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实施的商标审查书制度的一点看法

2001-08-20
对新实施的商标审查书制度的一点看法
       文/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 国际商标部 李永波 (律师、商标代理人、化学工程师)

商标审查是商标注册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对商标能否核准注册的审查只做了原则性规定,为使商标审查人员在进行商标实质审查工作中准确掌握审查商标的尺度,做到公平公正,商标局审查处于1993年制定并实施了《商标审查准则》,建立了商标审查意见书制度。在2000年颁布的《关于商标审查意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标[2000]8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对上述准则做了修改,使得在商标审查部门与申请人之间有了一个沟通的机会,使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在“准予注册”与“驳回申请”之间有了一个修正、解释、争辩的权利!但在实际执行中申请人很难有申辩的权利,通常是按照审查意见的要求删去商品。“通知”中第五条规定“审查意见书中引证商标有误可以修正”,但第七条又规定“有关修正要求和修正结果均应以审查意见书为准”就变相限制了申请人的申辩权利。如果审查员自己的主观判断与事实有出入,所引用的商标与所报商标相距较远,如何既充分保证申请人的权利又不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利益呢?笔者以为:既然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的,只要两个标识足以使消费者分辨清楚,不至于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可,而不应该对在先权利人的保护范围过分地夸大,这样不利于维护申请人的应得权利。下面通过一个实际例子来说明一下:
我们事务所在今年4月份代理过一家北京某公司在29类板鸭(2901)、榨菜(2905)等商品注册的一个“唐味斋+图形”的商标,6月份商标局商标审查处下发了一份《商标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删去2901群组的商品,引证商标为注册号为“683261”的 “唐+拼音”,经过我们所几个商标代理人和设计师的讨论,认为该审查意见不具有说服力,而在检索中发现一个在2905注册号为“501358”的“唐字牌”商标中的“唐”字与所报商标倒是十分相似。
审查人员没有用后一个商标作为引证商标删去2905群组的商品,而是用前一个商标来引证删去2901群组商品,因为申请人主要是想将商标用在2901群组的商品上,故若删去2901群组对客户而言再进行审查已没有意义!对于如何处理这样的问题,“通知”并无明确说明,现在又没有恢复审查程序(即使可以也十分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申请人的应得权利将无法保障。
商标审查是一个严肃的执法过程,只有在公正公平的原则下,统一审查标准,做到准、驳一致,充分体现申请人的意志,在遵守审查准则的前提下,尽量避免审查中的随意性,做到既不与在先权利人的权利相冲突,又不过分限制申请人的应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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