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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1022期(2025.06.21-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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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权利要求书的清楚原则的思考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冯柳伟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其中,“以说明书为依据”这一原则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清楚”这一原则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简要”这一原则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要,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要。

  然而,因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极为重要的,以使如何在确保清楚的前提下请求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是专利代理师在进行专利申请代理过程中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本文将结合图1所示的数据处理流程阐述一些笔者的思考。

图1

  思考一,对于任一权利要求来说,只要该权利要求能够满足《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节的规定,就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符合“清楚”这一原则。其中,该3.2.2节的规定如下:

  规定一,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其具体是指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

  规定二,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其具体是指:①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但此时也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②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等,除非这种用语在特定技术领域中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如放大器中的“高频”。对没有公认含义的用语,如果可能,应选择说明书中记载的更为精确的措词替换上述不确定的用语。③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类似用语。因为这类用语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当权利要求中出现某一上位概念后面跟一个由上述用语引出的下位概念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允许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保留其中之一,或将两者分别在两项权利要求中予以限定。④在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约”、“接近”、“等”、“或类似物”等类似的用语,因为这类用语通常会使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当权利要求中出现了这类用语时,审查员应当针对具体情况判断使用该用语是否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如果不会,则允许。⑤除附图标记或者化学式及数学式中使用的括号之外,权利要求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括号,以免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例如“(混凝土)模制砖”。然而,具有通常可接受含义的括号是允许的,例如“(甲基)丙烯酸酯”、“含有10%~60%(重量)的A”。

  规定三,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其具体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

  思考二,对于任一权利要求来说,该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与该权利要求是否容易理解这两个概念不应混为一谈。为了便于理解,下面结合三个示例进行说明。

  示例1,针对图1所示的数据处理流程撰写的第一种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数据1;

  对所述数据1进行处理得到数据2;

  对所述数据2进行处理得到数据3。

  基于上述示例1可知,对于由该示例1给出的第一种权利要求来说,该第一种权利要求能够清楚地描述出数据1、数据2以及数据3之间的关联关系,以使在确定该第一种权利要求能够满足《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节的规定时,可以确定该第一种权利要求符合“清楚”这一原则。

  示例2,针对图1所示的数据处理流程撰写的第二种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数据1;

  对所述数据1进行第一处理得到数据2;

  对所述数据2进行第二处理得到数据3。

  基于上述示例2可知,对于由该示例2给出的第二种权利要求来说,该第二种权利要求能够清楚地描述出数据1、数据2和数据3之间的关联关系、数据2的获取方式、以及数据3的获取方式,以使在确定该第二种权利要求能够满足《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节的规定时,可以确定该第二种权利要求符合“清楚”这一原则。另外,因该第二种权利要求不仅限定了数据1、数据2以及数据3之间的关联关系,还限定了数据2的获取方式以及数据3的获取方式,以使该第二权利要求所描述的细节多于该第一权利要求所描述的细节,从而使得该第二权利要求相较于该第一权利要求更容易理解,进而使得该第二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方案相较于该第一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方案能够更大程度的还原发明人给定的技术方案。此外,因该第二种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技术特征的个数多于该第一种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技术特征的个数,以使该第二种权利要求所请求的保护范围小于该第一种权利要求所请求的保护范围。

  示例3,针对图1所示的数据处理流程撰写的第三种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数据1,数据1具有特点1;

  对所述数据1进行第一处理得到数据2,数据2具有特点2;

