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刘思佳
德国实用新型制度历史悠久、操作简便,是重要的专利制度。主要适用于结构较简单或对时效要求高的发明,可快速获得权利保护,降低企业创新初期的法律成本。
一、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
实用新型的保护仅适用于具备:
1.新颖性;
2.创造性步骤;
3.可工业应用性。
虽然德国专利局(DPMA)不会主动审查上述内容,但它们仍然是法定的有效性前提,一旦他人提出无效请求或在侵权诉讼中抗辩,就必须证明这些条件是成立的。否则,实用新型可能会被撤销。
但以下类型不适用实用新型保护:
1.科学发现、理论及数学方法;
2.纯审美设计(如艺术外观);
3.业务计划、游戏规则或心智活动方法;
4.数据处理程序、信息呈现方式;
5.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发明;
6.植物、动物品种以及生物技术相关发明;
7.一切“方法”或“工艺”的保护。
德国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局限于产品发明,尤其是结构性技术方案;排除方法、用途、软件类、理论性内容;但对产品制造方法产物主张、药物用途主张设有限制性例外。
二、新颖性标准与宽限期
德国实用新型,仅以德国境内的公开使用或出版物披露为审查基础,采纳“相对新颖性”标准。任何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由申请人或其继承人所进行的公开披露不构成对新颖性的破坏。
宽限期适用于申请人本人或其前任权利人所进行的公开行为(包括展览、发表、使用等)。但若在他人行为或其他国家披露的情况下,则可能不被视为例外。
三、申请程序与要求
实用新型申请提交至德国专利与商标局(DPMA),可纸质或电子提交。所需材料包括:
1.申请人基本信息;
2.请求书;
3.权利要求书;
4.说明书;
5.图纸(如有);
6.优先权声明(如有)等。
提交文件原则上应以德语撰写,若申请文件(如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其他语言提交,必须在提交之日起3个月内补交德文译文。其他非德语文件,如优先权文件或声明材料等,若为英、法、意、或西班牙语,DPMA可酌情决定是否接受;但若为其他语种(如中文),则应在提交后1个月内补交德文译文。
四、优先权制度与“分离申请”
实用新型申请可主张以下优先权:德国实用新型申请可基于前一项德国或外国提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主张12个月内的优先权。
德国法律允许在德国专利申请审查期间,从原申请中“分离”出一个新的实用新型申请。这是德国专利实践中独特的重要制度。此特殊机制允许在:
专利申请审查程序终结之月后的两个月内;且
原始专利申请日起10年内, 提出分离出的实用新型申请,即使专利已被授权但正处于异议阶段,亦可视为“待定”状态,从而派生出实用新型。
分离提出后所形成的实用新型申请在注册前享有与原专利相同的优先权时间点,注册后亦可独立主张禁止侵权及赔偿请求。
五、实用新型的检索
DPMA不进行实质审查,但可由申请人或第三方自愿提出现有技术检索请求。检索结果不具法律效力,仅供参考。每件申请仅限一次检索请求。
六、注册与信息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DPMA即登记实用新型,并公开其信息。若申请涉及国家安全内容,将归入保密目录,不予公开。
七、无效程序与撤销机制
任何第三方均可提出无效请求,理由包括:
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保护条件;
2.与现有专利/实用新型重复;
3.超出原始申请范围。
DPMA将通知权利人陈述意见,若异议合理,则注销实用新型。
八、保护期限与年费
德国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生效,最长期限为10年,并需按以下周期分段缴纳年费以维持权利有效:
第1至3年:无需缴纳年费(申请费用已覆盖);
第4至6年、第7至8年、第9至10年:分别为三个缴费阶段,须按规定时间缴纳年费。若年费未按期缴纳,且在6个月宽限期内仍未补缴,则实用新型权利自动终止,无须另行裁定。
九、实用新型的主要优势
1.申请费:仅30欧元即可提交申请;
2.无实审环节:不进行实质审查,程序简洁;
3.程序迅速:通常在2-3个月内完成注册。
由于德国实用新型申请成本低廉、无需实质审查且授权周期短,申请人可根据技术类型与商业节奏,灵活选择单独或与发明专利并行提交,从而兼顾技术成果的快速获取与长期保护,实现高效且稳健的知识产权布局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