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商标无效宣告案看著作权权属认定--评析第11449878号“锐RU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1】

2018-10-19
  •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张欣

      内容摘要:

      基于著作权提起的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著作权权属认定对案件的裁定结果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而著作权权属认定又取决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当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对争议作品主张著作权,且都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时,著作权权属认定就会更加复杂。本案中,无效宣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对争议商标的图样主张著作权,且均提交了著作权版权登记证明、作者创作协议(声明)等文件,经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材料的质证后,最终,商评委认定,申请人对争议商标图样不享有著作权。

      【案情简介】

      诉争商标“/res/unitalen/structure/18100743.png(锐RUI及图形)”为“南京锐旭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锐旭意”)于2012年9月5日向中国商标局在第8类商品“屠宰动物用器具和器械;剥牡蛎器;修脚指甲成套器具;修指甲成套工具;剪刀;折叠刀;猎刀;剑;佩刀;非电动开罐器”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号为11449878,经审查后,诉争商标于2015年5月13日予以初审公告,申请人“MARTINEZ ALBAINOX,S.L.(中文翻译为:马丁内斯•阿尔柏诺斯有限公司)”基于在先著作权等权利基础针对诉争商标先后向商标局、商评委提交了异议申请和无效宣告申请。

      在本案中,无效宣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南京锐旭意均对“锐RUI及图形”作品主张享有著作权,为此,双方主要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无效宣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1)设计作品往来邮件及中文翻译、公司存续证明、设计作品委托协议、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翻译;2)经公证的声明书、“锐RUI及图”设计图及发票、国作登字-2014-F-00158509号《作品登记证书》;3)、域外商标注册证及翻译;4)申请人“锐RUI及图”商标产品目录、产品登记备案信息、会计年鉴及摘译、会计文件;5)申请人与南京锐旭意往来电子邮件及摘译、关于“锐RUI及图”商标的合同、发票、报关单、纳税证明及翻译等贸易往来资料、南京锐旭意产品目录、工商登记信息、域名查询结果;6)另案裁定书;7)申请人与案外人著作权纠纷案件材料等。

      被申请人南京锐旭意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1)苏著变字第201300182号《作品登记证》;2)第5490717号“锐及图”商标档案信息;3)“锐RUI及图”作品设计稿、作品说明书及委托设计合同;4)经公证的蒋云证词、伊万吉门内斯在法院的证人笔录文件;5)另案裁定书、决定书、行政判决书;6)销售使用材料等。

      无论在异议程序,还是在无效宣告程序,商标局和商评委均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对“锐RUI及图”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规定。

      【法律评析】

      本案中的南京锐旭意曾为申请人在中国的产品贴牌加工商,南京锐旭意也恶意抢注过申请人案外商标,但公平起见,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贸易纠葛,笔者在本文不予评述。具体到本案,双方均主张对“ /res/unitalen/structure/18100743.png”作品享有著作权,也都提交了诸多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但商标局和商评委均未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关于“ /res/unitalen/structure/18100743.png”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著作权侵权认定,笔者在本文也不予评述,仅对著作权权属认定的证据材料以及归属判断有如下评析:

      一、著作权权属认定的证据材料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具体到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如主张对商标标志享有著作权,根据2017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商标标志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当事人提供的涉及商标标志的设计底稿、原件、取得权利的合同、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均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等可以作为确定商标申请人为有权主张商标标志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的初步证据”,著作权权属认定的证据材料包含以下两类:

      第一,著作权登记证、涉及商标标志的设计底稿、原件、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这些是证明著作权权属的直接证据,在实际中,鉴于我国著作权登记机关在进行著作权登记时仅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对于登记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以及登记的主体是否为著作权人,并无当然的证明力,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材料,比如设计底稿、原件、取得权利的合同,作者声明等文件加以佐证。

      第二,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等。根据2017年3月1日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三款可以看出:(1)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可以作为主张著作权利害关系人的初步证据,这一规定无疑是肯定了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对著作权权属证明的作用;(2)同时也看到,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仅仅是可以证明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上的申请人、注册人仅为著作权利害关系人的初步证据,并非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因为在实际中,可能存在商标权人与著作权人不统一的情况。所以,仅凭商标公告和商标注册证是不能直接证明商标申请人、注册人为作品著作权人,需要其他证据,比如作品设计底稿、原件、著作权登记证,予以佐证。

      结合上述两点可以看出,主张著作权的证据材料不是单一的,是需要多种材料予以结合的。在实践中,主张著作权最常见的组合形式是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明。在本案中,南京锐旭意和申请人都提交了在先的商标注册证和著作权登记证明,另外,双方还提交了作品设计的委托合同等系列材料,但商标局和商评委最终认为,南京锐旭意对“锐RUI及图”作品享有著作权,这又跟著作权归属认定有关。

      二、著作权归属认定

      能否能够证明著作权归属,还得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需要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证据链,从而使商标授权确权机关形成内心确认。具体到本案,南京锐旭意和申请人均提交了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明,以及作品设计的委托合同等系列材料,抛开双方的贸易纠葛,单分析上述材料来看:首次,南京锐旭意提交的“苏著变字第201300182号《作品登记证》”上显示的作品创作时间、首次发表日期均早于申请人提交的“国作登字-2014-F-00158509”号《作品登记证书》”上显示的创作日期和首次发表日期;其次,南京锐旭意提交的员工作品说明书以及委托设计合同显示的日期早于申请人提交的设计作品委托协议上显示的日期;第三,南京锐旭意提交的第5490717号商标申请日早于申请人域外商标注册申请日。虽然,南京锐旭意与申请人之间存在贸易纠葛,且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也有不少瑕疵,比如员工委托创作说明的证明力,等等,但不可否认,南京锐旭意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商标注册记录等初步证据显示的作品创作时间不晚于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按优势证据规则,因此,商标局和商评委均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对“锐RUI及图”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

      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可能还会因“锐RUI及图形”作品的归属问题继续争执下去,结果如何,笔者目前无法预料。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笔者希望的结果不外乎——权利为真正的权利人享有。另外,以此案为鉴,笔者殷切希望,权利人切莫大意,一定要好好保留最初的作品的设计底稿、委托创作合同(如有)及早进行著作权登记、申请商标注册,也保留好早期发表、使用的证据,在必要时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注释: 1.商评字[2018]第0000128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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