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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1044期(2025.11.29-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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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Centric商标撤销案:商标收购下的“未使用”豁免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严雨蒙

 

  在加拿大,任何人均可依据《商标法》第45条(section 45 of the Trademarks Act)向加拿大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连续三年未在加拿大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该撤销制度旨在清理“僵尸商标”,释放商标资源。该撤销程序提起门槛低,无利害关系人要求。如果一个商标在三年内未被使用,而在被依据《商标法》第45条提起撤销时,又不存在可被接受的不使用“特殊情况”,该商标注册便可能被撤销,而加拿大实践中认可的能将不使用合理化的理由通常仅限于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在商标收购过程中,对受让方而言,存在支付对价后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风险和担忧。关于第45条项下哪些情形构成可被接受的不使用“特殊情况”,近期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Federal Court of Appeal)在Centric Brands Holding LLC v. Stikeman Elliott LLP, 2025 FCA 161商标撤销一案中判决:商标的近期收购可以构成合理化不使用的特殊情况,并对这一例外情形何时及如何适用提供了指导。

  在实务层面,该判决增强了商标购买者的信心:在许多情况下,收购商标后将有一段“宽限期”,商标受让方在此期间可安排恢复使用,而不会立即面临因商标不使用而被撤销的风险。同时,该上诉法院的意见也为商标收购后未立即使用的风险管理问题提供了重要指引。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该案中,上诉人Centric Brands Holding LLC(以下简称“Centric”)于2018年6月27日与卖方签署商标购买与转让协议,拟收购包括加拿大注册商标“AVIREX”(注册号TMA 423,520)在内的数百项知识产权。该交易于同年10月29日正式交割,该交割日即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所登记的第TMA 423,520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转移至买方Centric之日。然而,就在交易完成前的10月12日,被上诉人Stikeman Elliott LLP依据《商标法》第45条对前述注册商标提起不使用撤销,要求Centric提交该商标在过去三年内的使用证据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Centric作为商标新权利人提交证据称,交易为善意达成,且在签约后至交割期间,其尚无法取得前权利人的经营记录与市场资料,因此未能立即在加拿大恢复商标使用。注册官最终认定该商标在相关期间无使用,且不存在足以合理解释不使用的“特殊情况”,判决对该商标注册应予撤销。Centric不服,针对该判决向加拿大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 of Canada)申请司法复审,主张其于“相关期间”末期,即不使用撤销提起之日前的三年期间的末尾签署商标收购协议,构成“特殊情况”,其未使用应被接受,并引用了下级法院形成的“新所有人法理(New Owner Jurisprudence)”。

  所谓“新所有人法理(New Owner Jurisprudence)”,是加拿大下级法院在过去约30年中逐渐形成的一项司法原则,用于解释“特殊情况”的适用范围。该法理基于对商标收购完成后并非总能立刻恢复使用这一商业现实的承认,核心观点是:只要能证明其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和客观的过渡期,新所有人不必解释前所有人为何未使用该商标,该情形可被视为“特殊情况”而接受短期不使用。

  本案Centric寻求该法理的保护,而联邦法院认为,Centric在相关三年期间内尚非据争商标的“新所有人”,因交易于该期间结束后的2018年10月29日才进行交割,Centric不得援引“新所有人法理”,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注册官撤销决定。

  Centric不服,继续上诉至联邦上诉法院。该案在上诉法院阶段的争议焦点为:商标的近期收购是否可构成第45条项下“特殊情况”?已签署协议但尚未完成实际交割的商标购买能否使买方获得“新所有人”地位,从而享有合理的使用准备期而免除收购后短期内未使用商标的后果?

 

  二、联邦上诉法院的分析与判决

  联邦上诉法院合议庭在判决中明确指出,第45条的文本、语境及立法目的均未排除“新所有人”构成特殊情况的可能性。该院强调,特殊情况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标准:(i)在多数不使用情形中并不常见;(ii)是导致不使用的原因。

  1.对“新所有人法理”的确认

  联邦上诉法院援引下级法院过往约30年的判例,确认“新所有人法理”长期作为加拿大司法实践的一部分,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法院指出,商标收购人通常需要合理时间以完成品牌整合、供应链更新、包装及营销调整,要求新权利人解释前权利人不使用商标的原因“过于技术化”。因此,只要新权利人能说明其在合理期限内积极筹备使用,即可构成特殊情况。

