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集佳律师事务所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2018-04-27

  集佳律师事务所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已经连续评选了四年,案例评选委员会本着客观、中立的原则,经过初选、复选以及评议,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及全国各地法院评选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最终从2017年度集佳代理的三百多件诉讼案件中筛选出了十件典型案件,该十件案件涉及专利侵权与无效、商标侵权、商标授权确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著作权及涉外判决的执行等领域,具有较强的法律适用的典型意义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充分地体现了国内司法保护的良好局面,也展现出了诉讼代理团队的专业水准,同时也为与之类似的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先例范本。以下为2017年度集佳律师事务所十大案件名录:

2017年集佳律师事务所十大案例

  

  TOP 1:腾讯公司VS.银河联动

  关注度:★★★★★

  审理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由: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集佳代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

  自二维码技术兴起以来,凭借其快捷方便的特点迅速遍及公众生活的各个方面,二维码上网、二维码票务、二维码支付等服务迅速崛起。作为二维码领域诉讼案件的先行者,本案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涉案专利由银河联动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联动”)于2006年4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于2010年9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 200610078994.4,其公开一种二维码与标识的合成系统,能够在不影响二维码识读的情况下插入logo标识,从而使企业标识、品牌标识或产品标识与二维码融为一体,起到一定的宣传效果。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银河联动向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娜丽莎公司”)发送律师警告函、并在收到催告函后一个月内未提起诉讼,蒙娜丽莎公司作为原告将银河联动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原告的行为未侵犯涉案专利权,腾讯公司在本案中被列为第三人。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8日做出第30662号无效决定书,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3(US 20090255992 A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由此,涉案专利自始无效,原告及第三人在本案确认不侵权之诉中取胜。银河联动不服上述无效决定,提起专利无效行政诉讼。

  本案核心在于: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考量和判断应本着整体、全面的原则进行综合把握,而优选实施例是对发明或实用新型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除其中记载的优选实施例之外,应结合全文内容对其具体公开方案做整体理解,由此才能充分明晰其公开的为单一方案、还是多组并列方案,同时多组并列方案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根据其中公开内容判断各个方案是否能够实现发明目的等等。基于如上分析,虽然对比文件3在其图3的具体实施例说明中采用了色彩、对比度、尺寸的调整手段,但是图3的实施例并非对比文件3公开的唯一技术方案,而应基于对比文件3的全部内容来判断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故对比文件3公开了仅调整图像尺寸和位置的技术方案。值得一提的是,涉案专利主要涉及的是二维码商业应用,换句话说,是一个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的商业想法。涉案专利在美国的同族专利申请为US 2009/0255992 A1,USPTO审查员甚至认为该专利申请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3而言不具备新颖性。此番北京知产法院通过司法程序确认了复审委的无效决定,更进一步否定了涉案专利的创造性,这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银河联动在香港高院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

  

  TOP 2:搜狗VS.百度

  关注度:★★★★★

  审理机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集佳代理: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

  目前市场上电脑端或手机端各种打着“高速下载”、“安全下载”的幌子,实施的软件捆绑行为甚嚣尘上,网络用户怨声载道却投诉无门。北京高院的此份终审判决,有望为制止此类行为提供一个明确的指引,把软件下载与否的决定权真正交还给用户。

