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尔•卡丹”将中国两公司告上法庭

2004-07-19
“皮尔•卡丹”将中国两公司告上法庭

以前原是商场中的合作伙伴,如今却因为商标使用费及商标侵权而对簿公堂。闻名世界的法国皮尔·卡丹公司于日前将中国两家公司告上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953万元。

法国皮尔·卡丹公司诉称,1998年7月,他们公司与一家集团公司签署两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该集团在其生产并在中国销售的童鞋、童袜上,使用PIERRECARDIN商标,合同有效期至2001年12月31日。2000年11月,该集团声明放弃童鞋、童袜PIERRECARDIN商标的中国使用权,对此该集团应支付商标使用费共计22万美元。在童袜、童鞋使用商标合同的执行过程中,该集团于1999年9月与他们公司又针对童装,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02年12月31日。该合同约定,童装最低商标使用许可费为72万美元。这样一来,童袜、童鞋和童装的商标使用许可费达到了94万美元。但至今,该集团尚欠使用费86.9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21万元)。

皮尔·卡丹公司还谈到,2001年5月,他们公司见催讨付费无果后致函该集团,声明终止双方签署的儿童系列产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一个月后,该集团又承诺在该月10日前,支付他们公司20万美元商标使用费。于是双方又达成协议,他们公司继续许可该集团在童装上使用其商标,但该集团的承诺却未兑现。不仅如此,该集团还未经他们公司许可,在双方协议终止后,竟和江苏一家公司继续在其生产销售的童鞋、童袜上使用其商标。皮尔·卡丹公司经测算,认为这两家公司给他们造成损失2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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