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标撤销答辩案中关于“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的应用——“ABI ASSOCIAZIONE BANCARIA ITALIANA”商标撤销答辩案为例

2019-12-06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林素素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产清算;

  (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本文仅就关于“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以下方案件为例做简要分析。

 

  一、案情简介及裁定结果

  (一)案情简介

  北京标市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09月19日对意大利ABI-ASSOCIAZIONE BANCARIA ITALIANA(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的第G1041960号“ABI ASSOCIAZIONE BANCARIA ITALIANA”商标(以下简称“被申请商标”)于第36类“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保险;金融事务”等服务项目上的注册商标。

  被申请人在收到商标局下发的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之后,按照要求,在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其于2015年09月19日至2018年09月18日期间于核定服务项目上使用被申请商标的证据材料。

  (二)裁定结果

  被申请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二、案件具体分析

  被申请人(ABI-ASSOCIAZIONE BANCARIA ITALIANA,简称ABI,中文名称意大利银行协会)是意大利银行的行业协会,成立于1919年,是一个自愿的非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代表、维护和促进其会员银行和金融中介机构的利益。该机构会定期发布意大利银行不良贷款率、银行存款总额、银行业信贷活动、“手机银行”年度报告等数据。

  根据被申请人的章程,被申请人的宗旨是代表、维护和促进其会员银行和金融中介机构的利益,其通过举办关于银行业和金融问题及普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的会议和辩论会,致力于在影响银行和金融系统领域,在本国、欧洲和国际层面上进行规制改革;被申请人为其成员提供信息活动,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制定行为守则并努力使其成员接受上述守则,并在其他国家和国际机构采取的相关举措中进行合作;并代表意大利信贷和金融体系参加各类国际论坛活动。

  由被申请人的章程可看出,被申请人作为意大利银行业的行业协会,实际上并不直接面向普通消费者开展银行业务。此外,被申请人官网上亦明确指出,ABI并不介入到其成员的银行业务中,它没有银行与其客户相关的数据库,也不会收到来自当局(包括监管部门)的任何信函。

  在答辩期间,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其于规定期限内在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上使用了被申请商标:

  1)被申请人与中国银行业协会于2017年6月13日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及其中文翻译;

  2)2016年10月6日,被申请人发给中国银行业协会代表团的邀请函及其中文翻译;

  3)被申请人官网打印件及中文翻译;

  4)百度百科对被申请人的简介打印件;

  5)关于被申请人及其业务的媒体报道打印件;

  6)被申请人参加2019年中意第三方市场合作论坛的媒体报道打印件及中文翻译。

  此外,在答辩理由中,被申请人特别强调:如被申请人官网所述,被申请人(意大利银行业协会)是一家自愿的非营利性组织。作为一个自愿的银行业协会及金融中介机构,被申请人并不介入到其成员的银行业务中,它没有银行与其客户相关的数据库,也不会收到来自当局(包括监管部门)的任何信函。因此,被申请人即使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在规定时间段内在中国市场对被申请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亦应认为其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三、关于本案引发的两点思考:

  (一)关于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汇款单据、发票、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了规定期限内与中国银行业协会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及其中文翻译、发给同行业的中国银行业协会代表团的邀请函及其中文翻译,该谅解备忘录及邀请函上均使用了被申请商标,但被申请人未能提供与上述证据材料配套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因此并不足以维持被申请商标的注册。

  (二)在上述证据材料稍显不足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对其成立章程中关于其宗旨、活动方式的说明,强调了其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从而结合第一点最终成功维持了被申请商标在核定服务项目上的注册。

  综上所述,如商标权利人确无法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此种情形下,代理人可通过核查其业务范围、政策性原因,结合《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尝试找出权利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正当理由,以达到维持争议商标注册的目的。

 

  四、题外思考内容:

  行业协会等组织很可能并不直接面对消费者从事行业内具体业务,而更多地致力于业内规则制定与维护、对外同行业交流等工作。此种情形下,行业协会等组织在其所在行业所注册的商标,可能并不会投入实际使用。因此,其注册商标遇到他人提起的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时,商标权利人提供充足使用证据将可能面临困难,此时,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其作为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宏观指导性质的论述,对维持其商标注册亦可能起到相应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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