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芬兰商标修法管窥全球商标制度发展趋势

2020-03-13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朱刚琴

 

  引言  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互联网经济的爆炸式发展猛力推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前行步伐。全球经济一体化,使得具有地域性的不同国家多样化商标制度对品牌所有人的影响日趋凸显。在此背景下,科技的发展、品牌所有人对统一商标制度以便于理解和应用的期盼、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法律和技术援助的推动,促使全球商标制度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趋同化发展。

  在2019年短短一年间,加拿大、中国、巴西、马来西亚、芬兰等对全球市场经济有举足轻重影响的诸多国家,相继大幅度修改并适用新商标法,甚至缅甸存在从无至有设立商标法的重大变化。对此现象,详细了解各国商标法变化的具体内容,不难发现,全球商标制度正在趋同化发展,看似纷杂的不同国家商标法条变化内容深深烙刻着电子时代全球化经济的印记。为便于中国品牌权人了解这一趋势,并充分运用这一趋势进行商标确权并维权,笔者以“一带一路”国家之一“芬兰”为例,展示全球国家趋同的商标制度变化。

  芬兰从2019年5月1日开始实施新商标法,其修改内容涵盖了从商标确权至维权的全方位内容,主要如下:

 

  一、改法后,芬兰商标申请不再必须提交图片格式标样,可以多媒体形式展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可以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不再被局限为普通静态商标,动态商标基于互联网多媒体技术有了理想的发展和传播空间,因而,包含声音商标、嗅觉商标及全息商标等各种形式的动态商标因已实际存在、以及可预见今后能够持续性发展的特征,逐渐成为需被各国商标法规容纳接收的对象。因而,发展动态商标并争取保护不失为国内企业今后可以选择的一个方向。

  在中国,声音商标已成为可被接受申请的类型,可以预见,待今后技术成熟后,嗅觉、全息、位置等新型商标的注册保护也会逐渐成为可能。

 

  二、改法后,芬兰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和续展需在线电子提交申请。

  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实际技术支持下,商标案件电子提交已成为全球式发展浪潮。电子提交,带来的便捷不仅在于提交申请方式的高效,更带来了证书电子化方便使用、商标档案电子化便于信息公开等诸多优势。目前,在欧盟、中国、巴西、阿联酋等全球诸多国家,商标注册证发放形式转变为电子版证书已成为常态。即将于2020年实施新商标法的缅甸,其计划启动的第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即会为基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技术支持在线办理。

  对于国内品牌权人来说,若是了解到某国下发电子证书,也可以推论该国商标档案大概率也已实现电子化管理,因而可以积极低成本实现查看商标档案、监测了解抢注情况。

 

  三、改法后,芬兰商标申请的商品/服务应当提供细化描述。

  熟悉商标制度的权利人基本知晓,全球大多国家商标制度适用或参考适用尼斯分类,即,将全部商品或服务划分为45个类别,每个类别有宽泛的大类群组名称,也有具体的细化商品/服务名称。商标申请则需在特定的商品/服务上申请保护。

  根据芬兰新《商标法》,自2019年5月1日新法实施后,该国不再接受申请人提交的商标申请注册于大类群组名称、或是含义过于宽泛的商品/服务名称上。在新法适用前,原芬兰商标注册商品/服务已经是大类群组名称的,则商标受保护范围限缩为群组名称字面含义;此外,基于旧法申请的注册商品/服务范围表述宽泛的商标,在办理续展时,需对商品进行规范化细化修改。

  在全球商标量激增、而注册人实际经营产品或服务有限的情况下,申请商品/服务细化无疑能为善意的不同申请人间避开并识别直接冲突起到正面作用。事实上,品牌权人遇见商标申请冲突阻碍后,将申请商品/服务细化,遇见很多看似存在冲突的品牌权人时,将是能与其得以和平商谈共存的有效策略。

 

  四、改法后,芬兰商标受保护周期从申请日起算。

  根据芬兰新《商标法》,新法实施后,新申请商标有效期从原注册日起10年修改为从申请日起算10年。

  无论商标有效期从申请日还是从注册日起算,对各国官方管理方便层面和对商标权人的有利程度上各有优劣势,无法绝对评论孰优孰劣。不过,经统计全球182个存在商标制度的国家/地区,一项客观事实为,80%以上国家/地区的现行商标制度为有效期从申请日起算(其中申请日起算为146个,注册日起算为36个)。此外,近两年芬兰、老挝等国先后在修改后的商标法中,将商标有效期起算日从注册日修改为申请日,体现了全球国家选择方式的日趋统一。

 

  五、改法后,芬兰商标异议程序增加冷却期制度。

  冷却期制度为欧盟商标异议制度的一个较为典型特征。芬兰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可以想见该制度学习于欧盟商标制度。商标异议冷却期制度主要目的之一为商标争议双方提供协商谈判和平解决冲突的时间。也就是说,官方鼓励争议双方和平协商解决冲突。不仅芬兰,2018年修改商标异议制度的阿根廷同样引入了该冷却期制度,而全球较多国家为商标异议程序提供了可延期的程序设置,这些程序的目的类似,都是为争议双方协商提供空间。该设置可以给国内品牌权人的启示为,基于官方鼓励的效果,和过于复杂程序设置引发官方裁决成本的高消耗,遇见境外商标冲突时,即使争议双方互为陌生人,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冲突,效果和成功率可能远比我们想象中的高。这方面较区别于国内商标冲突解决主要方式。

 

  六、改法后芬兰设立了商标撤销和无效案件行政程序。

  芬兰新法实施后,官方设立了商标撤销或无效申请行政程序。即,申请人对芬兰注册商标基于注册后连续五年不使用提起撤销申请,或基于在先权利提起无效申请,向芬兰市场法院提起司法诉讼程序将不再是唯一可选途径,申请人还可以选择向芬兰专利商标局提起行政程序。据行业预测,该行政程序将有望于后期进一步延伸适用至芬兰公司名称撤销领域。

  通常来说,商标行政程序较之于司法程序解决争议更加高效且节省成本。但在诸多商标案件量不多的国家,例如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商标异议、撤销、无效等双方冲突案件只能选择司法诉讼途径,对于解决争议成本和时间会消耗高昂。

  在商标高申请量引发冲突量日趋增高的现状下,越来越多的国家设立商标冲突解决行政程序,这一措施为解决冲突提供了高效节省成本途径的选择,体现了一种各国官方逐渐趋同的共识。在此方面,可以说,中国基于高案件量一直走在前沿。

  全球商标制度趋同化发展已经在大步行进途中。希望拨开以上商标制度发展趋势的面纱,能为争取商标权的国内品牌权人指明方向。国内品牌权人进而得以放宽对未知市场商标制度的畏惧心理,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商标确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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