  本案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简要来说,是用户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下载搜狗软件时,通过技术设定使用户一并下载“百度杀毒”、“百度浏览器”软件或者下载目标软件前先行下载“百度手机助手”软件。对此被诉行为,北京高院认定其本质上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软件捆绑行为”。百度公司并未以显著方式提示用户,以供用户自主选择是否安装或使用,是法院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之关键。法院认为,百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百度手机助手”具有提高下载速度的功能,却以“高速下载”之名,欺骗、误导意在下载、安装搜狗软件的用户,下载、安装与目标软件完全无关的百度软件,该行为具有欺骗性、误导性,违反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百度公司关于被诉行为属于行业通常做法的抗辩理由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北京高院特别指出,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时,需要综合考量、整体权衡,以平衡竞争者、消费者、其他市场竞争者的利益。针对被诉行为,北京高院认为,被诉行为首先直接影响了用户自主选择安装、使用网络软件的决定权;其次,不当利用用户对搜狗软件的认可和需求增加了自己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商业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第三,被诉行为损害了搜狗软件的商誉和竞争利益。最后,法院认为,百度通过其搜索引擎,推广其相关软件产品无可厚非,但其利用百度搜过引擎形成的渠道优势,在网络用户下载、安装他人软件产品时,捆绑其经营的其他软件产品,属于不劳而获取得市场交易机会的行为,客观上会造成损人肥己的后果,不制止不足以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综上,法院认为,百度的被诉行为虽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特别规定的行为,但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且造成了对消费者利益、搜狗公司利益及竞争秩序的损害,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TOP 3:汇源果汁VS.汇源罐头案

  关注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集佳代理: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

  该案入选最高院“2017年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本案中,一审被告菏泽汇源公司因在其生产销售的罐头系列产品及网站宣传中使用“汇源”标识及“汇源”字号,而被北京汇源公司起诉。2015年7月山东高院一审判决认定菏泽汇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并判决菏泽汇源赔偿北京汇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菏泽汇源上诉称其生产销售的系列罐头食品上使用的“汇源”商标是案外人注册在第29类、注册号为第7400527号的注册商标,并非北京汇源公司的商标,且其使用行为是经该案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授权,故不构成对于北京汇源商标权的侵害。二审期间,北京汇源公司提交了第7400527号“汇源”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证据。最高法院因此认定菏泽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最高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认可了山东高院关于无需认定北京汇源公司的两个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结论,指出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饮料构成类似商品,因此无需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查。但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类型的认定和赔偿数额的计算,最高院则认为:一审法院仅认定水果罐头为被诉侵权产品,实际上被诉侵权产品应当为菏泽汇源公司生产、销售的罐头系列产品;相应地,计算赔偿额时也应当考虑冰糖山药罐头和八宝粥等两种侵权产品,同时考虑到菏泽汇源公司主观恶意明显,为让北京汇源公司利益得到补偿,让被诉侵权人菏泽汇源公司无利可图,酌定赔偿额为1000万元。

  

  TOP 4:上海知产拉菲未注册驰名商标案

  关注度:★★★★★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集佳代理: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

  上榜理由:

  该案继上榜最高院“2017年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后,又成功入选“2017年上海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本案中,法院认定“拉菲”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原告于2015年5月发现两被告大量进口、销售带有“拉菲特庄园”“CHATEAU MORON LAFITTE”标识的葡萄酒,并通过其官网及天猫宣传、展示、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而原告的注册商标为2007年7月26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4年1月27日获初审公告,后因案外人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又经异议复审程序,最终于2017年2月1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方作出核准注册的决定。而根据商标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商标经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作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间恰在此期间。因此对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有关判断必须以“拉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事实依据。据此,法院认为有必要认定“拉菲”是否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根据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法官认为结合相关事实足以证明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拉菲”指代原告的“LAFITE”商标,并且“拉菲”已经与原告的“LAFITE”商标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拉菲”已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可以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TOP 5:大疆VS.高域发明专利无效案

