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普手机商标“TOP”被判侵权

2004-07-09
托普手机商标“TOP”被判侵权

托普软件(000583)昨日披露,托普集团等公司的手机产品所使用的“TOP”商标被法院判定为侵权。

原告广州邮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认为:托普集团、深圳托普国威电子有限公司、四川托普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手机侵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广州邮电通信于1988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TOP”商标,并于1989年10月获得核准,再于2000年1月被核准续展。

该公司认为,托普集团等公司在未征得公司许可同意的情况下,于2001年8月开始在其生产的手机上使用“TOP”商标,并且在2002年又推出了myTOP611及myTOPJ88型两款手机,其所用商标与广州邮通公司的注册商标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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