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韩雪
201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这标志着一标多类申请制度的确立,千呼万唤的商标一标多类申请成为现实。
一标多类制度的确立,使得申请人通过提交一份注册申请书便可在不同类别的商品及服务商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然而,在过去几年中,一标多类这样一种看似便利的申请制度却是不温不火,大多数申请人的还是选择通过一标一类的方式针对同一个商标的不同类别进行分别提交。针对此种情况,笔者试通过本文浅析一标多类注册的利弊,以探寻其原因。
一标多类注册的优势
1.注册申请文件少,降低申请时信息被填写及录入错误的可能性
当申请人提交一标多类申请时,仅需提交一份申请书、申请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委托书(委托代理机构提交的),而无需按照一标一类商标注册申请一样每个类别单独提交相关注册申请文件。即便考虑到目前商标局大力推进的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所涉及的文件简化规定,一标多类申请仍然在文件准备方面占有更加简洁方便的优势,同时亦能更好地降低申请及审查过程中相关申请信息被填写或者录入错误从而延误申请及审查周期的可能性。
2.更好保证审理速度相同、标准一致
当申请人就同一个商标在不同类别上提交注册申请时,往往希望在不同类别上的注册申请可以同时完成,以便申请人的后期管理和使用。而现行审查实践中,对于上述情况下的申请,由于审查时的主客观原因,常常难以保证相同的审理速度。此外,上述情况下的申请,在商标申请实质审查阶段有被分配给不同审查员审理的可能性,而不同审查员的主观审查标准亦存在差异。因此,上述情况下的申请的审查结果,也不能保证被施以绝对一致的审查标准。
然而,上述不利情况,申请人却可以通过提交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来避免。一标多类的商标申请在审查实践中会由同一名审查员进行审查,以此避免前述因审查员主观审查标准存在差异而产生不同审查结果的情形,提高审查质量,并且保证审查进度的一致(审查结果会在同一官方通知文件上体现),从制度设计上进一步保障商标申请人的权益。
3.便于商标后期管理
商标局针对一标多类商标只发放一个商标证书,商标只有一个商标号,方便申请人对商标及商标注册证书的记录、保存及管理。而商标的注册日期相同,会使得商标所有人针对商标的续展日期管理会更为便捷,避免因为不同类别的商标注册日期不同而存在多个续展日期,从而错过个别类别商标续展日期的可能性。
此外,与商标注册申请阶段相同,如果申请人希望针对一标多类商标提交变更、续展、转让等申请时,一标多类商标仍然在申请文件准备方面占有更加简洁方便的优势,同时亦能更好地降低相关申请信息被填写或者录入错误的可能性。
一标多类注册的劣势
1.注册申请整体审查时间可能会被延长
如前所述,一标多类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审查实践中会由同一名审查员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会在同一官方通知文件上体现。同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每件注册申请只限分割一次,且仅适用于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予以驳回程序中,其他程序均不予分割。
此种情况下,在商标申请阶段,若一标多类的申请商标在一个或者部分类别的注册申请被要求补正或者被第三方提交异议申请,则该商标所有的类别上的注册申请都要等待相关补正或者异议完成后,再被进行初审公告或者核准注册。因此,若一标多类的申请商标遭遇到前述情况,则其整体的注册申请审查审理完成时间必然会因此而被延后。而若申请人针对多个类别上的同一商标注册申请采取的是一标一类申请,则即便部分类别上的注册申请遭遇到补正或者异议程序,申请商标依然可以在其他类别上先行获得注册。
2.所有类别必须一并续展
现行规定下,一标多类商标在进行续展时,必须对其核定的所有类别一并进行续展申请。若申请人希望不再对该商标在部分类别的上的注册进行续展,其必须先行通过商标注销申请程序将相关注册类别进行注销,然后再针对剩余的注册类别进行续展申请。这无疑增加了申请人的商标管理成本和负担。相对的,若申请人采用的是一标一类申请,则申请人仅需在商标续展期内对希望保留的注册类别提交续展申请即可。
3.所有类别必须一并转让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也就是说,在提交商标转让注册申请时,同一商标注册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商标,不要求必须一并转让。
然而,根据2014年8月原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常见问题解答”中发布的“一标多类商标如果转让一个或几个类别要如何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应整体办理,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类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也应一并办理转让。 根据上述,一标多类商标注册人在对一标多类商标进行转让时,其名下其他商标亦可能被要求一并转让。相关商标注册人可能会需要将按照一标一类申请原则下不需要进行一并转让的商标一并提交转让申请。例如,某商标注册人名下一标多类注册的A商标核定注册在第1,2,3,4,5,7 类商品上;一标多类注册的近似商标B核定注册在第7,10,14,18,24,25类商品上;近似商标C核定注册在第7类类似商品上。该商标注册人基于公司营业范围调整,欲将该商标第7类商品上的注册转让给第三方,保留该商标在其他类别类上的注册为其继续使用。但是,根据前述,因为A、B商标是一标多类注册,因此该商标包含的全部类别必须一并进行转让。故该商标注册人只能将上述商标的全部类别注册一并转让给受让人。或者将A、B商标在第7类以外的其他类别上的注册进行注销、然后再将A、B、C商标一并转让给受让人;而若该商标所有人仍然希望保有该商标在其他已被注销类别上的注册的话,其只能重新在相关类别上提交针对A、B商标的注册申请。这无疑又增加了商标注册人对于商标转让所承担的费用和程序负担。
4.商标规费上无优势
此外,依据现行的商标申请注册收费标准,采取一标一类与一标多类的注册方式需要缴纳的商标规费是相同的,一标多类申请并无费用上的优惠。
综上,不难理解一标多类这样一种看似便利的申请制度却在国内不温不火,大多数申请人的还是选择通过一标一类的方式针对同一个商标的不同类别进行分别提交的原因。实践中,笔者建议商标申请人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权衡一标一类注册和一标多类注册两种方式的利弊,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此外,也期待商标局充分考虑注册申请人的实际需要,在将来进一步完善一标多类商标申请制度,以有利于一标多类商标的注册申请及管理使用。
参考文献:
《关于一标多类及分割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中国工商报 ,温海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