  关注度:★★★★★

  审理法院:专利复审委员会

  案由:发明专利无效案件

  集佳代理: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

  涉案发明专利名称为:一种智能多模式飞行拍摄设备及其飞行控制方法(以下简称“智能飞行拍摄专利”)。2017年7月,大疆公司被一家名叫高域(北京)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用20件专利提起了侵权诉讼,其中 “智能飞行拍摄专利”曾被零度智控(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过专利无效请求,并被复审委维持了专利权。经历了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作为高域少有的几件发明专利之一,涉案专利的再次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一定程度的困难。本案属于新兴的航拍无人机技术领域,主要涉及无人机航拍中能够智能跟踪拍摄,自动根据目标状态切换拍摄模式。在深入理解本案发明构思的以及权利要求概括范围基础上,检索获得多篇现有技术文献,并在创造性比对中重点突出、层次分明阐明各个特征在现有技术中均已被公开。最终复审委员会认定本案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从而做出全部无效的决定。本案在创造性的论述中,基于深入理解智能飞行拍摄技术之上正确把握了发明构思,从而能够在创造性理由的说理中极具说服力,在技术上和法律上得到了完美结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无效宣告理由中最为重要的法条,如何令复审委员会在稍有不同的技术领域中体现出二者技术构思的实质相同,通常需要站位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申请文件所描述的技术背景、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缺陷、为克服技术缺陷而采取的技术手段以及最终实现的技术效果等,对发明人技术改进思路进行抽象,从而归纳出令人信服的创造性理由。本案在创造性理由的理解和运用上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TOP 6: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VS.张某等

  关注度:★★★★

  审理机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集佳代理: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

  该案是适用“高度盖然性”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由于受到时空的限制,或出于客观障碍的存在,或由于利己思想的作祟,所提供的证据只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这种现象决定了法官认定案件事实难以完全符合“客观真实”。本案中,判决书明确载明了本案遵循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并且详细论述了法官在错综复杂的证据面前如何认定和采信证据的心证过程:原告北汽福田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电机控制器开发项目系张某在北汽福田公司本职工作中的工作任务,该项目中形成的技术方案涉及涉案专利申请的主要内容,该项目中形成的技术方案涉及涉案专利申请的主要内容,且涉案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在张某自北汽福田公司离职后的一年内。被告公司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亦认为张某做出了创造性贡献。而被告公司、被告张某无法证明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有其他实际来源。故本院认定涉案专利申请系以张某作为发明人的北汽福田的职务发明。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发现和达到客观真实,本案还借鉴了英美法系庭审中的“交叉询问”制度,由原被告双方对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盘诘性询问,以剔除错误或者不真实的因素。

  

  TOP 7:LG Display VS.大林精工株式会社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案

  关注度:★★★★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由: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集佳代理:LG显示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

  本案涉及诸多疑难复杂问题:(1)中国专利转让合同纠纷中协议约定由外国法院管辖的问题;(2)涉及中国专利的转让合同纠纷是否可以适用外国法的问题;(3)专利权属纠纷与专利转让合同纠纷的区别问题;(4)针对同一法律关系外国法院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的在本案中的效力问题。代理律师准确聚焦争议焦点,对上述问题做了精心准备,进行了充分论证:对于第(1)个问题,提出了专利转让合同的协议约定管辖不能突破专属管辖原则,且约定管辖不能产生涉及中国专利的判决无法在中国执行的结果,被法院采纳;对于第(2)个问题,提出了根据《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规定,专利转让合同纠纷可以适用外国法的规定,且专利权作为一种私权,针对私权纠纷约定适用的法律应当尊重其意思自治,该观点得到法院认可;对于第(3)个问题,本案案由极容易与专利权属纠纷混淆,与本案类似的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其实质也是商标转让协议纠纷,但其所确定的案由为商标权属纠纷,案由确定存在错误,由于本案争议的专利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韩国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本案起诉时的策略是以该生效判决作为证据,证明涉案专利的权属归属于原告,因此,起诉的案由是专利权属纠纷,但是随着代理律师及时了解到法官对于生效的韩国法院判决的证据效力并不认可,代理律师及时调整思路,将本案案由更改为专利转让协议纠纷,从而理顺了本案的法律关系,为后续获得有利判决奠定基础。总之,代理律师准确把握案件的法律关系,提供了充分、准确的论据,成功说服法院,对于专利转让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问题以及外国法适用等前沿问题给出了准确认定,对今后类似案件提供了指引。

  

  TOP 8:特力股份有限公司、肖莱公司 VS.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度:★★★★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集佳代理:特力股份有限公司、肖莱公司

  上榜理由:

