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卡专利侵权第一案难有结论

2004-07-07
IC卡专利侵权第一案难有结论

就在备受瞩目的“闪存盘专利案”一审刚刚宣判余波未了之际,深圳市又爆国内IC卡专利侵权第一案———深圳市旺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龙公司)状告深圳市科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银行三家企业侵犯其“智能卡电梯管理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权的官司于不久前在深圳中院一审开庭。

近日,记者采访到负责审理该案的有关人员得知,由于案情相当复杂,并且被告公司以“专利先用权”提出了抗辩,目前还一时难有结论。

发明专利遭侵权

旺龙公司是国内最早介入非接触智能IC卡系统领域的专业制造商之一,也是目前国内屈指可数的集系统软件开发、产品设计制造及工程实施等能力于一体的专业智能IC卡设备供应商。曾成功承办珠海航展IC卡门禁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全国区域性金融网络建设等大型IC卡系统项目。

早在4年前,该公司就发明了“智能卡电梯管理系统及方法”,并于2000年10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2002年10月23日得到正式授权(专利号:ZL00129242.0)。该发明专利后被列入广东省首批专利实施计划项目。

据了解,由于该智能电梯系统具备刷卡直达、屏蔽闲杂人员,从而实现了使公用电梯变成私家电梯的智能安全控制功能,目前业已成为顶级写字楼与顶级住宅楼的标准配置,未来的应用则会逐渐从顶级建筑向高档建筑,甚至一般建筑普及。目前在我国珠三角与长三角一带,已经有超过一成的新建筑采用了智能电梯系统。业内人士预计,如果最终普及开来,该市场规模将达到数十亿元。

据旺龙公司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陈飞告诉记者,截至目前,旺龙公司已经利用该发明专利技术为广州日立、中国迅达、三菱电梯、通立电梯等提供了大量的一流智能电梯管理系统,然而,令旺龙公司始料不及的是,一些小厂商也很快模仿这项专利技术,生产与销售与之相仿的产品,给旺龙公司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与此同时,由于这些涉嫌侵权的厂商只做单纯的模仿,在技术上存在重大局限,很多产品功能并不完善,因而产品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这无异于给使用该系统的电梯用户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旺龙公司总经理李标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起诉科松电子、汇勤物业以及招商银行,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我们此前与他们进行过多次交涉,都没有结果。我们不希望自己的发明创造被人白白使用。”据悉,为发明并完善该专利,旺龙公司历时6年多,其间还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数以千万元的财力。包括科松电子、汇勤物业以及招商银行总部大厦都涉嫌非法使用了被假冒的该专利技术产品。旺龙公司在诉状中向科松电子索赔50万元,并要求汇勤物业以及招商银行停止进一步的侵权行为。

涉嫌三方均否认有侵权行为

作为涉嫌制造侵权产品的科松电子在接到法院的一纸传票时感到很意外,其负责人在采访中表示:“我们是在去年11月19日接到法院的立案通知,感到很震惊,我们不知道到底什么地方侵权了。”

据了解,在向深圳中院递交的答辩状中,科松电子对旺龙公司的发明专利提出了多处质疑,声称涉诉专利并不具备新颖性与创造性,科松电子在该专利申请之日前就已经在生产类似电梯管理系统,应对该专利享有先用权。

有关法律专家表示,以“公知技术”抗辩与“先用权”抗辩是专利侵权抗辩最典型的两种手段。根据我国《专利法》有关规定,“专利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人享有的这一权利一般称为“先用权”。

有关法律人士表示,在专利法中确立先用权原则并不是保护发明在先的人,而是为了消除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带来的某些不利因素。如投入资金或人力、物力后研究开发出相同发明创造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实施或做好实施的必要准备,由于别人已提出专利申请而徒劳无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专利法规定先用权原则的实质,就是以申请日为时间界限,对申请专利在先的人和已经实施或者准备实施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利益进行调整,以使他们都受到公平的保护。

2003年9月17日,科松电子遭到起诉后就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复审,2003年10月10日,国家专利复审委已经接受该专利的无效复审申请。作为本案的另两名被告,汇勤物业与招商银行则均表示只是产品的管理方与使用者,购买的途径是完全正当合法的,故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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