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商标使用证据收集那点事

2017-07-14
  •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姜丽颖

      每次在给客户寄送商标注册证时,我总是要提醒客户,在商标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收集使用证据,以防范潜在的被撤三风险。虽然经过了口头加书面提示,但在出现法律案件时,却常常发现有些客户提供的证据不尽人意,虽然有时我们明明知道企业实际上的确是在大量使用。

      商标使用过程中及时、有效收集使用证据的意义

      首先,可以避免已注册满三年的商标被他人以未使用撤销掉。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二款规定:“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

      商标法之所以做出这个规定,是为了防止商标注册后注册人不使用造成的资源闲置浪费。这样的制度在其他国家也是普遍存在的,只不过有的是满三年,有的是满五年可以提出撤销。

      当然,商标注册满三年后会不会有人对你提起撤销申请,这是无法预知的事情,完全取决于他人,如果你的商标很不错,碰巧别人也想注册,经过查询发现有你在先注册的障碍,那么他就可能对你提出撤销申请,同时自己申请注册。或者他的商标被引证了你的商标驳回了,那么他也可以在驳回复审的同时,对你的在先商标提出撤销。

      对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举证的责任全部在商标注册人这边,如果你不能够在限定时间内提供出规定期间的、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有效使用证据,那么你的商标就会被撤销掉。这是从自身商标有可能被他人撤销这一被动原因来看它的意义所在。未雨绸缪,总比被撤销掉要好得多吧。

      其次,从维权方面来说,时常地收集商标使用证据也是不无意义的。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试想,如果你发现有人抢注了你的商标,要对其提出异议,那么要证明你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如果没有自己商标大量的使用证据和知名度证据来支持,如何能够异议成功或者无效成功呢?道理是不言而喻的。

      再次,从主动方面来说,如果商标知名度到一定程度,需要申请个省著名商标时,或者在遇到侵权纠纷需要驰名认定时,使用证据的收集更是必不可少的。

      这一点,我们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所列的证据材料更是可以清晰看出大量使用证据收集的重要性。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是三位一体的,商标+使用时间+商品,即所提供证据要能体现,什么商标在什么时间用在了什么商品上。以撤销三年不使用为例,注册人需要提供的是在被提撤销之日起前三年内的使用证据,那么有效的使用证据必然得是在这个期限内的被提撤销商标在被核准的商品上的使用,缺一不可。

      商标日常使用时应留意的问题

      由前所述,那么在日常工作中,不仅需要及时收集使用证据,而且还要注意证据的有效性。

      在进行广告宣传时,要注意和广告公司在广告合同中写清楚宣传的是哪个商标的哪些产品,合同上的签订日期自然也应该是填写完善的,并要留存对应金额的发票,发票中要写上商标、商品名称是最好的。即,合同和发票要对应留存,如果没有对应发票,就把和合同规定金额一致的收据或银行往来对账单留存。当需要提供使用证据时,仅有合同,没有发票或收据等,是不能够证明合同实际履行的,那么单独这个合同的证据就不是有效证据。同样,仅有一张发票,宣传的什么商标什么商品全无体现同样也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如果在报纸、杂志等出版物上做广告,那么这期的报纸、杂志也要留存,至少杂志的封面、目录和当页要留存。如果是做的户外广告、车身广告、电视广告等,拍摄一些带有时间的宣传图片也是有必要的。

      同理,产品销售过程中,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也要注意体现商标、商品和时间,并留存好这些材料。如果是参加展会,也要留存展会合同、发票和参展图片。

      如果委托别人设计、印刷商品包装物,同样,设计、印刷合同加对应发票也要注意体现商标、商品。

      商标使用的情况各种各样,举例难免会挂一漏十,总而言之,收集商标使用证据时,要注意证据的有效性,要能够完整体现商标、商品和使用时间。

      如果商标注册后,由于种种原因,注册人并未实际使用,那么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人的使用视同注册人的使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最好在商标局备案,被许可人同样应该注意使用证据的日常收集、留存。

      商标使用证据收集在公司内部需要相关部门协同合作

      收集商标使用证据,是一件比较烦琐、持久的工作,在企业内部也并不是某个部门或者某个个人的事情,需要知识产权、市场、后勤、财务、档案等等部门的配合进行,所以需要在公司的管理制度上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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