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标记不能随便标了

2003-07-16
专利标记不能随便标了
                          文/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 专利部 王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3条规定,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15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但是我国一直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进行规范。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并以第29号局长令的形式予以公布,该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规范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将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根据《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号、专利标记标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在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时,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ZL”表示“专利”,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
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而且,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采用中文注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这样规定,正确区分了“方法专利”和“产品专利”的界限,避免某些厂家故意误导公众。
如果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标注不当,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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