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周讯第九十九期(2006.11.11-2006.11.17)

      知识产权要闻                                                      

      芯片设计公司Opti状告AMD侵犯三项技术专利

      11月17日,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山景城的芯片设计公司Opti向法院提出诉讼,反对计算机芯片制造商AMD公司侵犯它的技术专利。 
              Opti公司许可的专利技术主要面向计算机和芯片制造商。该公司声称,AMD公司侵犯了它的三项技术专利,其中包括一项名为“Predictive Snooping of Cache Memory for Master-Initiated Accesses”的专利。 
              Opti公司向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方法庭递交了诉状,要求法庭开庭审理它的诉讼请求,发布禁令阻止AMD的侵权行为,并要求经济赔偿。 
              AMD公司对Opti提出的诉讼还没有发表评论。 
              早在2004年,Opti公司也提出了类似的专利侵权诉讼反对美国显示芯片制造商Nvidia公司。今年早些时候二家公司的专利纠纷获得庭外和解。   

      日本最高院巨额发明专利补偿金案结案 案值1.65亿日元
      近日,日本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日立制作所有关“其原员工米泽成二不得要求已转让公司的光盘读取外国专利权发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判令日立向米泽支付发明补偿金1.65亿日元(约为日立已付238万日元的70倍,合1,093万元人民币)。 
              2002年11月,东京地方法院就此案一审判决,依据《日本专利法》(2004年修订前,因此案始于1998年)享有的专利权,不适合也不能类推到国外,米泽享有的专利权仅限于日本国内。判决虽然确认发明贡献率为专利收益的20%,却认定日立仅须支付该发明的日本国内专利的补偿金——3,490万日元(约合231万元人民币)。2004年1月,东京高等法院的二审判决认定,米泽等人的发明在除日本外的美、英、法、荷兰、加拿大等六国亦获专利授权,日立据此从菲利浦等15家公司获得专利实施费和交叉许可费共计11.8亿日元(约合7,800万元人民币);日立须向米泽支付11.8亿日元的14%——1.65亿日元补偿金。 
              日本知识财产协会事务局长土井英男称,最高法院对此案的裁决,将影响拥有众多国外专利的日本企业发明补偿金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美国Ed Pool et al公司欧洲专利申请被驳回
      近日,经口头审理程序,欧洲专利局(EPO)技术申诉委员会驳回美国Ed Pool et al公司关于“国际化运作环球购物中心”(Universal Shopping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Operation)的欧洲专利申请(EP 98963827.5),维持EPO此前审查时作出的驳回决定。目前申请人已无进一步的救济程序。 
              1998年12月17日,美国Ed Pool et al.公司向EPO提交一件旨在通过互联网为国际贸易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专利申请,要求授予其专利权。2002年11月,EPO审查部门做出驳回该申请的决定,其部分理由是该发明涉及非技术性的商业方法,不属于专利授权的主题范围。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满,并于2003年3月向EPO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专利费用新规出台 最高可以减缓85%
      如果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经过专利局批准,可以减缓缴纳有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公布了《专利费用减缓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从2006年11月13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专利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以及复审费,可以申请减缓。但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25000元人民币的,或申请减缓手续证明不全的,专利局将不批准减缓请求。
              《办法》明确: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五种费用。
             
      中国万用表企业首次遭遇“337调查”
      继去年深圳一家公司自主研发的复合木地板遭遇美国“337调查”大棒后,近日,深圳6家数字万用表企业也被“337调查”找上门。10月6日美国福禄克公司(Fluke)提交申诉,就注册商标和商业外观侵权,对全球18家企业启动“337调查”,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签发永久普遍排除令和永久停止令。该委员会近日正式立案。这是中国万用表企业首次遭遇“337调查”。 
              据悉,仪器仪表行业是深圳发展装备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深圳研发制造的数字万用表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85%。此次被起诉的企业多为行业龙头。据介绍,美国福禄克公司成立于1948年,是专业电子测试产品领域技术领先的设计和制造商,在全球拥有生产基地。被起诉的公司为:香港精密计测公司(深圳华谊仪表有限公司)、香港数模仪器有限公司(迪泰克仪器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胜利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盛昌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弘大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仪华实业有限公司。 
              福禄克公司称,该公司的80系列便携式万用表上采用深灰机身及面板,皮套用对比强烈的黄色,被诉产品侵犯了它的商标及特定色彩搭配的外观设计。 
              据了解,该案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行政法官查尔斯•布洛克审理,他是美国打火机“337调查”案的行政法官。
      美国辉瑞告广州威尔曼等公司侵犯商标权并索赔100万
      继6月赢得“伟哥”专利权之后,美国辉瑞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广州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等四公司告上法院。昨天(16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辉瑞公司认为威尔曼公司销售的“伟哥”药片蓝色菱形立体商标和辉瑞公司已取得的立体商标极为相似,涉嫌侵权,要求威尔曼公司等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威尔曼公司则提出,中国“伟哥”药片呈指南针状,颜色为浅绿色,而且特别加注了“伟哥”字样,常人一眼就能看出差别,所以不构成侵权。双方都将自己生产的抗ED药带到法庭,法官没有当庭做出判决。
      新闻背景:“伟哥”之争由来已久
              1998年,辉瑞公司研制生产的抗ED特效药“Viagra”问世后,“伟哥”这一中文名称被国内媒体广泛使用。广州威尔曼公司随后在中国注册了这一商标。在进入中国市场后,辉瑞公司只得注册了“万艾可”中文商标。此后,双方为争夺“伟哥”商标多次诉讼。

