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异议制度简介

2026-02-13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张海永

 

  引言

  在欧洲专利制度框架下,专利授权并不意味着权利稳定性的最终确立。相反,自欧洲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专利即进入可能遭受集中攻击的阶段。欧洲专利异议制度(Opposition Proceedings)正是在此背景下形成的一项核心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在专利授权之后,通过统一程序对专利是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以下简称“EPC”)的实体与程序性要求进行再审查。

  从制度功能上看,异议程序兼具公共法与私法属性。一方面,其通过允许任何第三方对专利有效性提出挑战,发挥对授权质量的事后监督作用,从而维护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该程序亦为潜在竞争者提供了一种集中、高效且相对低成本的救济路径,以替代在多个成员国分别提起撤销诉讼的分散化模式。因此,异议制度在欧洲专利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制度地位与实践价值。

 

  1、异议程序的核心价值

  欧洲专利异议程序是一种具有对抗性质的程序。程序主体包括专利权人、异议人以及作为裁判机关的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在该程序中,EPO并非单纯的行政管理机构,而是以准司法裁判者的身份,对当事人提交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论证进行审查,并据此做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决定。

  异议程序的核心价值在于其实现了对已授权欧洲专利的集中式无效审查。与授权后在各生效国分别启动国家撤销程序相比,异议程序在程序效率、成本控制以及裁判统一性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尤其是在异议期届满后,针对欧洲专利的无效挑战原则上只能通过各成员国法院分别进行,其时间成本和经济负担均大幅上升。相较之下,虽然异议程序通常持续两年以上,但总体上仍被视为应对高价值专利的成本效益最优路径之一。

 

  2、异议的提交要求与身份限制

  根据EPC的明确规定,异议必须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九个月内提出。该期限属于严格的期间,异议通知书及相应异议费均须在期限内提交,逾期不予受理,亦不存在延期的可能。

  在当事人资格方面,除专利权人本人外,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作为异议人提起异议。EPC并未要求异议人与涉案专利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或经济利害关系。这一制度设计在实践中催生了所谓“稻草人异议”的现象,即由专利代理机构或第三方名义代为提出异议,从而使真实利益相关方得以避免过早暴露其竞争立场。该做法在现行制度下原则上是被允许的。

  需要指出的是,一旦异议程序成立,异议人的程序性地位即被固定。除非相关业务资产发生整体转让,否则异议资格原则上不得单独转让。

 

  3、异议的法律依据与实质性理由

  异议的提出必须以EPC明确列举的法定事由为依据。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异议理由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缺乏可专利性。即专利主题不符合EPC关于可专利性的基本要求,例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工业适用性,或属于EPC明确排除的专利客体,包括但不限于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审美创造、智力活动或商业活动的规则、计算机程序本身以及信息的表达形式。

  第二,公开不充分。即专利说明书未能以清楚、完整的方式披露发明内容,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在不付出过度实验或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实施该发明。

  第三,超出原始公开范围。即授权专利的内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违反了EPC第123条第2款关于禁止增加新内容的规定。

  在程序层面,异议人负有在异议启动阶段即充分提出其理由、事实、证据及论证的义务。对于在程序后期引入的新理由,异议部通常持审慎甚至排斥态度,其是否被采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程序进展阶段及公平性考量。

 

  4、异议部的组织架构与审理流程

  异议程序由异议部负责审理。异议部通常由三名具有技术资格的审查员组成,其中至少有两名成员必须未曾参与该专利的原始授权程序。在某些复杂案例中,还可能加入一名具有法律资格的审查员。

  异议程序通常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受理检查:异议部首先检查异议是否有效提交(如费用是否足额缴纳、异议人身份是否明确、是否在期限内提交等)。若被视为不受理,程序将直接终止。

  (2)书面答辩阶段:若异议被受理,专利权人通常会有四个月的时间提交反驳论点或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必须直接针对异议理由,且不允许扩大原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虽然专利权人没有义务必须回复,但如果不进行有力反驳,可能会面临EPO直接做出不利裁决的风险。

  (3)实质审查与初步意见:EPO会对理由进行实质性评估,并可能发布初步意见,邀请双方进一步发表评论。

  (4)口头审理:如果任何一方提出请求,或者EPO认为有必要,程序将以口头审理的形式进行。口头审理是各方行使听证权的核心途径。根据最新的程序规则,口头审理可以通过视频会议或现场办公的形式举行。

  (5)最终决定:异议部会在口头审理结束时宣布决定。统计数据显示,大约三分之一的专利会被完全撤销;三分之一会以修改后的形式维持;另外三分之一则会驳回异议,维持专利。

 

  5、上诉机制

  异议程序的裁决结果通常包括三种情形:专利被全部撤销、专利在修改后以限制性形式维持,或异议被驳回、专利维持授权状态。EPO的统计数据显示,这三种结果在实践中的出现概率大致相当。

  任何因异议裁决而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均有权向EPO的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原则上,上诉具有中止原裁决执行的效果。在上诉程序中,一项重要的程序法原则是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即在仅有一方提起上诉的情况下,非上诉方原则上不得通过程序行为使其法律地位优于上诉前的状态。

 

  6、成本考虑

  异议程序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其结果高度依赖于案件事实、证据质量及法律论证水平。一个典型的异议程序通常持续两年以上,整体费用大致介于1万至3.5万英镑之间,主要包括代理人服务费用及向EPO缴纳的官方费用。

  从整体制度运行情况看,约有5%的欧洲专利在授权后遭遇异议。尽管该比例相对有限,但异议案件往往集中于技术价值高、市场竞争激烈的专利,其对相关产业格局和市场进入壁垒具有显著影响。

 

  结语

  总体而言,欧洲专利异议制度通过在授权后阶段引入集中、对抗性的有效性审查机制,在保障专利质量、维护公共利益与平衡市场竞争秩序之间发挥着关键作用。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异议程序构成对其专利稳定性的制度性检验;而对于第三方而言,该程序则提供了一种在成本与效率上具有明显优势的权利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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