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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1056期(2026.02.28-20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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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CAIRN”商标案看商标象征性使用的司法认定与法律风险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田慧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这不仅是商标制度的基本理念,也是我国《商标法》贯穿始终的核心原则。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的同时,也承担着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真实、有效使用商标的义务。然而,在实践中,部分商标权人为维持商标注册效力,进行仅具形式意义而无实际商业价值的“使用”,这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界定为“象征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京行终61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CAIRN商标案”),在司法层面对商标象征性使用进行了精彩阐释。

 

  一、案情聚焦:一场围绕“真实使用”的拉锯战

  诉争商标为第11139135号“CAIR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防护帽、潜水服、救生圈、潜水面罩”等商品,注册人为广州惠恒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惠恒源公司”)。上诉人彩润体育以该商标在2018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4日(指定期间)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其注册。

  在撤销程序及后续复审,乃至一审诉讼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认为,惠恒源公司提交的商标授权书、多份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其对诉争商标在“潜水镜”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使用,故维持了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

  然而,案件在二审阶段迎来逆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细致审查了在案证据的诸多疑点,最终认定惠恒源公司的使用行为属于“象征性使用”,不足以维持注册,据此撤销了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二、抽丝剥茧:司法如何认定“象征性使用”

  “CAIRN商标案”的二审判决,清晰展示了法院在区分真实使用与象征性使用时采用的严谨逻辑与审查标准。综观判决理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查尤为关键:

  1.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力:形式瑕疵的致命影响

  证据是还原事实的基础。本案中,惠恒源公司提交的核心证据——多份销售合同,均为复印件。在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惠恒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合同原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这一关键的形式瑕疵,从根本上动摇了该组证据的证明力基础,使得其所欲证明的“交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2.交易行为的合理性:背离商业惯例的疑点

  判决并未止步于形式审查,更进一步对证据内容所反映的“交易”行为进行了实质性剖析,发现多处有违正常商业逻辑:

  (1)合同内容过于简略:所涉合同仅约定了产品名称、数量和价格,但对型号、颜色、尺码规格等通常商业合同中必备的要素均未约定。这种“粗线条”的合同,不符合一般市场交易习惯。

  (2)商标使用超出注册范围:合同涉及销售“CAIRN男士游泳裤”、“CAIRN游泳衣”等商品。经查,惠恒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并未在相关类别上注册“CAIRN”商标。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进行所谓“使用”,其动机存疑。

  (3)交易模式不合逻辑:证据显示,瑞源祥与海风公司在2020年12月2日签订了一份数量较大的销售合同后,仅隔一个月(2021年1月5日)又签订了一份数量极小(各商品仅6-12件)的销售合同,且后者突然出现了前份合同未涉及的多种新商品。这种短期内交易规模断崖式下跌且商品种类突变的模式,缺乏合理的商业解释。

  3.使用意图的真实性:综合背景下的推断

  法院将单个交易行为置于权利人的整体商业背景下考察,发现:

  •惠恒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枚与诉争商标差异较大的其他商标。这种围绕同一业务进行多样化商标储备,却对诉争商标仅进行零星“使用”的策略,难以体现将其作为识别商品来源主要标识的真实意图。

  •针对2021年1月5日那份数量小、金额低的合同及发票,法院明确指出,其“不足以证明惠恒源公司对诉争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属于仅以维持诉争商标注册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商标的行为”。

 

  三、核心启示:象征性使用的边界与法律后果

  “CAIRN商标案”的二审判决,再次明确了我国司法实践对商标使用要求的严格立场:商标使用必须是具有真实、善意的商业使用,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象征性使用,即便有合同、发票等文件“印证”,一旦被认定为缺乏商业实质、仅为应付法律要求而进行的“表演”,将无法产生维持商标注册的法律效果。

  象征性使用的常见特征可归纳为:

  1.使用规模极小,无法发挥识别功能:这是最核心的客观表现。商标的使用行为在规模上微乎其微,无论是销售数量、金额还是宣传范围,都未达到能在市场上发挥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最低限度。例如,仅在指定期间内有一次销售行为,销售数量仅为一台或几件商品,金额仅有几十元至千余元,这种孤立的、零星的销售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象征性使用。

  2.交易对象存疑,存在特殊关系:当使用证据中的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时,其交易的商业真实性会受到质疑。如果商标注册人与销售合同的购买方存在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共同身份关系,这种“自己卖给自己”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因缺乏真实的、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市场流通属性,极可能被认定为仅为维持注册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

  3.使用方式异常,违背商业惯例:如本案中所涉及的合同过于粗糙,仅约定了产品名称、数量和价格,却缺失了型号、颜色、尺码等商业合同中通常必备的要素;所涉及商品为未注册商品,这种使用只是为了应对撤三而临时拼凑的,动机存疑;交易模式不合逻辑等…… 都是“为使用而使用”的假象。

  4.证据链存在瑕疵,关键证据缺失:虽然提交了多份证据,但证据链断裂,无法形成有效闭环。例如,仅有商标许可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但没有对应的发票或其他履行证据佐证,合同本身无法证明商标已被实际投入商业使用。又如,仅有产品照片但无法显示拍摄时间,或照片中的商标疑似后期通过技术手段合成,缺乏真实性。

 

  四、对企业与权利人的实务建议

  该判决再次为商标权利人敲响了警钟,也为商标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1.树立“使用为王”的商标战略观:商标的价值源于其在市场中的实际使用和积累的商誉。应将资源优先投入到核心商标的真实使用与品牌培育上,而非盲目囤积商标。

  2.规范留存使用证据:真实、规范、完整的证据是应对撤销风险的根本。在日常经营中,应注意系统性地保存好能够体现商标、商品、时间、主体、规模等要素的合同、发票、广告、产品图片、参展资料等证据原件,形成连贯的证据链。

  3.警惕关联交易证据的局限性:如使用证据均发生在商标权人与其关联公司之间,或由关联公司对外签订,此类证据的证明力本身相对较弱,需有其他独立、客观的证据予以补强,否则极易受到质疑。

  4.理性应对商标冲突:当面临商标被提撤销三年不使用时,应首先评估自身使用证据的扎实程度。若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应优先考虑通过转让等市场化方式解决冲突,避免在诉讼中因证据不足导致商标无效,并承担败诉后果。

  “CAIRN商标案”终审判决的意义,不仅在于个案的公正裁量,更在于它向市场传达了清晰的司法信号:商标制度保护的是真实的商业活动与公平的竞争秩序,而非那些被束之高阁或仅用作法律博弈工具的“纸面权利”。唯有将商标投入真实的商业使用,让其在与消费者的互动中焕发生命力,才是对商标资源的最佳利用,也是对商标法律精神的最大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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