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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佳协助新加坡东地物产私人有限公司维权成功

      新加坡东地物产私人有限公司(EASTLAND PRODUCE PTE LTD)与浙江省鑫星橡胶有限公司国际橡胶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新加坡商品交易所(SICOM)仲裁裁决后,作出了第5/2009号仲裁裁决书,裁定浙江鑫星橡胶公司向新加坡东地物产私人有限公司支付总计350万人民币的货款及违约金等。新加坡东地物产私人有限公司(EASTLAND PRODUCE PTE LTD)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其在中国办理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事宜。

      根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的规定,2009年7月,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桂庆凯、景灿代理新加坡东地物产私人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为了使外国仲裁裁决能够在中国法院得到承认,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桂庆凯律师和景灿律师经过仔细分析,指导客户进行了大量的证据搜集和整理工作,最终向法庭提交了多达400页的几十份经过公证认证的证据材料。2009年9月该案在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09年10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做出了“(2009)浙台仲确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承认新加坡商品交易所(SICOM)的第5/2009号仲裁裁决书的效力。

      因被申请人浙江鑫星橡胶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的裁定,2009年11月,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又根据客户的委托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现该案件已经执行终结。仲裁申请人新加坡东地物产私人有限公司(EASTLAND PRODUCE PTE LTD)在该案中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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