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上海办事处就中兴通讯前高层违反保密协议一案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

2004-12-13
集佳上海办事处就中兴通讯前高层违反保密协议一案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
上周,集佳上海办事处就中兴通讯前高层违反保密协议一案接受了上海《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采访。
被告张林(化名)2000年7月进入中兴通讯,担任宽带无线接入产品部总经理,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2年4、5月间,双方又陆续签订了《脱密协议书》和《保密协议书》,约定了张的保密义务和离开公司前应当履行脱密义务。
  “脱密”就是脱离商业秘密,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陆煜章解释说,很多公司担心一些核心岗位的员工离开公司后泄露商业秘密,所以要求这些人欲离职时提前一段时间通知公司,公司则可以在这段时间内采取一些措施,如对重要资料的封存,将该员工调离核心职位等。从提前通知到正式离职的这段时间就叫做“脱密期”。
  根据中兴通讯和张林的约定,张如果离职需要经过6个月的脱密期,在届满之前,张不得离开中兴公司。2003年8月8日,中兴通讯在公司内部网上公布任免通知,免去张林产品总经理职务。9月3日,张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请假至2003年9月底,但其后未再到公司工作。
  中兴通讯调查后发现,张林在提出辞职后已经在一家外资无线通信技术公司上班,这家公司也为张建立了银行账户,并于9月30日起每月月底左右向其发放工资。
  在登报要求张林回公司上班未果后,中兴不得已采取了诉讼途径,根据双方在《脱密协议书》中的约定,张林如有违反,应该按照其在核心岗位工作时的月收入总额的4倍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张2002年的工资水平,中兴通讯因此要求张赔偿117803.34元。法院最终判令中兴通讯胜诉,张林赔偿68224.20元。
  陆煜章分析认为,随着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公司意识到商业机密的重要性并为此采取保护措施,但脱密协议并非适用于所有企业和职员,采取脱密措施的一般是智力密集型企业,而公司需要采取脱密措施的对象主要为实际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和企业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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