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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1052期(2026.01.24-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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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功能与复合业态下商标商品与服务对象的选择

  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伍君

 

  随着智能终端的广泛应用以及产业边界的持续模糊,多功能商品与复合型经营业态正在多个行业中加速涌现。现实商业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产品或服务已难以被简单归入传统的单一类别:例如,集成硬件设备、软件系统与数据分析能力的智能产品,往往同时兼具实体商品、软件工具及数据处理或分析服务的属性;又如同时提供堂食、外卖及预制食品零售的餐饮经营模式,其经营内容已明显突破传统餐饮服务的单一范畴。

  在此背景下,现行商品与服务分类体系以“单一商品或服务属性”为基本前提的分类逻辑,与多功能商品及复合业态的现实运行状态之间,逐渐显现出适配上的冲突。实践中,不少企业在商标申请阶段,往往基于产品名称、技术构成或行业惯例确定商品或服务项目,而未能准确识别相关标的的核心交易属性,也未能有效区分核心功能与附属功能。

  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即便商标已经成功获得注册,仍可能在后续侵权纠纷或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认定为商标实际使用对象与核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不一致,从而面临侵权抗辩难以成立或商标权被撤销的实质性法律风险。

  基于上述问题,本文拟结合现行商品与服务分类规则、司法裁判思路以及代理实务经验,对多功能商品及复合业态背景下,商标申请中商品与服务项目的选类逻辑及其潜在风险进行系统梳理,以期为企业商标布局及代理实务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参考。

 

  一、商品与服务分类规则与适用边界

  商品与服务分类的根本目的,在于界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无论是商品还是服务,其分类判断均应围绕功能主导、交易实质及消费者认知三项核心逻辑展开。

  (一)商品分类的核心原则及实践适用

  1.制成品原则上以功能或用途作为分类基准

  商品类别的界定,应以其实际功能或用途为判断基准,而非商品名称、行业习惯或企业自身的商业描述。以“手套”为例,其所属类别完全取决于具体用途。

  第9类:潜水员手套、耐酸手套、工业防X光手套、防事故手套、电手套;

  第10类:医用手套、按摩手套;

  第17类:绝缘手套;

  第21类:家务手套、烤箱手套、园艺手套、洗车手套;

  第25类:滑雪手套、服装手套;

  第28类:棒球手套、击剑手套、拳击手套、高尔夫手套。

  以实践中常见的“一次性手套”为例,若未明确用途,往往难以准确确定类别:医用一次性手套应归入第10类,而用于家务、餐饮服务的一次性手套,则应归入第21类。用途界定不清,极易导致注册范围与实际使用场景脱节,从而削弱商标权的稳定性。

  2.多功能商品以“消费者交易目的和主要功能”界定核心功能

  当商品具备多项功能时,分类判断的关键并不在于其技术复杂度或生产工艺,而在于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主要目的。例如,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图书,若电子功能成为其核心卖点并主导交易决策,则可能归入第9类;反之,若电子装置仅起辅助作用,则仍应归入第16类。

  该判断逻辑在智能产品领域尤为典型。以智能体脂秤为例,尽管其配套 App 可提供数据分析、健康建议等功能,但消费者交易的核心仍是身体指标监测设备本身,其法律属性仍应落在第9类,相关数据分析功能通常被认定为附属功能。

  3.原料、未加工品及半成品按主要原材料分类

  由多种原材料制成的商品,应以其主要原材料作为分类依据。例如,以牛奶为主要成分的饮料通常归入第29类,而以咖啡为主要成分、辅以牛奶的咖啡饮品,则应归入第30类。

  4.专用品及容器原则上随主产品分类,但需警惕独立使用风险

  容器或配件通常依附于主产品功能进行分类,如化妆包归入第3类、电脑专用包归入第9类、珠宝首饰包归入第14类等。但在实践中,若该类产品已具备脱离主产品的独立使用价值,企业应考虑同步布局第18类“包”等通用类别,以防他人从功能或用途侧面进行“切割式注册”。

  (二)服务分类的综合判断规则

  服务类别的界定,应综合考察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及行业属性,而不能仅依据企业名称或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在复合型服务模式下,尤需避免以单一维度进行机械判断。

 

  二、多功能场景下商品与服务选类的实务困境与典型案例分析

  (一)功能交叉引发的侵权风险

  案例一:奶瓶用电加热器侵权案

  某企业在第11类“奶瓶用电加热器”商品上注册商标,但实际销售产品除奶瓶加热功能外,还具备烧水、煮茶等用途,并在宣传中重点强调上述功能。第三方据其在“电热水壶”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主张侵权。法院认为,涉案产品在实际使用与宣传中已突破“奶瓶专用”功能边界,相关公众已将其视为电热水壶的替代品,最终认定构成侵权。

