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标代理案件中恶意的撰写——以第33532427号“万店掌”商标无效宣告案为例

2022-10-14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石会

 

  众所周知,商标申请注册的目的是为了正常的商业使用,以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但是随着商标数量越来越多,相关公众所关注的数量有限,仅会将目光停留在较为知名的品牌上,并且信任该品牌的质量而进行购买,这就导致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经济利益,去摹仿他人知名品牌。而且这类企业或个人越来越多,已经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本文以下述案件为例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案情简介及裁定结果

  (一)案情简介

  苏州万店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一款(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一款、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请求依法宣告第33532427号“”商标无效(以下简称“争议商标”)。

  (二)裁定结果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二、案件具体分析

  (一)代理人将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放在文书之首。首先,说明被申请人具有囤积商标、售卖商标的主观恶意。经查询,被申请人河南新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仅10万元,但其在45个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378件完全不同的商标,其不可能同时在多个类别上运营如此多的品牌。并且,经申请人在白兔和标转转网站中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已注册的商标全部公开售卖。因此,申请人有合理理由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本非出于真实使用目的,而是为了囤积售卖商标而获得非法利益。其次,说明被申请人具有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经过查询可知,被申请人具有摹仿“谷力天空”、“擎达科技”、“心愿网”、“摩小超”、“杉帝科技”、“口袋飞车”、“魔幻陀螺”等他人知名品牌、知名演员姓名的一贯恶意。再次,说明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经过查询可知,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均为计算机行业的竞争者,因此,对于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被申请人理应知悉。

  (二)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争议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的食品类商品,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第7类和第35类的商品及服务,二者差异较大,因此,代理人将该部分内容放在恶意之后去写。

 

  三、通过本案引发的几点思考

  (一)在撰写该类案件时,要分清主次顺序

   在商品和服务类别差异较大时,应将主观恶意放到文章的前面去写,使审查员能够首先注意。

  (二)在撰写该类案件时,同行业和同地域的查询十分重要

  在撰写该类案件时,对于同行业和同地域的查询十分重要,比如“旺旺”为食品行业的知名品牌,“百丽”为服装行业的知名品牌,这在全国可谓是家喻户晓,但还有一些商标,虽然较为知名,但还没有达到家喻户晓的程度,反而同行业及同地域的人更易知晓,因此,对恶意中,同行业和同地域的查询十分重要。

  (三)被异议人或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囤积、售卖商标的行为也极为重要

   有的被异议人或被申请人虽然不具有摹仿的恶意,但却在短期内申请注册了大量的商标,且申请注册的商标类别跨度极大,超出了其正常的经营范围,此时,囤积、售卖的恶意十分明显。

  (四)查询被异议人或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摹仿他人品牌的恶意至关重要

   在撰写异议或无效宣告案件,查询被异议人或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摹仿他人品牌的主观恶意十分重要,常见的主要是摹仿他人知名品牌,如“天猫”、“京东”、“迪奥”等,能够一眼识别;但是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大量摹仿他人知名度不高的品牌,比如本案摹仿的知名品牌“谷力天空”、“擎达科技”、“心愿网”、“摩小超”、“杉帝科技”等,并非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需要代理人在网上进行逐个查询。

  综上,商标案件撰写过程中,对于恶意的查询至关重要,对此,应当积极搜索、全面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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