      集佳动态                                                       

      集佳应邀担任2006年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指定知识产权顾问
      本年度中国最有影响力的车展——2006年第九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Auto China 2006)将于11月19日至27日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和全国农业展览馆举行。集佳应展会组委会特邀出席展会并提供独家知识产权顾问服务。
              Auto  China自1990年创办以来,规模和影响不断扩大,已成为我国在国际会展行业为数不多的知名品牌之一,众多国际顶级汽车跨国企业集团将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与世界五大知名汽车展览会同时列为国际A级汽车展览会,即北京国际汽车展在其全球营销预算和资源调配中享有最优先地位。是在我国乃至在亚洲最有影响力的国际性汽车专业品牌展览会,并有望成为世界三大车展之一。
              此次展会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主办,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汽车行业分会、中国汽车工业国际合作总公司、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中国汽车工程学会联合承办,展会面积将达12万平方米。据透露,本次是该展会自1990年创办以来,第一次设立知识产权顾问。
              展会主办方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之所以选择集佳作为展会独家知识产权顾问,首先是因为展会主办方对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其次是集佳有过多次大型展会知识产权顾问经验,并且在该方面得到了业内人士的高度评价。
      集佳代理福建野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商标异议案胜诉
      集佳案号:UTL02134
              2006年11月,国家商标局下发第03308号“图形”商标异议裁定书,北京集佳代理的福建野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作为异议人一方,异议理由得到了国家商标局的支持。
              异议理由为:福建野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早在1999年,即取得了第1248824号“图形”商标的专用权,并一直使用至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从整体上都酷似某动物的足印,属于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相同或类似商品,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消费市场和消费群体。异议人对引证商标投入了大量财力、物力,已在公众间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如被核准注册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
              经过审理,国家商标局采纳了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判定:第1935212号“图形”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集佳代理昂纳明达网络技术(深圳)有限公司驳回复审案胜诉
      集佳案号:51000022
              昂纳明达网络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5日在第9类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昂纳明达网络OMnet Systems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引证第1792689号图形商标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委托北京集佳于2003年7月30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复审理由为:申请商标是由中文“昂纳明达网络”、英文“OMnet System”及图形组成的文图组合商标,而引证商标是纯图形商标,两商标构成要素不同,图形细部特征存在差别,呼叫及整体识记印象上可以相互区分,即使二者并存于信号遥控电子启动设备等类似商品上,也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产源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采纳了申请人的意见,决定如下:申请人在第9类通讯设备等商品上提出的“昂纳明达网络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集佳代理“闪光彩虹蜡烛”专利无效案开庭审理
      集佳案号:W06-06
              无效宣告请求人刘珍妮,认为专利权人李晓锋的专利号为ZL200320115105.9,名称为“闪光彩虹蜡烛”的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无效宣告请求人委托我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案于近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由我公司律师顾润丰、专利代理人孙长龙代理请求人参加了口审。

      集佳代理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无效案开庭审理
      集佳案号:W06-21
              近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了“型材(卷帘片77-2)”专利无效案的口头审理,我公司专利代理人蒋常雪、孙长龙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参加了口审。该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周文兵,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其专利无效,委托我公司于今年3月25日提出了针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集佳代理四川百味斋食品公司“香水鱼”商标不侵权案开庭审理
      集佳案号:05集字26号
              11月16日,四川百味斋食品公司与重庆三九火锅底料公司关于“香水鱼”商标不侵权诉讼案件在成都中院开庭审理。 我公司律师陈镇代理四川百味斋食品公司出席庭审。
       

      知识产权判例                                                      


      “拉琪LAQI”商标异议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06)商标异字第03400号
                                                                                                                   拉琪LAQI商标异议裁定书

              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广东熊猫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澄海市凯倩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34期《商标公告》第1902344号“拉琪LAQ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拉芳及图”商标是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且为世人公认的知名商标,长期使用在包含第3类的商品上,已被广东省评为地方著名商标,并于2002年开始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驰名商标保护。被异议人欲采取不正当手段,其申请的“拉琪及图”商标与异议人在相同商品上在先注册的“拉芳及图”商标在外观构图上、文字风格上极为近似,构成对异议人上诉商标的复制、抄袭和模仿,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该商标不应予以注册。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人尊重异议人在世界范围内对其商标拥有的知识产权。被异议人公司本身是中国知名企业,拥有“康琪斯”、“蒂影”等数个知名品牌。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自己创造的,具有独特创意,具有与引证商标不同的发音、视觉效果、文字组成,不存在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模仿,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申请的“拉琪及拼音及图”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并没有充分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745377、1745378号“拉芳LAFA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剂、护发素、洗涤剂、化妆品、摩丝、增白霜、牙膏”。被异议商标“拉琪LAQI”指定商品为第3类“肥皂、药皂、香皂、洗手膏、香波、护发素、浴液、鞋油、皮革洗涤剂、牙膏”。双方商标部分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类别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拉琪LAQI”与异议人商标“拉芳LAFANG及图”汉字部分虽首字同,但第二字完全不同,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类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抄袭、模仿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核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02344号“拉琪LAQI”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