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库单字侵权问题详解

2020-04-10

  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李晴

 

  近年来,与字库有关的侵权问题一直比较多发,除了字库企业自身较强的维权意识以外,也和近五年来,司法实务界对计算机字库及字体侵权问题的立场已经趋于统一有很大的关系。这些较为统一的认识为字库企业的维权提供了有利的依据,也为广大使用字库及其中字体单字的企业提供了行为上的指引。

  由于字库单字的侵权问题适用的企业范围更加广泛,所以本文先就字库单字的侵权问题进行探讨。

 

  一、字库、字体、字库单字的概念

  字库,是外文字体、中文字体以及相关字符的电子文字字体集合库,例如,方正公司、汉仪公司开发的方正、汉仪字库均包含了数百种不同的字体。字体,文字的外在形式特征,通常指的是某一种汉字书写方法的特定风格。字库单字,即,使用了某种字体的单个汉字。一家字库企业可能拥有数百种以上的字体,而每个字体又包含了常用的数千个汉字。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可能只是因为这些字体所具有的特殊风格和美感而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了若干单字,但即使是如此少量的使用,如果缺乏相应的授权,也会给企业带来几千乃至几十万、上百万的经济损失。

 

  二、字库企业对其字库单字享有何种权利

  很多字体使用者对字库企业所享有的权利并不甚明了,误认为字库企业的字体和单字都是计算机程序运行所产生的结果,不应该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的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未对字库及其单字做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务界对于这个问题也曾存在较大的争议。但近年来,各方观点已经趋于统一,即计算机字库整体和计算机单字可以分别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和美术作品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这种观点的变化也体现出对字库企业在字体,尤其是中文字体开发中所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和字库作为一种逐渐被广泛使用的商业产品所具有的商业价值的认可。与英文字体不同,中文字体的设计是一项更为复杂的工程。目前计算机字库字体的创作一般由字库企业完成,其创作过程基本为:字库企业对市场进行调查,根据市场调查情况确定拟开发的字体风格;由书写者或字体设计人员创作出具有该风格样式的全部或部分字型原稿;将其扫描入计算机,由字体设计人员在把握整体设计风格的基础上通过计算机等数字技术手段进行每一单字字形设计、调整、修改,最终形成整体设计风格统一的一整套计算机字库字体。字库企业书写者或字体设计人员在遵循整体设计风格的情况下,在不改变单字固有书写结构基础上,对每一单字的笔画间架结构进行布置,对笔画粗细、曲直、长短等进行形态变化,从而设计出与现有字体完全不同、呈现一定特色的独特艺术风格的字库字体。因此,无论从创作过程还是创作结果来看,字库单字从设计字型原稿到最终形成字体单字,都离不开字库企业的投入和字体设计者们对字体美感的把握、设计形态的取舍等,无论从设计风格的创意、字库字体的设计完成还是最终计算机呈现出的字体单字,每一款字库字体单字的创作都已经不是一种简单的劳动投入,而是融入了设计者们的聪明才智、经验技巧等,体现了设计者们主观的个性化的创意活动,属于设计者们的智力活动的创作成果,因此,从总体上来看,计算机字库单字可以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求。【1】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字库单字都当然的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字库单字才可以被认定为美术作品。而且即便是同一字体中的不同单字,如果个性特征不明显,未达到著作权法上所要求的独创性,也不能定义为美术作品,如某一字体中部分结构简单的文字“五”、“十”或表现形式较为简单的“ ”字,就可能因与公有领域的字体特征极为相似而无法构成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在“笑巴喜”和“城市宝贝”案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 中的“笑”和“喜”构成作品,但“巴”不构成作品。

  具体来说,独创性要求获得保护的字库单字应当具备较高的独特审美标准(关键看美术字整体的线条,即笔画和间架结构是否具有独创性),并应当明显有别于已有的公知字体(表达的新颖性或创新性)。如“汉仪诉青蛙王子”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经过审理,两审法院都认为,在满足独创性要求的前提下,字库中的单字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应受法律保护。并特别指出,字库字体属于作品性和工具性紧密结合的智力成果,在将字库字体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时,其独创性应当具备较高的独特审美的要求,亦即获得保护的字库单字,应当明显有别于已有的公知字体。本案中,法院在判断是否具备独创性时所遵循的基本方法是:首先,根据汉字的笔画特征、笔画数量、结构等特点进行考量。其次,是将单字体现的艺术风格、特点与公知领域的其他美术字书体如宋体、仿宋体、黑体等进行比对,看主张权利的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再次,将一种书体字库中的单字与汉仪公司发行的字库中其他相近书体中的相同单字进行对比,看主张权利的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

