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力帆汽车“鲨鱼鳍天线”被诉案二审胜诉

2017-03-10
  •   日前,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该生效判决撤消了(2014)宁知民初字第135号一审判决,认定涉案“鲨鱼鳍天线”未落入ZL 200710019425.7号专利的保护范围,驳回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继承人)的全部诉讼请求。集佳孔繁文、孙长龙律师代理的力帆汽车“鲨鱼鳍天线”被诉案终审胜诉。

      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天线制造商,根据其官方网站的说法,为中国目前最大的天线业制造厂商。苏中天线的法定代表人蒋小平为ZL 200710019425.7号“鲨鱼鳍式天线”的专利权人。蒋小平及苏中天线曾多次利用其拥有的一系列天线专利针对国内外车企发起专利诉讼,并取得胜诉。或者,在车企使用其天线产品或缴纳许可费后和解。

      2014年6月,蒋小平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其代理商专利侵权,要求被告停止制造、销售“鲨鱼鳍天线”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蒋小平将又追加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被控天线的制造商等为共同被告,并将索赔额提高到1000万元人民币(为便于描述,下文将三家力帆公司合称为“力帆汽车”)。

      在一审过程中,力帆汽车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请求,要求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专利权人在针对专利创造性进行答辩时,提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几点区别,其中包括:(a)天线信号输出端通过天线连接元件与天线放大器信号输入端相连接,(对比文件1天线的信号输出端是直接与天线放大器信号输入端相连,而没有通过天线连接元件连接);和(b)所述无线电接收天线通过注塑嵌装或固定卡装中天线外壳内侧上部(对比文件1天线装设于鱼鳍状外盖21的内侧,即固定安装在天线外壳内侧,未采用注塑嵌装或固定卡装的方式)。国知局专利复审委第25637号无效审查决定认可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并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然而,被控“鲨鱼鳍天线”与涉案专利的区别正在于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提出的上述两个区别点。就这两个技术特征而言,被控产品与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方式相同,而与涉案专利不同。为此,力帆汽车主张本案应当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遗憾的是,南京中院并未采纳力帆汽车的上述主张,判决认定被诉产品的“天线引线”等同于专利的“连接元件”、被诉产品的“胶粘接”等同于专利的“固定嵌装或卡装”,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不服一审判决,力帆汽车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二审中,由于被上诉人蒋小平因病死亡,由其法定继承人依照法定程序参加诉讼。江苏高院通过两次正式庭审,将此案的各个争议焦点均进行了详细的审理。最终,江苏高院二审判决认定:因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了限缩性的意见陈述,且该意见陈述并未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明确否定,故力帆两公司依据禁止反悔原则,主张被诉产品的“天线引线”不能等同于专利的“连接元件”、被诉产品的“胶粘接”不能等同于专利的“固定嵌装或卡装”,被诉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成立。蒋小平主张对授权和维持专利权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特征才适用禁止反悔,其意指对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没有被授权确权行政机关所采纳,即对专利权的授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没有产生实质性作用,故不应适用禁止反悔,不产生技术方案放弃的后果。但是,该主张并不符合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明确否定”要件的要求。

      对于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条件,业界曾存在一定争议,即:专利权人所作的任何限缩性陈述均应当适用禁止反悔原则,还是只有该陈述被接受、成为专利授权、确权的条件方可适用?由于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在今后的专利侵权诉讼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应该已经基本得到了解决。而且,江苏高院在本案判决中所做的深入分析,对于禁止反悔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江苏高院认为:专利法司法解释(一)第六条对禁止反悔原则规定了较宽的适用范围,即只要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以等同方式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都应当禁止反悔。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对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范围虽有所限缩,但限缩的程度仅限于“明确否定”,因而适用该条时不能任意扩张,这就要求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程序中发表限制或者部分放弃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意见,必须持极其审慎的态度。

      力帆汽车具有一支优良的法务和知识产权保护团队,不仅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在全球范围内致力于其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且在遭遇他人的侵权警告和诉讼后能够权利应对,这是其最终胜诉的重要保障。

      集佳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客户委托后,由多位资深律师和专利代理人组成了案件代理团队,从诉讼和无效两个方面综合考量,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多层次防守计划。幸运的是,在一审不利的情况下,力帆汽车与集佳“守得云开见月明”,在本案二审的第二次开庭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专利法司法解释(二)开始实施,为本案的二审改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最终在江苏高院公平、公正的审理下,获得了案件的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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