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周讯第一一一期(2007.2.3-2007.2.9)

      知识产权要闻                                                      

      霍尼韦尔诉浙江莹光R-410A侵权获胜

              霍尼韦尔近日宣布,德国杜塞尔多夫的一家法院已责令浙江莹光化工有限公司(Zhejiang Fluorescence Chemical Co., Ltd)停止提供、销售、拥有或进口用于空调或供热泵的R-410A。
              霍尼韦尔对浙江莹光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上述侵权行为。根据法庭最新判决,被告面临高达25万欧元的罚款,如再次出现类似侵权行为,还将面临刑事处罚。法庭还裁定被告开具自2002年8月18日以来侵权活动的结算帐目,并偿付霍尼韦尔过去及将来因此造成的损失,以及霍尼韦尔所支付的诉讼费用。
              霍尼韦尔发明了R-410A,并取得了该技术及其在空调和其他应用中的使用专利。该技术创新成果得到了全球公认,成为家庭和小型商用空调系统的标准。 浙江莹光化工有限公司(原东阳化工厂)是中国浙江省的一家中美合作企业,生产氟化学制品。     

      苹果与苹果唱片达成商标专利之争和解协议
              近日,苹果公司与甲壳虫乐队苹果唱片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了结了长久以来的商标专利之争。
              苹果唱片公司在声明中称,苹果公司今后可拥有所有有关“苹果”的商标,并且授权苹果公司继续使用某些商标。苹果公司CEO乔布斯称:“我们喜欢甲壳虫,与甲壳虫出现专利问题是令人不快的。” 苹果唱片公司的主管Neil Aspinall称,双方达成和解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我们希望苹果公司继续成功,并能推进双方的合作关系。”

      "伟哥"商标侵权案风烟继续 辉瑞再次提出上诉
              美国制药公司辉瑞2月7日发表声明称,在治疗阳痿药物Viagra(威尔刚)的中文名称诉讼中败诉后,已经提起上诉。2005年11月,辉瑞制药起诉了一家中国公司,指控后者使用“伟哥”商标名非法,但上月法院驳回了辉瑞的诉讼请求。
              这家中国制药公司名叫威尔曼,在1998年辉瑞推出Viagra的时候就申请注册了“伟哥”商标。2001年辉瑞已经为Viagra药品申请了中国专利。辉瑞制药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决,不利于中国营造良好环境吸引外国公司将新药品带入中国的努力。辉瑞还表示,公司对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完全信任的。
              原先辉瑞曾表示,自从1998年发明Viagra以来,在媒体报道中使用的该药品的中文名称翻译与Viagra有直接联系。去年6月辉瑞提交的有关药物活性成分的专利诉讼获胜,随后年底时再次赢得对威尔曼的有关这种蓝色菱形药品的商标诉讼。
             
      腾讯QQ状告掌中无限 获赔200万元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掌中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财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日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掌中无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对原告腾讯公司移动QQ即时通信系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查明,腾讯公司提交了QQ系统客户端和服务器端的部分计算机程序代码,以及QQ系统的拓扑结构、逻辑结构示意图、QQ用户服务条款等证据,证明其对这套系统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财产权。
              掌中无限之后回应了此事。“我们对判决内容持有疑义,并保留上诉的权力,”掌中无限公关负责人表示,200万这个数字是如何得来的还值得推敲。该负责人还透露,腾讯之前起诉掌中无限包含三项内容,即侵犯计算机著作权、侵犯财产权和不正当竞争,但前两项都已经被法院驳回。
      注册商标门槛提高 纯自然人不能申请商标
              近日,国家商标总局发布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对自然人申请商标作了重大调整,纯自然人将不能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则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国家商标总局规定,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转让等事宜的,必须满足4个条件之一:一是个体工商户以负责人姓名申请;二是个人间合伙的,以全体合伙人姓名共同申请;三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承包合同签约人姓名申请;四是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姓名申请。此外,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以营业执照或登记文件核准的范围为限,或以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将从2月12日开始执行。
       

