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新异议被驳回

2001-10-25
  

  2001年10月,夏新电子有限公司对我所代理的广州市荔湾区洪骏达电器行经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35期商标公告第1432388号“厦星Amoisu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

  厦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是: 异议人的注册商标“厦新”、“Amoisonic”是独创且具有显著性的商标, 已在消费者心中成为知名品牌。被异议商标中的中文部分“厦星”与异议人的“厦新”商标发音一样,被异议商标的英文部分“Amoisun”与异议人的“Amoisonic”商标都有共同的“Amoi”。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是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所答辩意见:

  首先,从商标的构成来看: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 “厦星+Amoisun” 商标由两部分组成。上半部分为“厦星”汉字,下半部分为“Amoisun”英文。结构十分清楚明了,只要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就能发现。而反对异议人厦新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厦新”、 “Amoisonic”均是由单一的汉字、英文构成。由此不难看出,两商标的结构差别很大。

  其次,从商标的字形来看,尽管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厦星+Amoisun”商标的上半部分与“厦新”注册商标共同拥有一个“厦”字,但“星”字与“新”字在字型上差别很大。“星”字属于汉字的上下结构,而“新”字是属于汉字的左右结构,“星”字发音为“xing”,而“新”字发音为“xin”,以一般消费者的文化水平来看,很容易将二字区分开,决不会造成误认。

  另外,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英文“Amoisun”是由7个字母构成。而异议人厦新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Amoisonic”,是由10个字母构成,且第一个字母“A”为变形体。所以说两者英文部分有差别,而且均是无含义。异议人厦新电子有限公司在异议书中称:“Amoi”是闽南语“厦门”的谐音。果真如此,该谐音由一家独占是有失公平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也是《民法通则》及《商标法》所不允许的。

  终上所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厦星+Amoisun”商标与异议人厦新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厦新+Amoisonic”不构成近似商标,不存在会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的可能性。

  裁定结果: 被异议人在第9类 “影碟机” 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由汉字“厦星” 和“Amoisun”组成,其汉字部分与异议人的“厦新”商标在含义上有区别,其英文部分与异议人的“Amoisonic”字母组成和含义上均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误认商品产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432388号“厦星Amoisun”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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