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周云路
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而在该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审议通过前的短短一个月内,国务院已就专利转化运用及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主题召开了三次会议,这足以见得国家对专利保护的力度和重视。
企业在遭遇专利诉讼时,哪些技术资料可作为有效证据提交?这些证据材料需符合哪些要求?企业应如何保存技术资料以最大化保障自身权益?本文旨在就这些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专利案件中的技术资料类型
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及司法实践,企业在经营中常见的专利案件主要包括专利合同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及专利权侵权纠纷。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通常需比对争议双方的技术方案,此时需要当事人提交体现技术方案的证据。技术方案的载体形式多样,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纸质图纸、电子图档,还可以是产品本身。
除了基本的技术比对之外,被控侵权方可依法提出抗辩。如现有技术抗辩,即主张其实施的技术属于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或者进行先用权抗辩,即主张其在专利申请日前早就已经实施相同的技术方案,不构成专利侵权。例如在(2016)最高法民再179号案中被告提交了产品使用说明书作为其使用公开的证据。被告提交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被法院认定为使用公开的有效证据,因为产品使用说明书是供购买者使用和维护产品的必备之物,一般情况下产品使用说明书并不单独流通,而是随着产品的销售行为被公众所知,其公开时间一般是产品的销售时间,因此可以作为使用公开的佐证。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508号案中,乐放公司为证明其先用权抗辩成立,向法院提交了设计图电子档、结构设计图、模具验收单、可靠性实验报告、试产品质问题统计表、检测报告等证据。
而作为被侵权方或专利权人,有时也需要对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读时,有时可以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作为证据。
二、技术资料作为证据的要求
(一)需要提供原件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因此,企业在保存技术资料时,务必优先并妥善保存原件。然而,无法提交原件或原物,并非当然导致证据完全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的特殊情形,包括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原件在对方或其他人控制之下的,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等等。但需特别注意的是,相较于原件,复制品(如复印件)的证明力相对较弱,人民法院需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慎审查判断此类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体现具体技术方案
作为证据的技术资料应当能够清晰、完整地呈现涉案技术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专利文件(特别是权利要求书)、纸质图纸、电子图档等载体,通常能有效满足此要求。需特别注意,若技术特征为内部构造,不能仅提供产品的外观,仅外观一致不能得出内部构造也一样的结论,因此所提供的图片、照片、视频应能够直接展示或合理推断出产品相关内部结构。也要注意提交的技术资料严禁对关键性技术特征进行任何形式的故意遮挡,例如进行马赛克处理、涂黑、物理遮盖等。此类操作将实质削弱甚至否定该证据的证明力。
(三)体现形成时间
该技术资料应能显示具体的形成时间,因为无论是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还是证明先用权,均需要证明在专利申请日期之前该技术已经存在,因此,技术资料的形成时间是其证明效力的关键要素。形成时间的体现方式包括:资料本身直接记载,比如电子图档自带的文件属性保存时间、纸质图纸上印有打印/出图日期;也可以通过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其形成的时间,例如证明特定电子图档曾于某时间点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或接收,邮件的收发时间可以间接证明在该时间点技术图档已经完成。
(四)技术所有权归属
该技术资料应能体现技术的所有权归属。通常情况下,由企业提交的技术资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初步推定其所有权归属于该企业。但实践中存在例外情形:有技术资料载有个人署名(如绘图人姓名);或者技术资料显示关联公司标识(常见于集团化管理模式)。在此类例外情形下,在诉讼中主张所有权的当事人需另行举证,例如:证明署名人为企业员工,实施的是职务行为;证明关联公司已通过书面协议、确认函等形式明确认可该技术的权属归于主张方;提供集团内部关于技术权属约定的有效文件等。
三、企业技术资料的存储方式
(一)电子化存储于内部管理系统
随着电子数据存储的普及和电子办公环境的成熟,当前电子数据已被法律认可为独立的证据形式。 因此,技术资料可采用电子化方式存储于企业内部管理系统。不过在存储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数据存储的原始性,避免截取、修改;也要确保系统安全性,可对系统采取访问留痕和定期备份等有效措施,以防止数据信息被非法拷贝和拍照。
(二)纸质档案的规范管理
尽管电子化存储日益普及,纸质档案凭借其物理稳定性强(不易修改、不易灭失)及直观性,在证据保存中仍具有独特价值。采用纸质档案管理,应注意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清晰标注归档日期,建立严格的借阅登记与追踪制度。
(三)运用电子存证技术
对于核心或易产生争议的关键技术图纸(如设计定稿), 建议在完成时即采用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存证服务(如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 此类服务成本相对较低,能有效固定文件内容及形成时间,为后续可能发生的权属或侵权纠纷提供高强度的原始电子证据。
(四)利用第三方服务器存储
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利用邮箱、网盘等第三方服务器保存技术资料,例如在(2019)最高法民申6342号案中,原告卫邦公司提供了工作邮件证明其员工直接接触、控制、获取卫邦公司内部与用药自动配制设备和配药装置技术研发密切相关的技术信息。在(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4号,被告提交了QQ空间相册、移动电话中的相关彩信及微信图片证据,做先用权抗辩。法院认为上述图片电子证据分别储存在腾讯公司及中国移动的服务器上,知名度高、其网络系统稳定,文件上传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用户无法对时间及上传至服务器中的图片进行编辑修改,可信度高,所以认可了被告提交的证据。
第三方服务器平台具有中立性和时间戳客观性,文件上传/发送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且用户通常无法篡改,证据可信度较高。在使用这些第三方服务器时则需要注意技术资料的访问控制、加密传输防止在存储或传输过程中发生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