  对所述数据2进行第二处理得到数据3,数据3具有特点3。

  基于上述示例3可知,对于由该示例3给出的第三种权利要求来说,该第三种权利要求能够清楚地描述出数据1、数据2和数据3之间的关联关系、数据2的获取方式、数据3的获取方式、数据1的特点、数据2的特点以及数据3的特点,以使在确定该第二种权利要求能够满足《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节的规定时,可以确定该第二种权利要求符合“清楚”这一原则。另外,因该第三种权利要求不仅限定了数据1、数据2和数据3之间的关联关系、数据2的获取方式以及数据3的获取方式,还限定了数据1的特点、数据2的特点以及数据3的特点,以使该第三权利要求所描述的细节多于该第二权利要求所描述的细节,从而使得该第三权利要求相较于该第二权利要求更容易理解,进而使得该第三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方案相较于该第二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方案能够更大程度的还原发明人给定的技术方案。此外,因该第三种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技术特征的个数多于该第二种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技术特征的个数,以使该第三种权利要求所请求的保护范围小于该第二种权利要求所请求的保护范围。

  基于上述三个示例的相关内容可知,可见,对于任一权利要求来说,当评估该权利要求是否满足上述“清楚”这一原则时,只需考虑该权利要求是否满足《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节的规定即可,无需考虑其他内容,如该权利要求是否容易理解、该权利要求是否能够还原发明人给定的技术方案等其他内容。

  思考三:对于任一权利要求来说,在撰写该权利要求时应该着重考虑是否能够清楚的描述出发明点,无需考虑是否能够清楚地描述出除了发明点以外的其他内容,只需确保该其他内容满足《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节的规定即可。为了便于理解,下面结合七个示例进行说明。

  示例一,如果图1所示的数据处理流程的发明点的本质为数据1、数据2以及数据3之间的关联关系,则针对该发明点撰写的具有最大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数据1;

  对所述数据1进行处理得到数据2;

  对所述数据2进行处理得到数据3。

  基于上述示例一可知,对于由该示例一所示的权利要求来说,因该权利要求着重保护的发明点的本质是数据1、数据2以及数据3之间的关联关系,以使通过该关联关系能够清楚地描述出该发明点,从而使得除了该关联关系以外的其他内容(如各数据具有何种特点以及各数据如何获取等内容)能够补充说明该发明点的一些细节,以促使该权利要求更容易理解,并促使该权利要求能够更大程度还原发明人给定的技术方案,故为了确保该权利要求所请求的保护范围达到最大,该权利要求只需限定该关联关系即可,无需限定该其他内容。

  示例二,如果图1所示的数据处理流程的发明点的本质为数据2的获取方式,则针对该发明点撰写的具有最大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数据1;

  对所述数据1进行第一处理得到数据2;

  对所述数据2进行处理得到数据3。

  基于上述示例二可知,对于由该示例二所示的权利要求来说,因该权利要求着重保护的发明点的本质是数据2的获取方式,以使通过该数据2的获取方式能够清楚地描述出该发明点,从而使得除了该数据2的获取方式以外的其他内容(如各数据具有何种特点以及数据3的获取方式等内容)能够补充说明该发明点的一些细节,以促使该权利要求更容易理解,并促使该权利要求能够更大程度还原发明人给定的技术方案,故为了确保该权利要求所请求的保护范围达到最大,该权利要求只需限定该数据2的获取方式即可,无需限定该其他内容。

  示例三,如果图1所示的数据处理流程的发明点的本质为数据3的获取方式,则针对该发明点撰写的具有最大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数据1;

  对所述数据1进行处理得到数据2;

  对所述数据2进行第二处理得到数据3。

  基于上述示例三可知,对于由该示例三所示的权利要求来说,因该权利要求着重保护的发明点的本质是数据3的获取方式,以使通过该数据3的获取方式能够清楚地描述出该发明点,从而使得除了该数据3的获取方式以外的其他内容(如各数据具有何种特点以及数据2的获取方式等内容)能够补充说明该发明点的一些细节,以促使该权利要求更容易理解,并促使该权利要求能够更大程度还原发明人给定的技术方案,故为了确保该权利要求所请求的保护范围达到最大,该权利要求只需限定该数据3的获取方式即可,无需限定该其他内容。

  示例四,如果图1所示的数据处理流程的发明点的本质为针对具有特点1的数据的处理过程,则针对该发明点撰写的具有最大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数据1,数据1具有特点1;

  对所述数据1进行处理得到数据2;