  集佳代理肖莱公司、特力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等相关规定,对法国法院是否具有相应管辖权、当事方之间属于何种合同关系等关键问题进行了仔细剖析。该案中,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我国法院在审核法兰西共和国法院的裁决时不得作任何实质性审查;(2)本案不存在拒绝承认和执行法兰西共和国波比尼商事法院2011F01203号判决的理由。最终,法院作出了有利于申请人的裁定:承认和执行法国波比尼商业法庭作出的商事判决。

  该案体现了我国法院切实履行司法协助协定,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场,符合我国在“一带一路”政策下积极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合作趋势。本案作为当前国内尚不多见的对法国民商事判决做出承认和执行的成功案例,对今后类似案件的裁判和判断有重要参考意义。

  

  TOP 9: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VS.广州模范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

  关注度:★★★★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集佳代理: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上榜理由:

  该案涉及到广泛应用于工业产品外包装美术作品的司法保护问题。作为高度工业化国家,日本在工业产品外包装美术作品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资源,对于此类具有较强的识别性和独特美感的作品如何在中国进行有效的司法保护,日本工业界颇为关注。

  经集佳律师全面、周密的分析,为委托人提供了审慎的法律意见,且在证据收集、案件沟通等方面均与委托人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沟通。案经三次开庭,集佳律师的专业代理意见几乎被法院全面接受,一审法院用八个判项全面支持了我方委托人包括停止诸多项侵权、更改企业名称、登报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各项诉讼请求。

  本案的一审审理,对于坚定日本企业在华对其工业产品外包装作品进行积极维权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对于此类案件的代理及审判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TOP 10:东方风行公司VS.茗诗公司、华煜公司、施某

  关注度:★★★★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案由: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集佳代理:东方风行(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

  该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等多部部门法及司法解释的交织,本案的亮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为权利人注销后没有处理相关知识产权问题,如何确定该知识产权归属提供借鉴意义;二是为揭开公司面纱,如何确定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提供借鉴意义。

  为了解决著作权归属问题,律师详细核查了涉案作品原权利公司的所有内部档案,梳理涉及涉案作品从委托创作、使用、版权登记、转让以及后续维权的证据材料,发现在上述各个环节,对于涉案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均存在种种瑕疵。律师做了如下工作:第一找到创作人,请他对于委托创作过程以及当时著作权归属出具说明,并做公证;第二核查出版权登记中重大笔误,通过第三方报道佐证涉案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第三找到涉案作品原权利公司注销前的所有股东,做出股东协议明确涉案作品转让给原告。经过上述步骤,从根本上解决该作品从2005年创作使用后,著作权归属不明的问题。

  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律师发现很多真正的侵权人为逃避法律责任,注册有限公司作为保护伞,一旦被判侵权,由于公司账户并没有钱,使得判决未真正得到履行,侵权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更加肆意妄为。所以在接手这个案件的时候,通过初步分析,代理律师决定尝试揭盖公司面纱,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办案思路。律师通过工商查询、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微信公证、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电话密访公证、相关案例和法理的分析,最终说服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判令被告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集佳代理的入选各地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的其他典型案件如下:

  搜狗手机浏览器顶部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集佳代理: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

  该案入选海淀法院2017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本案涉及的是手机浏览器顶部栏在预设搜索引擎后,同时设置搜索推荐词和垂直结果是否会对他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本案典型意义即在厘清了手机浏览器经营者的合法“自留地”与侵犯他人权益之间的行为边界。手机浏览器作为网络用户进入互联网的窗口,一直以来均是互联网企业竞相争夺之地。一般而言,手机浏览器均会设置顶部栏,以供网络用户进行文字搜索或是直接键入网址进入网站,目前该种运营模式已经形成了行业习惯。为方便网络用户,搜狗手机浏览器及市场上其他多种浏览器均在浏览建议中同时设置搜索推荐词和垂直结果,此种做法并未劫持他人流量,属于手机浏览器经营者的自由权利。但是,用户在预设搜索引擎为百度搜索,而点击浏览建议中垂直结果仍进入搜狗搜索页面,浏览建议中二被告提供的垂直内容和搜索推荐词之间没有明显区分,且在用户点击垂直内容进入搜狗网自营网站的整个过程中,百度图标始终处于顶部栏显著位置,这种手机浏览器的显示方式设计确实会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用户混淆,二被告的该种经营模式超出了正当性的合法边界,构成不正当竞争。这对于规范手机浏览器显示方式设计的运营模式具有积极的行业指导意义。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与欧珀公司等诉前行为保全案

