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拟定修改实用新型法方案

2004-07-21
日本拟定修改实用新型法方案

由于近年来日本实用新型申请量大幅度下降(2002年仅为8000余件,2003年又下降了几百件),日本专利局对实用新型制度何去何从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进行研究,并发布了关于促进实用新型制度的报告。该报告首先肯定了日本实用新型制度,但又认为实用新型制度必须进行改进,并提出了修改意见。日本专利局已经拟定了修改实用新型法的草案,准备在近期提请国会通过。新的实用新型法将于2005年4月1日生效实施。日本专利局虽然并未正式发布修改实用新型法的草案,但其发布的改进实用新型制度的报告中所提出的修改内容,应当认为是本次修改实用新型法的主要内容。

保护期限将扩展到从申请日起算10年

现行实用新型保护期限是从1993年修改实用新型法后实施的,是从申请日起6年。修改后实用新型法规定,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起10年。

允许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登记后允许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是修改实用新型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日本延续实用新型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据分析,实用新型制度如果能有更大的吸引力,光延长保护期限是不够的,还必须使实用新型申请人有机会得到发明专利制度保护期限长、权利稳定的好处。根据目前的专利法和实用新型法,是允许两种权利在申请阶段相互转换的,即发明专利申请可以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而实用新型申请也可以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

由于实用新型不进行实质审查,现平均5个月就能登记(授权),故目前的转换规定对实用新型申请人来讲时间太短了。而申请实用新型的商业产品的动向是难以确定的,有时在申请时判断为短周期产品,但在实用新型权登记后,往往企业要改变经营计划,需要对登记的实用新型权进行更长时期的保护,并获得更为稳定的权利。由此发生了实用新型权登记后,再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的需要。

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日本发明专利申请年申请量目前相当大,实质审查的负担也很重。日本试图通过这一修改,可以使一些“拿不定主意的”发明专利申请先去申请实用新型,如果将来决定用发明专利来保护,则还有机会再转换。这样,可以分流发明专利申请、减少发明专利申请的实审量。从而更为优化审查资源的分配,确保有限的审查资源用在高质量的发明创造的审查中。

为实行这一转换,实用新型法修改方案对转换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1)提出将实用新型专利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时,原实用新型权将被放弃。

(2)专利转换必须在实用新型登记后、且从实用新型申请日起三年内提出。

(3)在提出转换申请后,权利人不得再提出实用新型检索报告请求。

(4)如果由于第三人提出技术检索报告请求,实用新型权利人可以在该请求提出的一定期限内,提出将该实用新型权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而一旦提出这样的转换请求,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将不再制作。

(5)在针对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申诉的情况下,在无效申诉请求提出后的特定期限内,实用新型权人可以提出转换申请。如果提出转换申请,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权视为放弃,无效程序将不再进行。

(6)转换的发明专利申请,必须在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的范围之内。该规定意味着实用新型权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并不受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范围的限制。

(7)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后,允许分案。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后,不允许再转换为实用新型,也不允许其分案申请再转换为实用新型。

扩展登记后修改范围

允许以删除权利要求以外的方式缩小权利要求、更正书写错误和解释不明确的表述。但不允许增加新的内容,或者实质性的扩大、改变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果修改不符合规定,可以作为无效的理由。

修改只能进行一次

在第一次技术检索报告作出后的一定期限内,或者在无效申诉请求提出后的一定期限内,以先到的日期为准,只能进行一次修改。而删除权利要求则没有任何时间和次数的限制。

减少有关年费

基于实用新型保护期限将扩展到10年,减少有关年费,也是这次修改实用新型法的一项内容。

总之,日本实用新型制度从1905年开始实行后,为日本技术进步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目前,日本已经处于全面的技术创新阶段,实用新型制度行将“退役”,日本此次修改实用新型法的意图,显然在于让其“站好最后一班岗”。

 

相关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