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王蕴淼
摘要: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恶意抢注的判定要素以及产生原因,给出预防商标被抢注的途径。
关键词:商标,恶意抢注,预防方法
一、商标恶意抢注的产生原因
商标恶意抢注屡禁不止,其成因是法律制度、经济利益、企业观念以及知产管理等多维度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首先,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商标局审查时主要关注商标是否已被注册或申请,而不主动审查是否存在抢注行为,这导致抢注者只需抢先提交申请,即可获得法律优先保护,即使原使用者已在市场积累商誉。而商标注册又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这便意味着,我国法律并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性的权利。因此,在商标使用人未注册其正在使用的商标的情况下,该商标使用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因此,这就导致了一些被投入大量广告与宣传,且享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
其次,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也是一种经济利益驱动的投机行为。很多抢注者瞄准知名商标、热点词汇、名人姓名如“冰墩墩”“谷爱凌”等,通过低成本注册获取他人商誉价值,节省品牌培育成本,迅速占领市场或高价转让。同时,还有一些商标申请人专门囤积商标,通过批量抢注形成“商标库存”,再向原使用者勒索或待价而沽,演变为系统性牟利模式。
第三,目前很多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以及商标品牌的保护力度仍有待加强,部分企业或个人忽视商标的及时注册,尤其在小微企业中常见。同时公众对热点词汇、名人姓名的抢注行为缺乏侵权认知,甚至视为“商业智慧”。
二、商标恶意抢注的判定要点
商标注册是否有恶意,可以通过以下几个要点去进行判断:
1.商标申请人注册该商标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该点通过以下几个条件表现出来:第一,该商标申请人抢注商标成功后,是否将该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与服务上,且商标申请人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是否与被抢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类似或密切相关;第二,商标申请人是否将该被抢注商标向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者高价出售以及高价许可使用;第三,商标申请人成功注册该被抢注商标后是否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索要赔偿等。
2.申请人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对被抢注商标进行注册。这里所说的不正当手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商标申请人是否与被抢注人为同行关系,深入了解被抢注人及其品牌并将其抢注;第二,商标申请人是否与被抢注人有过合作关系,且在合作期间或者合作结束后在未经被抢注人允许的情况下将其商标进行抢注;第三,申请人是否与被抢注人位于统一城市或者区域内,利用距离优势以及其它有利的条件剽窃他人已投入使用但并未注册的商标。
3.被抢注商标是否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通常情况下,没有任何影响力的商标是不会有人去抢注的。然而在市场信息通畅传媒交流便捷的今日,商标一经使用,在市场作用的推动下便会被一定的相关公众所了解、认知。因此,商标的影响力应当从地域,行业等多个类别综合考虑。
4.被抢注商标是否为已经使用并且仍然再使用的商标。即,如果一个商标在未注册的情况下曾使用过,但是后来一段时间由于某些原因而终止了使用,则他人对该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当被判定为恶意抢注。
三、恶意抢注的预防途径
如前所述,由于当今世界信息流通迅速,且商标注册在先申请的原则存在弊端,每年都有大量的商标遭到恶意抢注。对此,可从以下途径打击、遏制商标恶意抢注现象:
第一,企业应合理进行商标布局。在产品上市或品牌推广前,优先在核心商品/服务类别提交注册申请,避免因使用未注册商标被抢注。如企业的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企业应及时在关联类别、近似商品进行保护性注册。同时,企业还应及时注册与主商标近似的联合商标及品牌衍生元素阻断抢注空间,如阿里巴巴在相关类别注册了大量阿里爸爸等商标。
第二,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商标动态监测并及时对侵权商标进行打击。企业可以定期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公告》,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时,在3个月异议期内提起异议,也可委托专业机构追踪电商平台、线下展会等场景的侵权使用行为,尤其关注同行竞品及商标囤积主体的动态。
第三,企业在保护其商标的同时也可考虑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形成多重权利屏障。当遭遇抢注时,可凭在先著作权主张权利。并且在日常的使用中也应系统保存商标使用证据,以便在后续的商标侵权案件中证明其在先使用以及所享有的知名度。
结语
由于商标在先申请原则的弊端以及当今社会高速的信息流通。部分商标注册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抢注了一大批已经使用并且仍然再使用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损害了商标真实所有者的利益并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为了建立更好的商标保护体系,遏制商标恶意抢注现象,国家相关机构以及商标所有人均应采取一定的措施。相信在各方不断地努力下,商标保护制度会越来越完善,恶意抢注现象会得到有效的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