  审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诉前行为保全

  集佳代理: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

  上榜理由:

  该案入选湖北省“2017年度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1、案件体现了移动互联网行业竞争的新发展,具有典型性,备受社会关注。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手机生产商,利用掌握手机底层系统的优势,以技术手段干扰申请人合法提供的软件正常运行,申请人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采取诉前行为保全,其后又诉请被申请人赔偿损失8000万。被申请人则主张其行为系为维护手机使用安全,并非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纠纷发生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修改,该类行为并无直接处理依据,本案的处理,直接关系到相关行业竞争边界的划定和竞争秩序的规范。本案在全国尚属新类型案件,纠纷双方又是全国知名的科技企业“腾讯”和“OPPO”,案件备受关注。在法院采取诉前行为保全后,各大互联网和纸质传媒争相报道,案件影响较大。2、案件体现了行为保全的及时性,有效制止了不当行为,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该类案件在全国并无成熟做法,但法院考虑到网络环境下,侵权具备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加之互联网产品迭代速度快,用户体验一旦受损将难以修复并造成用户流失以及使用习惯的转变,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如不及时予以禁止,将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利益,并可能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体现诉前行为保全的及时高效,法院于立案后当天即审查材料拿出处理意见,并迅速向被申请人下达禁令,有效地制止了涉案不当行为,防止了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发生,为案件的后续处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3、案件处理效果良好。案件详细阐述了被申请人的不当行为,提出应予停止的具体举措,为规范相关行业的竞争行为和竞争秩序提供了直接指引,这是其一;其二,有效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因前期法院公正高效地作出诉前禁令,及时制止了涉案不当行为,为双方营造了良好的和解氛围。法院同时认为,双方分别主攻软件和硬件,有很大的合作空间,并且双方之前也有过商业合作,并非水火不容的对手。法院通过与双方反复沟通,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还签订了深度合作的协议。

  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诉南京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集佳代理: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

  上榜理由:

  该案入选“2017年上海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不少老字号分属于不同地区的不同经营者以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使用,不仅导致了法律上的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也导致了市场上对经营者和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混淆。本案的两级法院所遵循的“尊重历史、禁止混淆、诚实信用、利益平衡”的老字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既尊重历史所形成的事实,为被告保留相应发展空间,又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合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禁止混淆性使用;这充分体现了经营者应当遵循的市场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也合理地平衡了原被告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以司法保障老字号的传承和发展,为合理界定老字号权利边界提供了法律思路,为我国“老字号”权利冲突案件的妥善处理提供了司法经验。

  “墙锢”商标侵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商标权侵权纠纷

  集佳代理:美巢集团股份公司

  上榜理由:

  该案入选“2017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人一般难以取得被告侵权获利的直接证据,如何在具体案件中对此予以确认,同时人民法院应当以何种方式责令被告提交相关财务账簿等资料,一直以来备受关注。本案中,二审法院明确提出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的情况下,责令被告提交与侵权相关的账簿等资料不限于以书面方式,同时当事人应当积极举证,而不能故意怠于举证或针对不同审级程序采取差别举证。由此即使被告在二审阶段提交了专项审计报告,在其未说明具有合理事由的情况下,也可以不予接受。同时,虽然市场主体对外宣传内容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损害赔偿的依据,但是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相关账簿等材料的情况下,从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诚信市场环境的视角出发,可以将涉案侵权人对外宣传内容作为判断侵权获利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