  启示:多功能商品若在实际交易中存在多个可独立成立的交易目的,仅围绕“主要功能”进行注册,可能无法覆盖真实使用场景,从而导致注册商标在侵权抗辩中效力受限。

  案例二:婴幼儿游泳服务纠纷案

  同一文字商标分别注册于第41类教育培训服务(4101群组)与游泳娱乐、个人教练服务(4105群组),双方实际经营内容在“婴幼儿游泳、青少年游泳培训”方面存在重合,最终陷入互相主张侵权的困局。

  启示:当服务本身具备多重属性时,若仅注册单一群组,极易被他人从服务属性侧面切割注册,导致品牌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二)专用品跨界使用引发的规避风险

  在实践中,侵权方往往通过改变商品用途描述或申报类别,以规避侵权认定。例如,第25类“登山鞋”与第9类“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鞋”在功能上高度相似。若权利人仅在第25类“鞋子”注册,侵权方可能通过申报第9类“劳保鞋”,试图规避侵权责任及海关扣押。

  启示:专用品与通用品、不同用途商品之间,存在功能与市场用途交叉。若仅基于单一专用品定位注册,他人可能通过用途切换实现规避。

  因此,在多功能或多使用场景下,企业应明确商品或服务的核心交易目的和主要功能,确定主类别,并针对附属功能或潜在跨界使用合理布局辅助类别,以覆盖实际使用场景并降低法律风险。

 

  三、商品与服务边界模糊下的商标法律风险

  在复合业态背景下,商品与服务在实际经营中常相互交叉、互为辅助,边界容易被弱化。但在商标审查、撤销及侵权判断中,商品与服务的边界仍是认定商标是否构成真实、合法使用的关键标准。若注册类别与实际交易内容不符,即便企业持续使用商标,也可能因使用对象与注册类别不一致而面临撤销或维权受限的风险。

  (一)储值卡、会员卡的法律属性判断

  在涉及储值卡、会员卡等载体型工具的案件中,司法实践通常不以卡片本身作为判断重心,而是着眼于其所承载的交易内容及服务性质。判断的核心在于:消费者最终获得的究竟是商品还是服务。

  在(2011)高行终字第402号案中,银行在第9类“磁性识别卡、智能卡”商品上注册商标,但其实际仅将商标用于借记卡、信用卡的发行与使用。法院认为,相关公众关注的并非卡片这一商品本身,而是银行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卡片仅为服务的技术载体,涉案使用不构成第9类商品上的商标使用,最终维持撤销决定。

  该裁判思路可进一步适用于一般商业场景中的储值卡、预付卡情形,其属性判断应结合具体经营模式分别考察:

  银行、支付机构:核心交易内容为资金结算与金融管理,储值卡属于金融服务的组成部分,第36类“金融,货币和银行服务”为核心类别;

  服装零售店:消费者购买储值卡的目的在于未来购买特定商品,储值行为仅为交易方式,第25类“服装、鞋和帽子”等商品类别构成核心;

  美容美发、健身、培训等持续性服务行业:消费者购买的是持续提供的服务内容,储值卡仅作为服务预付款工具,核心类别应落在对应的服务类别(如第44类“卫生、美容服务”、第41类“文娱、体育活动的服务”),第36类(“金融、储值卡服务”)为次要或辅助属性。

  (二)餐饮服务与预制食品销售的边界

  在餐饮行业,“堂食+外卖+预制食品或半成品零售”已成为常见经营模式,但上述业务形态在商标法律意义上并不当然构成同一使用对象。司法实践判断的核心在于:消费者购买的究竟是餐饮服务,还是可脱离服务场景独立流通的食品商品。具体而言:

  小吃快餐及外卖模式:若以堂食、即时制作及外卖为主要盈利模式的经营主体,即便未提供固定就餐场所,如依托外卖平台(如美团)经营的商家,其向消费者提供的不仅是食物和饮料本身,也通常附带餐具、纸巾等服务,相关商标使用通常被认定为第43类餐饮服务(参见(2019)京73行初2205号);

  预制菜及零售为核心模式:若以预制菜、即食食品或标准化包装食品销售为主营业务,且未提供堂食或现场餐饮服务(如无堂食的糕点店、以零售为主的茶饮门店),消费者购买的是可脱离服务场景独立流通的商品,此时商标使用更可能被认定为第29类、第30类或第32类等食品、饮料商品上使用(参见(2020)京73民终249号)。

