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商标代理准入关

2003-08-27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南京一律师所代理商标注册时提出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该起商标注册不予受理。南京律师依法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

今年3月14日,位于南京山西路知识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受他人的委托,代理了市民逯鸿飞的商标注册申请,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易民EMIN”商标注册的申请书。

但商标局在接到申请书后,认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所述的“商标代理组织”,其所提出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该商标注册申请的手续不齐备,商标局于7月17日以商标申(2003)85号通知的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正式通知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不予受理这一申请。

对此,律师所认为商标局商标申(2003)85号通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今年2月27日,国务院就发布国发〖2003〗5号文件,取消了“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制度。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却于今年4月30日,以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3〗第55号),违法限制律师依法开展商标代理法律业务的做法,不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还直接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规定只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设立商标代理法律服务机构和商标代理人才能从事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直接排斥和限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法律服务,这是与《律师法》等法律相抵触的,且制定超越权限,使广大律师不能直接为企业和市场经营主体提供所需要的商标代理法律服务。

8月14日,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本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申(2003)85号”通知,并责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受理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逯鸿飞提交的“易民EMIN”商标注册申请。

“严把商标代理准入关”这一问题已困扰全国律师很多年了,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商标代理组织”予以特别界定,更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作为法律服务组织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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