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检测报告是否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

2022-03-11

  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赵敏敏

 

  一、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根据《商标法》的上述规定,针对注册满三年且没有进行使用的的商标,任何人均可以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国知局撤销该商标。诉争商标权利人在收到国知局下发的《提供使用证据通知》后,需要向国知局提交商标的使用证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

  那么,产品检测报告是否为商标的使用证据?带着这个问题,我们结合案例具体进行分析。

 

  二、产品检测报告的概念

  检验报告又称“货物残损检验报告”,系检验机构应申请检验人的要求,对受损货物进行检验以后所出具的一种客观的书面证明。检验货物受损的程度和鉴定,在国际贸易中常常委托有信用、有权威与超然立场的独立检验人办理。产品出售前的质量检查,对公司产品合格数的统计,是鉴定产品质量达标的书面证明。它是经过对产品、设备的质量检验得出,是保证产品质量体系的标准。

 

  三、案例分析

  通过上述产品检验报告的概念可知,产品检验报告系对产品质量达标的一种证明文件,这种文件是否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国知局和法院也有不同认定。

  ⒈不认定为使用证据的案例

  ①国知局不认定为使用的案例

  ②法院判决中亦有不认定为使用证据的案例

  通过上述案例可见,不论是国知局还是法院阶段,均有大量的裁定及判决直接认定:产品检测报告仅为产品检测情况,无法证明商品进入市场流通流域,不应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但是针对该问题并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司法实践中,也不乏案件综合考量了产品检测报告。部分案例列举如下:

  2.予以考虑的案例

  ①国知局案例

  ②法院案例

  四、律师点评

  通过上述案例可见,有些裁定或者判决中,国知局或者法院直接认定产品检测报告仅能证明产品的质量检测情况,不能证明产品进入了市场流通领域,不能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作者认为法院的该种认定既考虑了产品检测报告的本质也符合《商标法》关于使用证据的规定。

  但这并不意味着第2部分将产品检验报告予以考量的案例采用的裁判标准错误。第2部分列举的将产品检测报告纳入考量要素的裁定及判决中,国知局及法院并非仅仅依据产品检测报告就得出诉争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的结论,而是在结合其他销售等使用证据的前提下,再考虑产品检测报告,继而综合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第2部分案例中,国知局及法院针对使用证据的认定均系秉持综合考量证据材料,坚持优势证据原则,即如果综合案件的证据材料可以得出商标使用的高度盖然性,即应当认定商标进行了使用。该判断标准与北京高院整理发布的《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的精神也相契合(该意见指出:对使用的认定应当符合市场实际,在使用证据的认定上,也就应当坚持优势证据原则,不宜过于苛刻。只要证据显示,使用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在市场上能够被相关消费者获得且持续一定的时间,使用行为不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该注册商标已经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使用)。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产品检测报告是否应该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不能一刀切,而应综合考量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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