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赠假冒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2001-08-21
搭赠假冒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文/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 马 原(商标代理人)
1999年,美厨食品有限公司在销售方便面的过程中,将标有“JING TANG”注册商标的 500 克装“精制绵白糖”作为赠品装于方便面箱中,进行搭配销售。经过检测,这批绵白糖为假冒“JING TANG”注册商标的商品。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作为该商标的所有人以商标侵权为由,将美厨公司送上法庭。
原告称:被告使用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进行促销活动,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自身良好的商业信誉,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其在批发市场购进的绵白糖以赠品的形式投入市场,不知也无从知道所购的产品为假冒产品,而且被告只是搭赠,并没有直接购销绵白糖,属于有奖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本案的焦点在于:
一、被告是否明知或应知其购买了侵权商品,即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美厨公司在此之前,曾多次从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购进 500 克装的“JING TANG”绵白糖,而从批发市场购进的假冒产品与正宗产品在外观包装、产品质量和价格上都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推断被告主观上知道所购产品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搭赠行为的性质是否属于销售。
法院认为搭赠使经营者达到了促销的目的,获得了额外的经济利益,该利益的一部分是靠搭赠品的付出而取得的,是经营者的一种潜在销售行为,其性质不受商品售价是否提高、搭赠品是否摊入成本的影响。搭赠行为实际上扩散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客观上损害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
法院的判决结果是:被告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和诉讼费。
这是通过搭赠这一特殊方式扩散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从而侵犯了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随着商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商家的促销手段会花样百出,不断更新,因此,本案的审判结果对于规范商家的经营活动、加强商标权的保护,并进一步完善商标立法,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商家可以从这个案件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在规范有序的竞争中为自己赢得一席之地。

 

相关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