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

2003-07-25
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
文/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 贾晓玲 (商标、专利代理人)


S:为什么同一图案使用于同一产品上分别存在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
T:今天,我们先从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对象开始,谈谈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商标是商标法保护的对象,它是指用于识别某人的产品或服务并将之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文字、记号、图案或其他标示。商标最初是由于工匠们将一定的标记符号用于自己的产品上以示对其产品负责而出现的。

S:那商标岂不是所标志的产品的信誉的表征?
T:对。但并不是所有的标记都可以成为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我国现行商标法不保护立体商标,作为一种补救措施,在理论上可作为商标申请的设计,可以转而申请外观设计。

S:外观设计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T:是的,外观设计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它的保护期只有10年。

S:对于使用于产品上的图案,它既可以作为商标,也可以作为外观设计请求受法律保护。
T:目前,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审查授权的部门不同,故造成权利冲突时有发生。

S:权利冲突是指对于相同对象被授予两种权利,且该两种权利分别属于不同的人。
T: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大致分为:同一类型知识产权的冲突,如专利权;或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权的冲突;商标权与在先使用的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的冲突;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等。

S:凡涉及权利冲突的,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裁定?
T: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异议、撤消或者无效程序,请求有关授权部门解决权利冲突。不服有关授权部门作出的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当事人请求保护在先权利,但有些权利的最终审查权不在人民法院,希望将来所有知识产权的最终审查权归人民法院。

S:当权利冲突的争议得到裁定后,无权利人因无偿行使权利人的权利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T:根据法律规定,被撤消或宣告无效的知识产权应当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故无权利人因无偿行使权利人的权利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