  混合模式风险:当堂食/外卖服务与预制食品销售同时存在时,应结合消费者核心交易目的判断商标使用性质。若商标仅注册于第43类,但主要用于预制菜包装或线上食品销售页面,可能被认定为服务类别上的“空壳使用”,存在被撤销或维权受限风险。

  (三)“产品+软件+数据服务”模式下的属性判断

  在“硬件设备+App+数据分析”模式下,商品与服务边界尤为模糊,核心问题在于硬件或软件是否构成独立交易对象。具体而言:

  以硬件设备为核心交易对象的情形下,若消费者购买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实体设备,App或数据分析功能仅用于辅助设备运行或提升使用体验,则相关商标使用原则上应认定为商品使用,例如智能体脂秤、医疗检测设备等;

  以数据分析或管理服务为核心交易对象的情形下,若消费者主要购买的是健康管理、风险评估或数据处理等服务成果,软件仅为实现服务的工具,即便存在程序界面或系统名称,相关商标使用亦应认定为服务使用。

  在(2020)京73行初6301号案中,企业在第9类“软件”上注册商标,但实际仅提供在线保险风险评估服务。法院认为,相关公众关注的是服务成果而非软件商品,涉案商标未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因此不予支持。

  因此,在复合业态下,企业应厘清商品与服务的核心属性,结合实际经营模式选择主次类别,并在必要时同步布局相关类别,避免“注册在A、使用在B”的风险,从而提升商标权整体稳定性。

 

  四、商标注册的分层布局策略与实操建议

  多功能商品与复合业态的发展,对商品与服务分类规则的理解与运用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商标选类已不再是单纯的技术性申报问题,而是对品牌法律边界的精准界定。

  无论业态如何融合,判断的出发点始终应回归交易本质,即消费者最终购买的对象。具体而言,应重点考察三项因素:其一,消费者的核心购买对象是否为商品或服务;其二,哪一项功能在交易决策中起主导作用;其三,商标的实际使用场景是否已突破既有类别边界,从而产生类别错位或跨界使用的风险。

  基于上述判断逻辑,在多功能商品与复合业态下,单一类别注册往往难以支撑商标权的稳定性。更为可行的做法,是以核心交易属性为基础,采用“核心—密切关联—关联—防御性”的四层次布局策略,对商标权范围进行结构化设计:

布局层次

定义内涵

布局目的

典型示例

核心类别

与企业主营商品/服务直接对应的类别

确保商标合法使用,奠定维权基础

胰岛素泵→第 10 类“医疗器械”;餐饮服务→第 43 类 “餐饮住宿”

密切关联类别

与核心商品/服务在产业链上下游、功能上紧密相关的类别

扩展保护范围,覆盖核心业务延伸场景

血糖仪→第 10 类“监测设备”+ 第5类 “医用耗材”;智能手表→第9类“电子设备”+第 14 类 “珠宝表”

关联类别

市场认知中与核心类别易产生混淆的相关类别

防范他人“搭便车”,避免混淆误认

登山鞋→第25类“运动鞋”+第9类“劳保鞋”;雪具包→第28类“滑雪装备包”+第18类 “背包及其他常见包”

防御性类别

基于未来业务拓展规划或防止他人抢注的前瞻性类别

提前布局潜在业务领域,阻断抢注通道

智能医疗企业→提前布局第42 类 “软件开发”、第44类 “健康管理”;餐饮企业→布局第30类“预制食品”

  需要强调的是,四层次布局并非鼓励“泛化注册”,而是在明确核心交易属性的前提下,有序扩展保护边界。若商标仅注册于关联或防御性类别,而实际使用集中于核心类别,仍可能因使用对象不符而面临撤销风险。

  因此,在具体实务中,企业应同步关注商标注册与实际使用的匹配关系:一方面,结合尼斯分类规则与既有裁判标准,持续校准商品与服务属性的法律定位;另一方面,在业务调整或模式升级时,及时补充相应类别的注册,并规范留存销售合同、宣传页面、交易流程等使用证据,以确保商标权在各层次类别上的稳定性与可执行性。

  总体而言,在多功能商品与复合业态下,商标保护的关键不在于“注册得多”,而在于选得准、结构清、用得稳。只有围绕消费者交易认知与实际使用场景,构建层次清晰、边界合理的注册体系,商标专用权才能在复杂商业模式中持续发挥其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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