  另外,虽然字库企业通常都对字体做了著作权登记,但该登记仅是证明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是否享有字库中单字的著作权并不能直接以证书来判断,还需要法院在具体的案件中依据上述独创性标准逐一做出认定。

  同时,依据2018年北大方正诉上海赛林案,对字体美术作品的保护,还应限于已经创作出来的单字范围。不在已经创作出来的新的字体范围内的单字,即使他人根据字体共性对新的单字进行创作,也因字体著作权人未以美术作品的形式直接呈现过该单字,而对该单字不享有著作权。

 

  三、字库单字的常见侵权形式有哪些,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常见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在产品外包装、店招招贴、海报、商品展示页及微博、微信公众号的宣传文章中将字库单字用于商品名称、商标、商品的介绍描述或相关的广告宣传中。这些行为因具体情况不同,可能会导致侵犯他人不同权利的结果。具体来说,基本上,所有的这类行为均会因未经授权而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单字作品而侵犯他人的美术作品复制权。如果该行为是在网络上发生,还可能侵犯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该行为还同时包含了对涉案单字在横向或竖向上的拉伸或者对其字形的笔画或外形所做的非实质性改动, 就可能侵犯了权利人对该单字的修改权。另外,在部分案件中,法院还因涉案企业在其产品上形成了有形复制件,并通过出售的方式提供给公众为由,认为其行为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行为,从而同时侵犯了字库企业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除使用者本身外,超市等经销商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也会构成对权利人关于字库单字所享有的发行权的侵犯。不过经销商通常都可以通过提供相应的进货合同等来证明其合法来源和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从而免于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就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言,侵权企业通常仅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法定的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法院通常认为该方式主要适用于侵害人格或人身权利时的救济,而字库单字侵权行为并未侵犯权利人的人格权利,故对该类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但在少量的案件中,亦有法院支持了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如2019年北大方正诉福建仁升案,同时,作为侵权商品销售者的经销商仅需要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责任。

  就判赔额而言,虽然字体著作权侵权诉讼判赔率很高但判赔额通常较低,有时字库维权企业甚至入不敷出。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赔偿,同时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都不能确定的,则由法院确定50万元以下的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司法实践中,权利人通常无法举证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所以法院多适用法定赔偿,并综合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后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一个是字体本身的因素,包括涉案单字的第三方商业许可使用费费率,字体的作品类型、知名度以及独创性等;二是侵权人或侵权行为的因素,包括侵权的方式、使用时长、影响/销售范围、主观过错程度、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涉案字体在被诉侵权商品中的所占篇幅等;三是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和公证费等;四是利益平衡的因素,平衡字体使用者与字库开发者之间的利益,既要实现字库开发者的交易目的又要避免给字体使用者造成不合理的负担。总体上,判赔标的总额大多集中在10万以下,单个字赔偿标准多在2000-10000元之间。

  同时,因商业用途的不同,判赔额的标准也呈现出明显的阶梯状分布。如果是在影视剧的道具中使用(如虚拟书籍的名称),判赔额很高,单字赔偿额可以达到2万元,如向佳红与电影九层妖塔案;如果是在商标中使用,法院判赔额也较高,因为该赔偿数额作为一次性使用赔偿,包含了今后侵权单字的继续使用,通常在5000至10000元不等;如果是在产品外包装中使用,赔偿标准相对较低,通常在单字1000元左右;如果是在天猫等电商平台的店铺展示页或微博、微信公众号的宣传、介绍、广告中使用时,赔偿标准最低,即使侵权单字数量多,也不会单字计赔,而是判决10000-20000左右的整体赔偿。此外,还包括1-2万左右的合理支出赔偿,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2】

 

  四、涉嫌侵权的字体使用者常见抗辩理由可行性

  单字的独创性及是否属于已创作单字范围:由于字库单字是否能够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需要在司法程序中做个案认定,因此,涉嫌侵权的字体使用者应当重点考查涉案单字是否属于本身字形结构过于简单或个性设计特征不明显或已在公开渠道在先出现的字体或是否属于已经创作出来的单字范围等情形来进行抗辩。