      集佳动态                                                       

      集佳助云南普洱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维权
              集佳案号:UTL070111
              云南普洱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驰名中外的“普洱茶”故乡—云南省普洱县,是历史上“普洱茶”的原产地和集散中心。公司是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注册商标“普秀”牌,是以生产加工“普洱茶”为主,产供销一体化的茶叶专业公司。该公司的优势产品“普洱茶蕊”先后荣获2000年“普洱茶国际名优产品评比”金奖,“普洱生态玉秀峰”荣获2002年“中国云南第二届茶叶交易会”名茶评比银奖,“普洱玉芽”被评为“云南名茶”,“普洱茶玉饼”、“玉沱”、“桂圆普洱茶”、“普洱茶玉秀峰”被评为“云南优质茶”。 品牌经营是现代企业运营的整体趋势,成熟的品牌往往意味着相当的市场占有率和产品知名度,云南普洱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度重视品牌生命力,走在了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的前列!
              日前,上海某药厂在05类的“医用减肥茶”等商品上注册了“浦秀”商标,该商标正进入初审公告期,为维护“普秀”品牌在中国之合法权益,云南普洱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委托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异议申请,现该案有关材料已上报至国家商标局。
      助“林丹”商标回归---羽毛球世界冠军林丹牵手集佳
              集佳案号:UTL070067
              连续三年排名世界第一、取得多项世界冠军、中国国家羽毛球队的首席男单选手--林丹伴随着他出色的成绩和良好的形象已经深入人心,他不仅仅是荣誉的象征,更是青春与活力的代言,作为一名出色的羽毛球运动员,林丹在国内外拥有着大量的支持者,他们都称林丹为“超级丹”。在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百度下属的论坛“百度贴吧”中,林丹的支持者们专门开辟了“林丹吧”,作为交流讨论的平台。现在,关于林丹的讨论板块“林丹吧”已经在论坛中具有相当高的点击率。与此同时,林丹也开辟了自己的互联网站,与自己的支持者们互动交流。超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使“超级丹”得到了众多著名商家的青睐,包括国际著名快餐品牌肯德基,全球著名物流快递企业联邦快递,世界饮料巨头百事可乐下属的运动饮料佳得乐………
              近日,杭州某药业公司在05类的相关商品上注册的“林丹”商标进入初审公告,对此抢注行为林丹本人已委托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商标异议事宜,目前该案相关材料已报送至国家商标局。

      集佳代理四川华景国贸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开庭审理
              集佳案号:06集字(民诉)第141号
              2月6日,四川华景国贸实业有限公司诉北京缔乐普进出口有限公司、邵阳光华电池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集佳律师事务所李永波律师、徐晓恒实习律师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韩国仁荷大学校法科大学访问团来访集佳
              2月6日,来自韩国仁荷大学校法科大学BK21知识产权研究组的专家访问团来访集佳,受到集佳领导与员工的热烈欢迎。该访问团由仁荷大学校法科大学学长金敏培、法科大学教授及特许法人AJU技术顾问Jeng Byeong LI博士带队,共20余名研究人员组成。
              访问期间,双方进行了友好交流,集佳合伙人迟松向访问团介绍了中国专利的特点,合伙人姜明才介绍了集佳的运营体制、结构、优势、申请量等基本情况和中国商标法的相关内容。金敏培、Jeng Byeong LI博士以及研究员们也从不同方面纷纷介绍了韩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交流沟通了部分研究成果。此次邀请韩国仁荷大学校法科大学访问集佳,是集佳积极与国外知识产权机构、团体进行交流合作的又一积极举措。在各项国际合作中,集佳不仅带回国际的先进成果与经验,同时向国外宣传中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和进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知识产权判例                                                      


      “依圣罗仑YISHENGLUOLUN”商标异议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上海欧鹭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1期《商标公告》第1941792号“依圣罗仑YISHENGLUOL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YSL为世界驰名商标,在消费者中享有盛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主要部分“依圣罗仑”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圣罗兰”的摹仿,易于造成消费者的联想和误认,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自主设计的,与异议人公司已获准注册的“YSL”和“圣罗兰”商标不是近似商标,不具有近似性。被异议商标在被异议人的大力宣传下,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T恤衫、裤子衬衫”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圣罗兰”商标核定使用在25类“衣服、成衣、婴儿服”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中文部分均包含“圣”和“罗”两个汉字,但各自还包含其它汉字,并形成不可分割的商标整体。因此,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发音和整体视觉效果上均有很大的不同,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功能、用途相同的类似商品,但未能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41792号“依圣罗仑YISHENGLUOLUN”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