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申请中单侧撰写权利要求的授权前景分析

2021-11-05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鲁梅

  

  在通信领域,通常在一个通信系统中存在多个相互通信的装置。在针对此类情形的专利申请中,申请人往往倾向于将每个装置都撰写成一个独立权利要求,该权利要求中仅仅包括与该装置相关的特征,而不是通信系统中的所有特征。这类单侧撰写的权利要求通常具有较大的保护范围,并且有利于申请人在后续专利被侵权时对侵权人进行侵权行为认定。

  本文通过一组典型案例来讨论欧洲申请中单侧撰写权利要求的授权前景。

 

  一、欧洲申请技术方案概述

  待讨论的欧洲申请的技术方案如图1所示

图1

  该技术方案可以概括为:装置TTPA只能验证装置A的身份,装置TTPB只能验证装置B的身份,通过在通信系统中发送消息1到消息6,实现装置A与B的相互验证。欧洲申请的权利要求概括如下:

  1.一种方法,包括:

  B向A发送消息1,

  A对消息1进行处理,然后A基于消息1向TTPA发送消息2,

  TTPA对消息2进行处理,然后TTPA基于消息2向TTPB发送消息3,

  TTPB对消息3进行处理,然后TTPB基于消息3向TTPA发送消息4,

  TTPA对消息4进行处理,然后TTPA基于消息4向A发送消息5,

  A对消息5进行处理,A基于消息5对B进行验证,然后A基于消息5向B发送消息6,以及

  B基于消息6对A进行验证。

  2.一种装置A,包括:

  收发单元用于接收消息1并且发送消息2;以及

  处理单元用于基于消息1产生消息2;其中

  收发单元还用于接收消息5并且发送消息6;以及

  处理单元还用于基于消息5产生消息6;基于消息5对B进行验证。

  3.一种装置B,包括:

  收发单元用于发送消息1并且接收消息6;以及

  处理单元用于基于消息6对A进行验证。

  4.一种装置TTPA,包括:

  收发单元用于接收消息2并且发送消息3;以及

  处理单元用于基于消息2产生消息3;其中

  收发单元还用于接收消息4并且发送消息5;以及

  处理单元还用于基于消息4产生消息5。

  5.一种装置TTPB,包括:

  收发单元用于接收消息3并且发送消息4;以及

  处理单元用于基于消息3产生消息4。

 

  二、欧洲申请审查过程

  审查员引用的主要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如图2所示

图2

  该技术方案可以概括为:装置TP可以验证装置A和B的身份,通过在通信系统中发送消息1到消息5,实现装置A与B的相互验证。

  1.检索报告中的审查意见是:装置A、B、TTPA以及TTPB之间的交互作为一个整体是发明点,有创造性,所以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5限定的装置A、B、TTPA以及TTPB仅仅是单个装置,并且只公布了包括A、B、TTPA以及TTPB的系统的整体交互中的一部分。装置A、B、TTPA以及TTPB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在于各个装置收发的消息的内容不同。这些区别没有实现技术效果,也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所以,权利要求2-5限定的装置A、B、TTPA以及TTPB不具有创造性。

  在检索报告答复中,将权利要求2-3限定的装置A和B修改为包括所有四个装置的特征,例如将权利要求3修改为

  一种装置B,包括:

  收发单元用于发送消息1并且接收消息6;以及

  处理单元用于基于消息6对A进行验证,其中

  A对消息1进行处理,然后A基于消息1向TTPA发送消息2,

  TTPA对消息2进行处理,然后TTPA基于消息2向TTPB发送消息3,

  TTPB对消息3进行处理,然后TTPB基于消息3向TTPA发送消息4,

  TTPA对消息4进行处理,然后TTPA基于消息4向A发送消息5,

  A对消息5进行处理,A基于消息5对B进行验证,然后A基于消息5向B发送消息6。

  针对装置A、B、TTPA以及TTPB的争辩点都是:在对比文件中,TP相当于本申请的TTPA和TTPB,TP能够对装置A和装置B进行身份验证。本申请中,TTPA只能验证装置A的身份,TTPB只能验证装置B的身份。对比文件没有公开,TTPA与TTPB之间如何交互来完成装置A与装置B之间的身份验证。本申请解决了装置分别信任不同TTP时的身份有效性验证问题。

  2.OA1审查意见是:针对装置A增加的装置B、TTPA以及TTPB的特征并不是装置A所包括的部分,所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限定的装置A不清楚,类似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限定的装置B不清楚。