  是否属于商业性使用:如叶根友诉肯德基案,叶根友提出无锡肯德基公司在店招及店内招贴材料中使用叶根友行书字库中的“新”、“春”、“快”、“乐”、“虎”、“到”、“福”七字属于商业性使用。对此,法院认为,在新春期间张贴春联窗贴等系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不论是商业性主体还是非商业性主体均会张帖“新春快乐”等春联或者窗贴等。无锡肯德基公司虽然在店内张贴了“新春快乐”、“虎到福到”等招贴材料,但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祈福习俗,不能因无锡肯德基公司属于经营性主体而认定其所有行为均系经营性行为。因此,本案不宜认定无锡肯德基公司张贴了“新春快乐”、“虎到福到”等招贴材料的行为属于商业性使用。据此,如果企业是在单纯的祝福用语或公益行为中使用字库单字应不属于商业性使用。

  是否获得默示许可:如果相关使用协议、安装协议及格式合同上没有对所购买的具体单字/字库的商业性使用加以限制或者对于网上可免费获得的公共产品没有明确的权利声明,应视为已获得权利人的默示许可。依据方正诉宝洁案,字库购买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已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包括购买者调用已购买字库单字在电脑屏幕中显示以及对屏幕上显示的具体单字进行后续使用,而无论其使用是否属于商业使用,除非字库权利人在许可协议中进行了明确、合理且有效的限制。依据叶根友诉肯德基案,提供免费下载且无特别的权利限制声明,即表明字库权利人自愿将其字库作为公共产品供公众免费使用,其应当知道相关公众下载使用的方式和后果。相关公众从其声明免费下载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可以使用该字库输出其想要得到的字体单字,而不论其使用的性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

  单字的使用是否与销售收入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涉案单字并不是相关消费者选择购买涉案产品的目的,则该单字仅是在正当使用汉字表达思想、传递信息,那么涉案产品的销量与是否使用涉案单字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适用高额赔偿。

  不被支持的抗辩理由:面对侵权指控,有些企业会主张使用该单字的外包装等是与设计、印刷公司通过商业交易行为付费获得,而设计公司取得软件版权系合法取得,所以对该设计结果的使用不属于侵权行为。在2018年北大方正诉桂林智仁案中,法院认为,即便其委托的设计公司、印刷公司已经取得了原告涉案字体的合法授权,但其授权也仅限于合理的使用范围,并不当然及于被告桂林智仁公司的复制、发行行为。因此,在无证据证明被告桂林智仁公司已经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本院对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另外,不少企业还认为字体是从第三方网站下载所谓的免费字体使用,使用者并未看到提示也不知晓侵权情况,所以不构成侵权行为。但这个抗辩理由也是不可行的,因为网站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随意发布字体供用户下载本身也涉嫌侵权,使用者无论是否知道字体存在版权问题,只要将未经授权的字体商用,都可能构成侵权。不过虽然这些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但涉嫌侵权的企业可以依据设计合同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另行起诉设计公司等字体素材提供者并要求赔偿或直接在本案中将字体素材提供者申请列为第三人,共同参与案件审理,明确与其相关的法律事实及赔偿范围,以避免在和解结案的情况下,另案审理的法院以诉称的侵权事实未经相关法院认定,及相应赔偿数额系当事人协商确定,难以确认侵权事实的发生及该赔偿数额的合理性为由,驳回字体使用者的诉讼请求。【3】

 

  五、字库单字使用的合规建议

  首先,在产品的外包装、商品名称、商标、电商网站的店铺展示页面以及微信、微博或线下的相关宣传活动中尽量选择免费可商用字体。

  其次,如需使用付费字体,使用者应购买、使用正版字库软件,或者通过有明确授权和合法来源的网站下载字库软件使用,尤其关注软件安装、使用和许可协议中对商业使用范围的限制性规定。

  再次,在委托第三方设计公司设计商标、商品包装、广告宣传、店招招贴等或从第三方获取宣传内容时,应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要求受托方使用合法授权的字库软件,并约定双方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对于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的划分。

  最后,企业等字体使用者应提高字库单字使用的法律意识,定期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字体使用方面的自检,制定企业内的相关事件处理流程,以预防并及早发现、合理应对相应的侵权投诉。

 

  注释

  【1】(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9233号

  【2】 刘晓夏:“裁判规则演变——计算机字库单字著作权纠纷案件裁判规则解析”

  【3】上海越哲食品有限公司与汕头市百纳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17)粤0507民初2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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