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标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以第21075222号“柠悦”商标异议案为例

2019-07-26
  •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石会

     

      一、案情概况

      (一)案情简介

      北京叮咚柠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委托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芜湖英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于2016 年8 月23 日申请的、商标局于2017 年7 月20 日初审公告(总1560 期)的第9 类“柠悦”商标(第21075222 号,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

      (二)决定结果

      被异议人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并获取不当利益的主观故意,该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第21075222号“柠悦”商标不予注册。

     

      二、案情分析

      《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首先,本案中代理人引用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被异议商标“柠悦”和引证商标“柠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第9类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智能手机用壳,扬声器,测量仪器,电源插头转换器,3D 眼镜,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鼠标垫”商品上。引证商标1核准使用在第42类的“云计算,生物学研究,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咨询,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系统分析,电子数据存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服务上,引证商标2核准使用在第44类的“整形外科,远程医学服务,健康咨询,饮食营养指导,美容服务,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医院,医疗护理,医药咨询”服务上。笔者认为,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第9类商品和引证商标1核准使用的第42类服务关联性很强,二者均属于和计算机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且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是提供引证商标1核准使用的服务载体,二者应视为类似商品和服务。

      其次,本案中代理人引用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抢注条款。“柠悦”商标是异议人最先开始使用,异议人长期以来通过品牌发布会、广告合同、APP等多种方式对“柠悦”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且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国内知名互联网创业生态服务平台36 氪就对异议人及“柠悦”品牌进行了在先的宣传和报道,“柠悦”商标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与异议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对于抢注条款,商标局以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再次,代理人引用了《商标法》第七条的诚实信用原则条款。本案代理人查询发现,被异议人多次抢注他人在先知名的APP名称、企业字号、影视作品名称。其中,在先知名的APP名称包括“小红书”、“宝宝树”、“花卷”等,知名企业字号包括“亚博科技”、“盖雅”等,知名影视作品名称包括“小别离”、“妖猫传”等。可见,被异议人具有抢注他人知名APP名称、企业字号、影视作品名称的一贯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

     

      三、通过本案引发的几点思考

      (一)该类案件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引用至关重要

      该案中,异议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三十条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三十二条抢注条款,均未获得商标局的支持,最终通过诚实信用原则获得胜诉。因此,对于该类案件,诚实信用原则的引用至关重要,是此类案件胜诉的关键。

      (二)查询被异议人是否具有恶意至关重要

      在异议或无效宣告案件中,查询被异议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至关重要。抢注他人常见的大品牌,如知名品牌“天猫”、“京东”、“迪奥”等,能够一眼识别;但是一些小众品牌,或者本案中所列举的APP名称、企业字号、影视作品名称,并非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但是代理人经过在百度等引擎上搜索,最终得以查询,因此,代理人的细心和耐心是非常重要的,若未查到这一步,就不会发现被异议人的恶意,本案也不会获得胜诉。

      (三)对于此类案件应积极异议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小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抢注、摹仿他人知名品牌商标的案件越来越多,傍名牌、搭便车的现象屡见不鲜。对于此类情况,被抢注、摹仿的企业或者个人应积极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坚决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诚实信用是企业发展的基石,同时也是《商标法》的重要条款,我们应坚决打击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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