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合伙人赵雷律师应邀参加《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座谈会

2019-02-28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月26日,中华商标协会组织召开《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座谈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副司长吕志华及条法二处副处长胡安琪一行出席会议,会议由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臧宝清主持。集佳合伙人赵雷律师、君策中心主任汪泽、华东政法大学黄武双、万慧达合伙人黄晖等20多位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与学术界的专家代表受邀参加本次座谈会,并针对《规定(征求意见稿)》建言献策,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交流。

  赵雷律师代表集佳对《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深入研究后,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提出以下看法:(1)首先,对一些词语的使用和意义有不同的看法。例如,第二条中“非正常申请”并非规范的法律概念,建议与商标法统一表述,建议使用恶意注册的概念;(2)针对第三条中对不正当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类型的界定,前三款在《商标法》中均有类似规定,建议与《商标法》统一表述,第三条第一项“摹仿”范围较小,建议扩大为“摹仿或复制”, “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的表述并不一致,建议采用与驰名商标一致的表述,避免创设新的法律概念;(3)建议对一些表述提出具体判断标准,例如,明确第二条中“实际需要”的认定标准, 第三条第一项的“攀附他人商誉”、第二项的“不当攫取他人商誉”的认定标准,第四项“不正当目的”的认定标准,第五项中“短时间”、“大量”、“合理限度”等的判断标准,以及第六项中“真实使用意图”的证明,建议参考申请人的执照范围予以审查,要求提供初步使用证据,但同时应避免误伤,考虑到是否为防御商标;(4)同时,考虑恶意注册的目的之一是进行转让获取高额不正当利益,建议在“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中增加“同一申请人经常转让给不同主体其名下商标的”;(5)针对第四条处理程序,建议参考域名争议的解决方法,增加直接转让给胜诉异议人、无效申请人的途径;(6)对于第五条,考虑到商标注册成本较低,一旦申请后或者成功注册后,真正的权利人往往需要花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费用用于救济,同时国家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也被极大浪费,因此,建议补充增加更有实质性的措施,对认定为恶意注册的行为人给以明确惩戒。例如:由商标恶意申请人承担权利人在异议、无效或者诉讼维权中的合理支出,情节恶劣的处以罚金;除列入失信人名单等措施外,限制其可注册数量,情节恶劣的,通过禁止其转让或驳回转让等措施,以阻断恶意注册的盈利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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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座谈会最后,国知局条法司吕志华副司长对会议做了总结,她对各位与会代表的研究和建议表达感谢,并表示接下来将对大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总结提炼,希望这些建议能够为《规定》的下一步修改制定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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