  在OA1的答复中,针对装置A、B、TTPA以及TTPB都增加所有消息1-6之间的关系(类似于检索报告答复中对权利要求3的修改,此次OA答复中针对权2和权3仅仅调整了表述方式),每一个装置发出的消息经过系统各个装置的作用才生成了所述每一个装置收到的消息(所以针对装置A增加的装置B、TTPA以及TTPB的特征属于装置A的部分,修改后的装置A是清楚的),最终实现了装置分别信任不同TTP时的身份有效性验证。

  3. OA2审查意见是:针对装置A增加的装置B、TTPA以及TTPB的特征并不是装置A所包括的部分,这些特征并不能限制装置A的范围,所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限定的装置A不清楚,类似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5限定的装置B、TTPA以及TTPB不清楚。审查员以权利要求3限定的装置B为例进行评述,装置B发送消息1,接收消息6。虽然消息6是经过了消息2、3、4、5的处理而得到的,但是装置B并不能从消息6的内容中推断出其他装置如何对消息2、3、4、5进行处理,所以其他装置对消息2、3、4、5的处理也不能构成对装置B的特征限制,增加的其他装置的特征使得权利要求3限定的装置B不清楚。总之,一般原则是,只有在第一设备能够从接收的数据中推测出第二设备进行的步骤的情况下,第二设备进行的步骤才能够用于限制第一设备

  在OA2的答复中参考了审查指南F-IV,4.14中给出了机械领域的例子,审查指南F-IV,4.14规定如下:

  4.14通过引用另一实体(与另一实体一起使用)进行限定

  关于物理实体(产品,装置)的权利要求可能试图通过参考与另一实体有关的特征来定义本发明,该另一实体不是所要求保护的第一实体的一部分,而是通过使用而与第一实体相关。这种权利要求的示例是“用于发动机的汽缸盖”,其中汽缸盖由其在发动机中的位置特征限定。

  由于第一实体(汽缸盖)通常可以独立于另一实体(发动机)进行生产和销售,因此申请人通常有权获得第一实体本身的独立保护。因此,在第一实例中,这类权利要求通常被解释为不包括其他实体或其他实体的特征:仅仅在第一实体的特征适合与第二实体的特征一起使用时,所述“其他实体或其他实体的特征”才限制所述“这类权利要求”的主题。在以上示例中,汽缸盖必须适合于安装在权利要求中所述的发动机中,但是发动机的特征并不限制权利要求本身的主题

  仅当权利要求毫无疑问地指向第一和第二实体的组合时,另一实体的特征才对权利要求的主题构成限制。在以上示例中,应将权利要求写为“具有汽缸盖的发动机”或“包括汽缸盖的发动机”,这样,发动机的特征应视为限制了权利要求的主题。

  关于对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的权利要求进行评估,其中针对计算机程序的权利要求是指计算机(单独的实体),请参阅F-IV,3.9。

  在OA2的答复中争辩汽缸盖在发动机上的相对空间位置特征能够对汽缸盖进行限定;而在本申请所属的通信领域中,装置之间收发消息都有相对时间关系,收发消息的相对时间关系特征相当于汽缸盖在发动机上的相对空间关系特征,因此收发消息的相对时间关系特征可以对通信装置进行限定。对于装置A而言,装置A与装置B、TTPA以及TTPB之间收发消息的相对时间关系相当于物理装置之间的相对空间关系。装置A中包含的消息1、消息2、消息3、消息4和消息5之间是具有特定的相对时间关系的,装置A接收的消息5必须是由TTPA根据消息4才能生成的,而消息4必须是由TTPB根据消息3才能生成的,消息3必须是由TTPA根据消息2生成的,消息2必须是由A根据消息1生成的。上述任何一条消息的收发时序都是鉴别协议规定的,任何一条消息的收发时序错误,装置A都不可能完成该鉴别协议。装置A与装置B、TTPA以及TTPB之间收发消息存在相对时间关系,具有相对时间关系的消息1至消息5是可以对A进行限定的,其相当于审查指南F-IV,4.14中给出的“用于发动机的汽缸盖”示例,所以装置A符合审查指南F-IV,4.14的规定,权利要求2限定的装置A是清楚的。同理,权利要求3-5限定的装置B、TTPA以及TTPB是清楚的。

  4.OA3审查意见是:根据上诉委员会判例T235/16,只有在第一设备能够从接收的数据中推测出第二设备进行的步骤的情况下,第二设备进行的步骤才能够用于限制第一设备,审查员重复了OA2中的审查意见,即,审查员以权利要求3限定的装置B为例进行评述,装置B发送消息1,接收消息6,虽然消息6是经过了消息2、3、4、5的处理而得到的,但是装置B并不能从消息6的内容中推断出其他装置如何对消息2、3、4、5进行处理,所以其他装置对消息2、3、4、5的处理也不能构成对装置B的特征限制,增加的其他装置的特征使得装置B不清楚。此外,虽然装置A、B、TTPA以及TTPB写成独权的形式,保护不同的主题,但是目前的保护内容实质上是相同的,因此,装置A、B、TTPA以及TTPB存在特征重叠

