有正规的质量检测报告,商品质量包装无任何问题,方可验收;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同年5月13日、5月21日,付海清向方夏中心交付回归牌电子灭蚊拍共计1200个,并出具了北京天意批发市场4层5首04、06号的销售小票。同年5月20日至6月5日,方夏中心向物美公司惠新店提供回归牌电子灭蚊拍1103个,单价为9.50元。同年5月28日至6月28日,物美公司惠新店向方夏中心退还回归牌电子灭蚊拍87个。同年5月28日、6月10日,方夏中心向付海清退还回归牌电子灭蚊拍137个。同年7月26日,北京天意批发市场向方夏中心开具数量为1000,单价为5.70元,金额为5700元的小灭蚊拍发票。
      2004年5月1日,九星公司在《北京晨报》刊登《关于“九星牌”电蚊拍专利权的声明》,称“我公司制造的采用三层电极结构的电蚊拍受ZL95222858.0号专利保护,其以灭蚊效果良好而深受用户欢迎。现我公司发现在市场上有商场销售未经我公司许可的上述产品,其涉嫌侵犯该专利权。我公司依法要求实施了上述行为的单位应立即停止相关销售行为,以避免我公司采取法律行动而导致诉累。”
      2004年6月4日,林翠雯将本案专利权转让给九星公司。
      庭审中,法院对公证书所附带的公证物—“回归”牌电蚊拍进行了勘验,该电蚊拍的外包装标注生产厂商为广东揭西金科电子实业(原海燕厂),地址为广东省揭西县东山邮电局后面,电话为5588864,传真为5585984。电蚊拍的手柄处粘贴了方夏中心的合格证,该合格证上印有方夏中心的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及条形码。该电蚊拍包括有拍框、与拍框相连的手柄、手柄内的控制电路及安装在手柄上的电路开关,安装在拍框上的电极网共三层,其中上下两层由平行的金属丝构成,中间层由纵横交错的金属丝构成,电极网之间的间距约为3mm。
      法院认为,九星公司依法受让取得的本案专利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回归牌电蚊拍是否侵犯本案专利权的问题。
      首先,物美公司及方夏中心认为回归牌电蚊拍与本案专利所述的电蚊拍电极不同,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并且,回归牌电蚊拍与本案专利所述的电蚊拍均系三层电极网结构。如果回归牌电蚊拍的三层电极网没有正负电极的区分,即三层电极网都是正电极或负电极,那么蚊子触到任意两层网时其身体就不会形成导电体,自然也就不会被电死,这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公知的电学常识。因此,回归牌电蚊拍的三层电极网只有排列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正、负、正”或“负、正、负”,才能起到电死蚊子的作用,也就是说,回归牌电蚊拍的三层电极网应存在正负电极网之分,其技术特征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完全一致。
      其次,物美公司及方夏中心认为回归牌电蚊拍的上下层电极网为栅状结构,而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上下层电极网为网状结构。法院认为,所谓网状结构并非单指网格结构,应当包括平行线构成的平行网。因此,回归牌电蚊拍的上下层电极网为平行网结构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网状结构的保护范围。
      再次,回归牌电蚊拍的其他技术特征,如拍框、手柄、控制电路及电路开关、正负电极之间的间距,均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1所述的技术特征一致。
      综上,回归牌电蚊拍的技术特征已经落入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即回归牌电蚊拍侵犯了本案专利权。
      关于物美公司及方夏中心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九星公司认为物美公司及方夏中心明知或应知其销售的回归牌电蚊拍系侵权产品仍继续销售,对此法院认为,九星公司在2004年5月1日《北京晨报》上刊登的《关于“九星牌”电蚊拍专利权的声明》,其内容未载明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亦未指明涉嫌侵权的产品名称及特性,社会公众通过浏览该声明无法判断何为侵权产品。
      其次,物美公司及方夏中心均系以销售百货为经营主业的商家,对其销售的商品应审核进货渠道的合法性。本案中,现有证据表明物美公司销售的回归牌电蚊拍系方夏中心提供的货源,方夏中心则是从个体工商户刘亚香处购进的,该个体工商户以零售日用小百货为经营主业,回归牌电蚊拍的外包装上标注了产品的商标、品名、制造商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电蚊拍上贴有方夏中心印制的合格证,上述事实均证明物美公司及方夏中心销售的回归牌电蚊拍具有合法来源。方夏中心在回归牌电蚊拍上粘贴合格证的行为,仅表明其对该产品的质量予以承诺,在该产品的外包装已标注制造商的情况下,消费者不会将方夏中心视为制造商。方夏中心与个体工商户签订的合同虽然有“订制”的字样,但根据合同具体条款内容,该合同性质应为买卖合同,而非委托加工合同,故九星公司以该合同系委托加工合同为由要求方夏中心承担制造商的民事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物美公司与方夏中心作为回归牌电蚊拍的销售商,因该产品未经专利权人九星公司许可,故其依法应承担停止销售该产品的侵权责任。鉴于物美公司与方夏中心提供了该产品的合法来源,故其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九星公司主张物美公司及方夏中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法院予以支持。九星公司主张物美公司及方夏中心赔偿损失及支付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方夏商贸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回归牌电蚊拍;
      二、驳回原告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原告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10元(已交纳),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北京方夏商贸中心共同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51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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