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一批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省市总结工作经验——聚力提升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效能

2022-05-27

  近日,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等12个省市知识产权局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验收,成为全国第一批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省市。

  “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这一概念,出自2019年7月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旨在做到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利剑高悬”。知识产权领域的试点工作自2020年起开始推动,目标是在试点地区加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设立科学合理的分级分类指标,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记录,完善分级分类信用监管机制。

  在第一批试点建设过程中,对四川等6省市知识产权局的试点工作验收结果为优秀。各地聚焦地方特色与知识产权工作实际情况,总结出了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工作经验,将为正在进行建设的第二批试点及其他省市带来有益借鉴。

  完善制度建设,推进基础研究

  基于“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理念,知识产权领域在相关工作中将“分级分类”作为破题关键点。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代理行政检查事项中,根据被检查专利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探索开展工作,对信用良好的按照全年24%的抽查比例开展检查,对存在经营异常情况的按照100%的比例进行专项检查和行政指导,对近3年收到过专利代理行政处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重点监管。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制定形成了由基础层、通用层和专用层三部分构成的知识产权信用标准体系框架,建立吸纳近50项标准的《上海市知识产权信用标准体系明细表》,并研制出台数项体系关键标准,其中《知识产权信用分级评价指南》已完成地方标准立项并开展试点应用。

  广东省佛山市制定了《知识产权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评价模型》,通过知识产权信用评价模型,将企业知识产权信用风险状况分成4个级别,提供不同级别对应的监管措施及分级预警。此外,江苏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试行)》。湖北在通用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结合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性,制定了知识产权领域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指标体系。

  立足地方特色,积极探索新路

  在基础研究之外,多地针对本地产业特点,创新开拓富有地方特色的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工作模式。

  浙江是电子商务大省,电子商务规模效益持续走在全国前列。在试点工作中,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率先搭建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信用风险评价模型,建立由信用能力和信用品质2个一级指标、5个二级指标、10个三级指标、25个风险观测点的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

  福建省在“十四五”期间积极打造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支持银行机构向科技企业发放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的中长期技术研发贷款,并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具和模式创新的研究投入及财政贴息支持。在试点工作中,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推进建立“知信贷”知识产权信用数据评价模型,选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信用综合评价,将企业知识产权信用状况作为质押融资的参考指标,根据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分值,给予不同的贷款授信额度。 拓展协同保护,形成工作合力

  根据《意见》精神,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形成了“前端预警、中端分级、后端联惩”的信用监管联动模式。前端强化对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非正常专利申请等案件线索排查;中端依据《四川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由系统自动分为A、B、C、D四级,利用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实现从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向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等综合服务平台常态化推送,供省级部门间交换、共享使用;后端根据企业信用等级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资金申报等工作相结合进行分类管理。 信息共享是实施信用监管的基础。上海、江苏、浙江和安徽在省(市)际合作上创新工作模式,四省市共同签署《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一体化建设框架协议》,推进信用监管信息互通、信用监管经验成果共享。根据该协议精神,四省市知识产权局密切合作,共同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联合监管,推进信用监管经验成果互鉴互享。

  “目前,第二批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已经开始推进,除河北、辽宁、吉林、山东、重庆、陕西、新疆等7个省、区、市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外,还有河南郑州、漯河,广西柳州,贵州贵阳,浙江杭州、台州,福建福州、厦门,广东广州、惠州,海南海口等12个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继续推进试点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第一批试点地方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和案例,为第二批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将推动第二批试点乃至全国知识产权信用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政策环境进一步完善,与地方社会信用体系有机融合,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效保障。”(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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