  在OA3答复中,申请人接受审查员意见,将权利要求2-5限定的装置A、B、TTPA以及TTPB修改为一个包括装置A、B、TTPA以及TTPB的系统的权利要求,最终获得授权。

 

  三、另一件相似欧洲申请的审查过程

  同一申请人的另一件相似欧洲申请由另一个审查员审查,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图2所示,其审查过程如下所述。

  检索报告官文认为装置B和TTPB没有新颖性(注意,审查员认为装置A、TTPA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也就是说,审查员没有对单侧撰写的方式提出异议,仅仅提出装置B和TTPB相对于对比文件没有新颖性)。在检索报告答复中,给装置B加入装置A、TTPA、TTPB的特征来争辩装置B的创造性;不修改装置TTPB的特征,争辩对比文件中的TP相当于本申请的TTPA和TTPB,对比文件中,TP能够对A和B进行身份验证,本申请中,TTPA只能验证A的身份,TTPB只能验证B的身份,对比文件没有公开TTPB做如何处理,发什么信息给TTPA,以及从TTPA收什么消息,以与TTPA进行交互来完成A与B之间的身份验证,所以TTPB具有创造性。

  OA1审查意见是:接受了检索报告答复中对TTPB的争辩,不接受对B的争辩。审查员指出给装置B增加的装置A、TTPA、TTPB的特征并不是装置B所包括的部分,应该用装置B的特征来限定装置B,不应该用不属于装置B的其他装置的特征来限定装置B,所以,修改后的装置B不清楚。并且,所增加的特征不会被考虑,装置B仍然没有创造性。在OA1的答复中,修改了装置B的撰写方式,修改后的装置B具体限定了装置B收到的消息6与装置B发出的消息1之间的渊源与关系,即,消息1经过A、TTPA、TTPB、TTPA、A的依次处理后才能构造出消息6。所以,装置B中增加的装置A、TTPA、TTPB的特征应该是属于装置B的,所以修改后的装置B是清楚的。此外修改后的装置B包括方法权利要求的所有特征,由于方法权利要求可授权,所以装置B可授权。

  OA2审查意见是:申请人在OA1答复中的修改和争辩实质上与检索报告答复中的修改和争辩相同,申请人忽视了OA1官文中的驳回意见。申请人对装置B的重新撰写,还是使用不属于装置B的特征来限定装置B,所以装置B仍然是不清楚和没有创造性的。在OA2答复中,将装置B修改为一个包括装置A、B、TTPA以及TTPB的系统的权利要求,最终获得授权。

 

  四、结论

  通过对上述两件申请的审查过程进行分析,可以总结出针对欧洲申请中单侧撰写权利要求的几点建议。

  第一,由于不同审查员对申请技术方案的理解以及对审查指南的应用略有不同,申请人可以在撰写阶段进行单侧权利要求的撰写,以寻求较大的保护范围和未来可能的较有利于申请人的侵权认定过程。

  第二,如果审查员针对一个通信系统中的某几个(而不是全部)单侧撰写的装置权利要求提出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也就是说,审查员没有对单侧撰写的方式提出异议,那么可以试图通过分析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来争辩单侧撰写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然而,一旦审查员认定申请的创造性在于系统中各个装置之间的交互,那么任何一个单侧撰写的装置权利要求都不会被授权,只有包括所有装置的特征的系统权利要求才可以被授权。

  第三,根据上诉委员会判例T235/16,只有在第一设备能够从接收的数据中推测出第二设备进行的步骤的情况下,第二设备进行的步骤才能够用于限制第一设备。否则,给第一设备添加的第二设备的特征将导致第一设备的权利要求不清楚,并且所增加的特征也不会审查员考虑。

  第四,将系统中一个装置的权利要求以单侧的形式撰写,但是用系统中所有其他装置的特征来限定该装置,这种情况下,该装置的保护范围与包括所有装置的特征的系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实质是一样的。例如,上述案件中,将“A、B、TTPA、TTPB写成系统权项”的撰写方式和“不修改A的主题,但是将B、TTPA、TTPB三侧的特征写入A,使得A具有创造性”的撰写方式,仅仅是撰写方式上的不同,在判定侵权保护的时候,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实质上是一样的,对侵权判定并没有影响。

  以上通过两件欧洲申请对单侧撰写权利要求的实际审查过程进行了分析,最后针对欧洲申请的单侧撰写权利要求提出了四点建议,希望对代理人和申请人在处理欧洲申请的过程中有所启发,以帮助申请人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并且在审查过程中及时修改权利要求,以节约申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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