  对所述数据2进行处理得到数据3。

  基于上述示例四可知,对于由该示例四所示的权利要求来说,因该权利要求着重保护的发明点的本质是针对具有特点1的数据的处理过程,以使通过该处理过程能够清楚地描述出该发明点,从而使得除了该处理过程以外的其他内容(如各数据的获取方式、数据2具有何种特点以及数据3具有何种特点等内容)能够补充说明该发明点的一些细节,以促使该权利要求更容易理解,并促使该权利要求能够更大程度还原发明人给定的技术方案,故为了确保该权利要求所请求的保护范围达到最大,该权利要求只需限定该处理过程即可,无需限定该其他内容。

  示例五,如果图1所示的数据处理流程的发明点的本质为针对具有特点2的数据的获取过程,则针对该发明点撰写的具有最大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数据1;

  对所述数据1进行第一处理得到数据2,数据2具有特点2;

  对所述数据2进行处理得到数据3。

  基于上述示例五可知,对于由该示例五所示的权利要求来说,因该权利要求着重保护的发明点的本质是针对具有特点2的数据的获取过程,以使通过该获取过程能够清楚地描述出该发明点,从而使得除了该获取过程以外的其他内容(如数据1具有何种特点、数据3具有何种特点、以及数据3的获取方式等内容)能够补充说明该发明点的一些细节,以促使该权利要求更容易理解,并促使该权利要求能够更大程度还原发明人给定的技术方案,故为了确保该权利要求所请求的保护范围达到最大,该权利要求只需限定该获取过程即可,无需限定该其他内容。

  示例六,如果图1所示的数据处理流程的发明点的本质为如何基于具有特点1的数据生成具有特点2的数据,则针对该发明点撰写的具有最大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数据1,数据1具有特点1;

  对所述数据1进行第一处理得到数据2,数据2具有特点2;

  对所述数据2进行处理得到数据3。

  基于上述示例六可知,对于由该示例六所示的权利要求来说,因该权利要求着重保护的发明点的本质是如何基于具有特点1的数据生成具有特点2的数据,以使通过该生成的相关内容(如该数据1具有何种特点、该数据2具有何种特点以及如何基于该数据1生成该数据2等内容)能够清楚地描述出该发明点,从而使得除了该生成的相关内容以外的其他内容(如数据3具有何种特点、以及数据3的获取方式等内容)能够补充说明该发明点的一些细节,以促使该权利要求更容易理解,并促使该权利要求能够更大程度还原发明人给定的技术方案,故为了确保该权利要求所请求的保护范围达到最大,该权利要求只需限定该生成的相关内容即可,无需限定该其他内容。

  示例七,如果图1所示的数据处理流程的发明点的本质为“先基于具有特点1的数据生成具有特点2的数据,再基于具有特点2的数据生成具有特点3的数据”这一处理流程,则针对该发明点撰写的具有最大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数据1,数据1具有特点1;

  对所述数据1进行第一处理得到数据2,数据2具有特点2;

  对所述数据2进行第二处理得到数据3,数据3具有特点3。

  基于上述示例七可知,对于由该示例七所示的权利要求来说,因该权利要求着重保护的发明点的本质是“先基于具有特点1的数据生成具有特点2的数据,再基于具有特点2的数据生成具有特点3的数据”这一处理流程,故该权利要求需要限定该处理流程,以确保该权利要求能够清楚地描述出该发明点,从而确保该权利要求能够符合“清楚”这一原则等。

  基于上述思考可知,在权利要求的撰写过程中应该注意:(1)基于《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节的规定,判定该权利要求是否符合“清楚”这一原则,无需考虑其他内容;(2)基于发明点的本质,确定该权利要求中哪一部分内容需要着重关注,如着重关注这一部分内容是否符合“清楚”这一原则等,以期撰写出权利要求不仅符合“清楚”这一原则,还能够请求保护最大的保护范围。

  以上是笔者的一些个人经验总结,如有不妥之处,还请读者批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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