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义独享“十三香”,四年商标注册官司落下帷幕

2003-12-01

昨天,北京市一中院对历时4年的“十三香”商标归属权一案做出判决,“十三香”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王守义调味品公司拥有该商标权。

从1999年9月开始,山东一调味品厂就和河南王守义调味品公司展开“十三香”商标之争。1999年9月,河南驻马店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公司申请注册“十三香”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糕点、锅巴、食盐、酱油调味品等。

被获准注册后,山东定陶县永兴调味品厂提出异议,他们认为“十三香”是一种调味品的通用名称,不能将“十三香”作为商标注册。故在商标局初审公告后,定陶县永兴调味品厂随即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商标局受理并进行审查,最终驳回异议申请。该调味品厂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商评委裁定其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认为可以将“十三香”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定陶县永兴调味品厂不服该裁定,将国家商评委告上北京市一中院。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王守义集团公司长期生产、宣传、使用“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已经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具备商标的显著性。而定陶县永兴调味品厂列举的有关厂家使用“十三香”作为调味品名称的时间均晚于第三人的使用时间,且多数发生在第三人“十三香”调味品取得一定知名度之后。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十三香”在调味品行业中达到通用名称的程度,定陶县永兴调味品厂所提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十三香”为调味品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最终,法院支持国家商评委的裁定,王守义集团公司拥有“十三香”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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