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厂争“杜康”,商标局成被告

2003-08-26

    因汝阳杜康酒厂申请注册了“杜康村及图”、“杜康河及图”、“杜康泉及图”3份商标,河南省伊川县杜康酒业有限公司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了法院,请求判决撤销3个商标的复审裁定。日前,此案已被北京市一中院受理。

在上世纪70年代,河南省伊川酒厂与汝阳杜康酒厂先后在各自生产的酒产品上使用了“杜康”文字,最终由行政部门协调以伊川酒厂的名义注册了“杜康”商标,汝阳杜康酒厂获得使用权。双方约定在各自产品的贴花上分别注明“伊川”、“汝阳”字样。

2002年11月,伊川酒厂破产,但伊川杜康酒业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了河南省杜康酒厂所有的“杜康”牌商标专用权。

1989年8月,汝阳杜康酒厂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杜康村及图”、“杜康河及图”、“杜康泉及图”3份商标。伊川杜康酒业公司提出异议,商标局1995年7月驳回异议申请,认为这3份商标与杜康商标有显著区别,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

而2003年7月,商标局对汝阳杜康酒厂的上述3份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伊川杜康酒业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认为在外形和呼叫顺序上,3份商标与“杜康”商标相同和近似,导致消费者误认。该公司于日前向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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