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南春”状告“璧南春”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2003-12-12

一个是重庆璧山县的地方品牌“璧南春”,一个是中国驰名商标“剑南春”,昨日上午,两个白酒品牌对簿公堂,“剑南春”起诉“璧南春”对自己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提出300万元的巨额索赔。

昨天坐在被告席上的是璧山县璧南春酒厂和绵竹市东圣酒业公司,“剑南春”起诉他们共同侵权。据悉,2001年4月,青春苑酒厂(璧南春酒厂前身)和东圣酒业达成合作协议,由东圣酒业向青春苑酒厂提供散酒,对方提供“明飞牌”注册商标和内外包装图案。同年8月,首批试制品400件“明飞牌”“璧南春”瓶装酒运到璧山县。当地要求把璧南春作为接待酒,打造地方品牌,而当地工商部门认为这批酒在包装上和“剑南春”相似,建议在县内伙食团、招待所等地方内部消化。同年9月,青春苑酒厂更名为璧南春酒厂,同时重新更换包装。

去年6月,剑南春集团投诉“璧南春”构成不正当竞争,重庆市工商局在璧山县查获155件该包装的“璧南春”酒,认定这批“璧南春”和“剑南春”使用包装装潢相近似。重庆市工商局对璧南春酒厂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998元,罚款6000元。同年8月绵竹工商局以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东圣酒业罚款16000元。随后,剑南春集团以驰名商标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向璧南春酒厂和东圣酒业共同索赔300万元。

昨日法庭上,“剑南春”代理人提出:在2002年8月到2003年6月“璧南春”被查的10个月里,“剑南春”在重庆销量损失300多万元,索赔300万并不高。

两被告代理人认为,“璧南春”有自己的“明飞牌”商标,和“剑南春”商标差别明显,字形、字音等方面也有很大不同。璧南春酒厂在璧南关,“璧南春”是对当地地名和原厂名的合理利用,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同时,“璧南春”每瓶15元,“剑南春”每瓶138元,客观上不会误导消费者。由于双方分歧巨大,法庭无法调解,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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