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拉菲起诉商标侵权案取得全面胜诉

2019-11-04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集佳律所代理的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下称“拉菲”或“我方客户”)诉广东丹顿食品有限公司等三被告(下称“被告方”)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获得一审全面胜诉,“”及“商标经司法程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进而获得跨类保护。法院支持了我方客户诉求,判令被告方全面停止案涉被诉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我方客户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00万元。

 

  基本案情:

  法国“Lafite”及“拉菲”酒声名远扬,为广大拥趸所青睐。由于其在红酒领域的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也引来不少侵权者。除了在“红酒”商品上进行仿傍外,不少侵权者在与“红酒”相关的食品或饮料行业内开始进行仿傍,并通过申请注册摹仿“Lafite”及“拉菲”的商标来试图将其侵权行为合法化。

  本案被告方在实施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时,即开始在第29类“果冻,豆奶,牛奶制品”等商品以及第30类“咖啡,糖果,燕麦食品,豆浆”等商品上申请并注册了两枚“”商标。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其品牌被淡化并净化市场,我方客户委托集佳律所对该两枚已注册“”商标申请了无效宣告,案经无效宣告程序、法院一审及二审,均判定我方客户胜诉,从而将该两枚商标通过无效宣告的方式予以“禁注”。

  在推进上述无效宣告的同时,针对被告方在经营过程中在第29类“果冻,豆奶,牛奶制品”等商品、第30类“咖啡,糖果,燕麦食品,豆浆”等商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LAFEI”“Lafei”“拉菲”“”“”“”,以及通过注册网络域名www.lafeifood.com, www.拉菲食品.com并在该域名网页上对案涉被诉侵权商品进行广告宣传和推广的行为,我方客户通过公证取证,将被告方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我方客户经济损失。

 

  代理概况:

  集佳律师在前期诉讼策略制定、侵权证据固定及我方客户权利商标构成驰名及索赔证据收集等方面均付出了巨大努力。在诉讼过程中,就涉案商标认驰的必要性、可能性,被诉多种侵权行为的判定,以及我方赔偿诉求应当予以全额支持等问题与法院进行了充分沟通。

  在证据方面,就我方客户权利商标构成驰名、被诉侵权行为等方面,我们搜集、提供了海量证据。同时,针对被告方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交的用以证明其商标使用和知名度方面的证据,我们针对性选取并在本案中提交,用以佐证其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由此而获得的侵权获利巨大等事实。

 

   法院判决 :

  案件经多次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后,法院通过一份长达136页的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认定:

  (1)在被诉商标侵权行为发生之时,我方第1122916号“”商标、第6186990号“”商标在“葡萄酒”等商品上在我国具有广泛知名度,已经为相关公众熟知,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

  (2)被诉侵权标识“LAFEI”“Lafei”“拉菲”“”“”“”使用在第29类“果冻,豆奶,牛奶制品”等商品、第30类“咖啡,糖果,燕麦食品,豆浆”等商品上,属于对我方前述两枚已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二者相关公众存在重合之处,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我方两枚已注册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对我方两枚已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贬损其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其市场声誉,属于“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侵害了我方两枚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被告方在被诉侵权域名www.lafeifood.com, www.拉菲食品.com的网页上广告宣传案涉被诉侵权商品,将其用于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进而损害我方的利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4)被告方关于“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因缺乏证据支撑而不能成立。

  为此,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方立即停止侵害我方前述两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方立即注销域名www.lafeifood.com, www.拉菲食品.com

  三、被告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我方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合计人民币300万元。

  本案目前尚在上诉期内,我们后续会持续关注相关进展。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针对被告方在第29类和第30类所申请注册的两枚“”商标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及后续的法院诉讼予以无效宣告后,我方针对被告方的涉案被诉侵权行为主动起诉进行维权再次取得的胜诉。由此,就被告方仿傍我方驰名商标的行为,在法律框架下,我方取得了“禁注”及“禁用”的双重胜诉,有力地维护了我方客户的合法权益。

  对于我方主张按照法定赔偿额主张300万的赔偿请求,法院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充分保障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全额支持了我方的该项诉求,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平等保护的司法态度,进一步坚定了国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华维权的信心。

  本案的胜诉,系我方代理拉菲客户在华维权的再次胜诉,也为其后续全方位维权进一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法律角度,本案所涉及到的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多种被诉侵权行为成立与否的具体判定、被告方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也值得关注并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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