  联邦上诉法院更进一步确立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重要规则:该法理一般应当予以适用,除非存在相反理由(“This principle should apply unless there are reasons that it should not”)。

  2.对原审法院的纠正

  联邦上诉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即加拿大联邦法院)以“交易尚未交割”为由拒绝适用“新所有人法理”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法院指出,签署购买协议本身即可显示买方对商标的真实意图及未来使用计划,应被纳入“特殊情况”考量范围。

  若坚持以交割日为分界,将鼓励市场中的“恶意行为”,即第三方可能在商标交易公开后、交割完成前短期内故意发起第45条撤销程序,阻止商标转让顺利完成。联邦上诉法院明确指出,这类行为与第45条的立法目的相悖,因为商标收购本身旨在促成商标重新投入使用,而非坐视一个商标成为“死木(deadwood)”。

  3.特殊情况的适用

  在本案中,从Centric签署购买协议(2018年6月27日)至不使用撤销程序启动之日(2018年10月12日)仅约3个半月。联邦上诉法院认为,这一时间之短以及收购过程的真实性足以构成特殊情况。该院指出:“收购行为本身显示该商标并非‘死木’,而体现了未来恢复使用的意图。”据此,联邦上诉法院撤销了商标注册决定,维持了Centric对据争商标享有的注册权。

 

  三、对商标收购方的启示以及关联公司间商标权属转移情形的延伸思考

  对于典型商标收购行为中的买受方来说,本案提供了重要的风险管理启示。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在 Centric Brands 案中明确承认“新所有人法理”,且认可即使在不使用撤销程序的三年相关期间内,商标收购方因实际交割尚未完成,形式上还不是商标所有人,收购方也可主张“新所有人”的地位并受其保护,即使暂未恢复商标使用,只要能证明交易真实且有实际恢复使用的计划,即可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法律上的“合理准备期”。然而,这一原则并非无条件豁免。收购方在实践中仍应谨慎操作。首先,应在签署或完成交易后立即审视被收购商标的使用状态,特别是注册已满三年的商标,评估是否可能在短期内遭遇第45条不使用挑战。其次,应保留充分的交易与尽调文件,包括购买协议、内部使用计划、品牌整合时间表及相关通信,以便在未来被质疑时证明该收购系真实商业交易,且具备恢复使用的真实意图和计划。第三,应当认识到联邦上诉法院并未确立固定的“安全期限”,仅强调“合理时间”的概念,这将赋予法官在个案中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若买受方在收购后长时间(例如超过六个月至一年,个案中视案件具体情况法官可能酌情裁量)仍未采取任何实际使用措施,仍可能被认定不构成“特殊情况”。

  除了典型的商标收购行为外,企业集团内部关联公司之间的商标权属调整也可能触发第45条风险,亦可参照Centric案中的逻辑进行风险管理。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关联实体间的商标划拨,若伴随持续经营目的并有计划地过渡使用,亦可能构成“特殊情况”;但若仅为形式上的权属转移、无实际商业意图,则难以获得相同保护。因此,建议企业在集团内进行商标权属调整时,如无法立即以新主体的名义恢复对商标的使用,应妥善保存交易与内部决策文件,尽早规划商标实际使用或授权使用安排并留存相关的规划、计划书,以备必要时构建商标转让系正常商业行为、新所有方对该商标已有真实善意的使用意图的完整证据链条,主张构成“特殊情况”,从而保护注册商标不被撤销。

 

  结语

  Centric Brands案确立了加拿大《商标法》第45条不使用撤销制度下的重要原则:新所有人收购商标后,短期内未能立即恢复使用的情形,可在特定条件下被视为“特殊情况”并获救济,且商标收购方可主张“新所有人”地位的起算时间节点不一定要在商标交割实际完成后。联邦上诉法院这一判决不仅平衡了商标使用义务与商业交易现实,也为善意的品牌并购与集团内部商标权属调整行为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并提示企业操作上的注意事项。但Centric Brands 案同时也提醒了商标买受方收购商标后“合理准备期”并非无限宽限,而是一项以善意、真实交易及积极使用计划为基础的有限豁免。商标收购后应尽快建立使用或授权使用安排,将商标投入实际市场经营,以巩固其注册稳定性并避免未来的不使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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