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狮子楼状告北京狮子楼

2004-04-02

4月2日,成都狮子楼将北京狮子楼告上法庭,并索要10万元商标使用费。

据成都狮子楼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2年11月10日,北京北石城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狮子楼协商,双方达成合资《经营协议书》,但在合资经营过程中,双方的经营思路出现分歧。随后,双方又于去年9月28日再次达成合作协议,签订了《成都狮子楼川菜北京亚运村店连锁加盟合同》,由北京狮子楼向成都狮子楼支付一定的狮子楼商标使用费,即以加盟连锁店的方式进行合作。按照合同约定,北京狮子楼应于2003年12月20日前向成都狮子楼给付10万元商标使用费,但北京狮子楼至今没有给付。成都狮子楼在发出催收权益金律师函被北京狮子楼拒绝签收后,将北京狮子楼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终止双方的合作合同。

北京狮子楼法定代表人石先生说,他确实没有给付成都狮子楼10万元商标使用费。不付费是因他不认同成都狮子楼的经营思路,且成都狮子楼给酒店带来了极大的亏损,给酒店现在的经营造成困扰,同时,成都狮子楼至今也没有退还酒店的货款及服装款。石先生表示,他也希望能够解决问题,也曾与成都狮子楼联系,但成都狮子楼给出的几个账号他不知道该用哪一个。所以,至今他也一直没给付商标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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