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正势压佑霖盛,作为专利权人又赢下一发明专利无效案

2018-01-19

  2018年伊始,集佳收到一份新捷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最后一个工作日(12.29)做出的一件无效决定(案件编号:第4W105346,决定日:2017年12月29日,名称:智能型计算机切换器及其系统,无效宣告请求人:佑霖盛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专利权人:宏正自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02122202.9、无效宣告请求日:2016年12月09日),该决定维持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有效。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宏正自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宏正)成立于1981年,是多计算机切换器KVM Switch技术领域的领导者。

  基于该技术在市场份额中的激烈竞争,宏正多次发起对台湾佑霖科技的专利侵权诉讼,于是台湾佑霖科技拿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反制之剑(专利无效)进行反抗。

  集佳在接受宏正的委托之后,立即成立由合伙人李洪江,及王萌、戈晓美和范相玉等多位具有丰富无效经验的专利代理人组成的无效工作小组。

  针对无效请求中提供了多达29份证据的事实情况,包括专利文献类证据、期刊杂志类证据、网络销售类证据、产品介绍广告类证据、产品说明书类证据、传真件证据等多种类型,复审委员会在该无效决定对于各类证据的认定标准均给出了较为详实的评述,可为后续同类案件证据的认定提供指引:

  (1)网络证据的认定规则 对网络证据而言,网页的发布时间、服务器上记载的公布时间以及网络日志文件记载的公布时间等可以作为网络证据的公布时间,但网页中嵌入文件本身所显示的时间信息,不能直接作为网络证据的公开时间。

  (2)产品说明书类证据的认定规则

  对于以具有版权标识Copyright的印刷品作为证据的,只有确认该证据属于正式公布的公开出版物,且其真实性可以被确定的前提下,才能推定其版权标识Copyright后所示的日期为该证据的公开日期。而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宣传广告页等印刷品不同于正式出版单位印刷出版的书籍和期刊杂志,任何单位均可目行印刷或委托印刷单位印刷,随意性比较大,在没有相关佐证或相关佐证不足以证明其来源、形成过程、以及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情况下,无法确认该类印刷品的真实性,同时其版权标记中所示刊间也不能确认为该印刷品的公开时间。

  (3)期刊杂志类证据的认定规则

  对于嵌入网页中的期刊杂志页面证据,通常该文件中包含的时间不能直接作为网络证据的公开时间。

  对于存储于数字图书馆的期刊杂志类证据:一般而言,鉴于数字图书馆的主要工作任务一是将纸质图书转化为电子版的数字图书,二是电子版图书的存储、交换和流通。在能够确定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公开出版的期刊杂志经转化后的电子版数字图书的打印件且能够确认其真实性的情况下,期刊杂志内页页首或页尾所示的日期通常为该期刊的发行时间。

  另外,对于域外期刊杂志,如果是能够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则当事人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不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

  (4)专利文献作为证据的认定规则

  通常而言,专利文献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是没有问题的。但在一些案件中会存在原本应将专利公开文本作为证据,却错误地提交了授权文本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合议组认为:

  请求人提交的是本专利的授权文本而非公开文本,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与其主张不相匹配,也就是说,请求人未结合该证据详细说明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因此合议组不考虑该证据。

  (5)关于完整证据链的认定规则

  对于证据本身因真实性、公开日期无法确认而不能被采信的,其无法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进一步证明其它证据的公开时间。

  集佳观点:

  无效请求证据是专利无效程序中的核心武器,直接关系着涉案专利权有效性的存弃。近年来,专利无效过程中使用网络证据主张涉案专利缺乏创造性越来越普遍,特别是随着门户网站、微博、微信、云存储等技术的不断发展,现有技术的载体已经不局限于纸质媒介,因此如何认定网络证据记载内容的公开时间一直是争议不断的主题。本案通过无效决定对于常见各类证据认定的标准给出了基本定性,尤其是对于网络证据可接受性的采纳标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有效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