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也会被认定侵权? ——“TATA木门”击退“TATA橱柜”记

2019-09-19

  说起“TATA木门”,相信大家一定不会陌生,各个城市的机场、高铁站、户外广告中经常可以看到它的身影。在购买家居产品时,TATA木门也是普通消费者熟知且信赖的大品牌,随着TATA木门赞助世乒赛和“TATA静音门”这一创新产品的流行,TATA木门的行业翘楚之位愈加稳固。

  “TATA”橱柜,听起来是不是像TATA木门做大做强后的品牌扩展?答案是否定的。2017年底这个“TATA”橱柜堂而皇之地开到了哈尔滨某著名家居广场,而且居然还是个注册商标。

 

▲ TATA木门和TATA橱柜店面对比

  2018年10月,TATA木门将“TATA”橱柜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标识虽为注册商标,但其注册系复制、摹仿TATA木门在先驰名商标,该注册商标的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认定侵权成立,判决停止使用,并赔偿人民币50万元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闼闼公司),也就是TATA木门公司,发现在哈尔滨某家居商场“TATA木门”专卖店的楼上开设了一家名为“TATA橱柜 全屋定制”门店。该店铺门头使用了“TATA橱柜 全屋定制”“TATA”字样的招牌,店内主要陈列的商品为橱柜、玄关柜及衣柜,店内的半成品板块上均印有“TATA”“TATA全屋定制”的标贴。

  经调查后发现,该店铺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刘某开设。刘某自2016年起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先后申请了“TATA”“TATA橱柜衣柜”“TATA全屋定制”商标,其中第19054373号“TATA”商标已经于2017年3月7日在 “家具、橱柜”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其店铺内经营的“橱柜、衣柜”等商品均是在其已核定商品上的规范使用。刘某名下除了“TATA”之外,还申请了“”“”等知名家居品牌作为商标,抢注的恶意十分明显。

  2018年4月27日,闼闼公司针对第19054373号“TATA”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随即,在被告所在的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侵权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使用“TATA”商标,并主张认定第3647066号“”商标和第9242066号“”商标在“非金属门”商品上构成驰名。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被告在“家具、橱柜”等商品上规范使用其已注册的“TATA”商标是否构成对于闼闼公司在先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侵犯,是否可以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该已注册商标。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相对于普通的注册商标,该法条给予了已注册驰名商标以更高一层的保护,也为本案认定商标侵权和禁止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奠定了理论基础。

  从判例层面来看,近几年,乘着构建诚实信用的市场体系,大力打击恶意注册的东风,北京、江苏、广东各省早已出现了以驰名商标作为权利基础,要求禁止被告在后注册商标使用的优秀判例,如江苏高院“阿里斯顿”案、北京高院“约翰迪尔”案等。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404号美孚“埃索/Esso”商标侵权案件中,最高院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无论埃索技术公司和埃索汽车美容公司是否已就‘埃索’或‘ASOO’商标在某一类商品上申请乃至获准商标注册,美孚公司均有权寻求禁止在后注册商标使用的民事救济,从而制止埃索技术公司和埃索汽车美容公司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摹仿其驰名商标在不相同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该判决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权威判例,为类似情形的商标侵权案件提供了全新的解决方案,肯定了已注册驰名商标可以作为权利基础打击恶意的已注册商标。

  从理论层面上看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避让他人在先权利、不攀附他人商誉,毕竟商标审查机关的审查职能作为公共资源相对有限,难以排除一切风险。本案中,虽然第20类的“橱柜、家具”和TATA商标赖以驰名的第19类“非金属门”商品不属于同一类别,商标审查机构难以直接驳回注册申请,但在市场中,由于“橱柜、家具”和“木门”同属于家居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销售方式、相关消费者的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的重合,很容易引起混淆误认。除此之外,刘某在申请注册“TATA”商标时对于闼闼公司的在先商标是明知或应知的,存在着明显的恶意。对于恶意注册不必等待商标在行政程序中先宣告无效,而直接在民事侵权案件中禁止使用侵权标识,可以更好地打击恶意,遏制侵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又一个以在先驰名商标禁止在后注册商标使用的成功案例,也是“TATA木门”商标首次被认定驰名。为驰名商标提供相对于普通注册商标更强、更全面的保护符合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同时也可以兼顾公平与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打击恶意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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