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杨胜姣
欧洲专利局(EPO)2026版审查指南于2026年4月1日生效。2026版审查指南引入了多项变更,笔者在此重点介绍对申请人(以及异议方)影响最为显著的变更。这些影响源于审查指南(以及预期审查实践)与扩大上诉委员会判例法的更紧密结合。
1.G1/23号决定公布后,尽早提交申请变得更加重要
在提交相应的专利申请之前推出具有所谓“隐含”特征的产品,如今可能比以往风险更大,尤其是在材料科学、化学、生物技术和医疗器械等领域。这是因为任何投放市场或以其他方式公开提供的产品,无论其某些成分或内部结构是否能够被分析或复制,都可能构成后续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
这一方法体现了扩大上诉委员会G1/23号决定(2025年)所确立的原则,该决定现已完全纳入20226版《审查指南》。在该决定中,扩大上诉委员会明确指出,在欧洲专利申请提交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产品,不能仅仅因为其成分或内部结构在当时无法被本领域技术人员分析和复制,就被排除在现有技术之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并拥有该产品即被视为满足了可复制性要求。
因此,在任何商业化、演示、分销、向客户供应或其他非保密披露之前提交欧洲专利申请仍然是最佳实践。申请人不能再依赖产品的“隐含”或不可分析的特征来维护后续申请中的新颖性。反之,当在异议程序中异议方依赖公开的在先使用来质疑欧洲专利的有效性时,这一澄清后的标准可能对他们有利。
2.基于子范围的选择发明:新颖性仅根据“黄金标准”进行评估
对于从更广泛的已知范围内选择子范围的选择发明,申请人不再能够依赖以下论点:
•子范围相对于已知范围而言较窄;
•子范围与已公开的实施例相差足够远;或
•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未“认真考虑”所选子范围。
此前基于这三个标准的新颖性测试已被通用的新颖性“黄金标准”所取代。该黄金标准仅关注所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否在现有技术中清晰明确地公开,这与扩大上诉委员会的既定判例一致。
新指南中采用的这一新方法是否比之前的新颖性测试对申请人更有利或更不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事实。例如,在T1688/20 (2022)案中——这是上诉委员会首批偏离传统三标准测试的裁决之一,结果对专利权人有利。在该案中,56°至59°的角度子范围被认定为新颖,优于先前公开的50°至60°的范围,因为在缺乏更具体信息的情况下,仅由其边界定义的范围并未公开更具体的技术特征,例如该范围内的具体数值。
然而,根据2026版审查指南,在涉及重叠端点或即使只有一个示例落入所要求保护的子范围的情况下,结果可能有所不同。在这些情况下,新颖性通常不会被认可。
因此,制定额外的备选方案变得越来越重要。然而,鉴于欧洲专利局在评估新增主题时采用的严格标准,以及为证明创造性而需证明技术效果的要求,仅仅列出长长的子范围清单可能并不足以满足要求,除非同时采取其他措施来满足《欧洲专利公约》(EPC)的所有要求。
3.权利要求解释:说明书和附图始终至关重要(G1/24)
申请人应仔细审阅说明书和附图,并牢记权利要求的解释,因为根据扩大上诉委员会的决定G1/24,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必须始终参考说明书和附图,而不仅仅是在权利要求措辞不明确时才参考。
出于同样的原因,对说明书的任何修改,特别是为使说明书适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而进行的修改——绝大多数欧洲审查员通常要求进行此类修改,有时审查员甚至会在授权意向通知中单方面进行此类修改——都应受到严格审查。除非待决的G1/25号案件出现不同的结果,否则这一常规要求和审查员的做法在未来可能会继续存在。
说明书中存在的任何不一致之处或过于限制性的表述,无论是在提交时还是在说明书修改过程中引入的,都可能影响权利要求的解释,并最终影响可专利性。然而,正如T 2027/23号决定(该决定发布于G1/24号决定之后,并在至少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包括统一专利法院、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国家惯例以及非欧洲惯例在内的不同法院实践后得出结论)所述,“参考/查阅”说明书不应被理解为基于发明实施例中所列特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使其含义比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理解的权利要求措辞更为狭窄。
4.结论
欧洲专利局2026版审查指南标志着审查实践围绕扩大上诉委员会判例法的整合,这对申请人产生了切实的影响。总而言之,这些变化强调了尽早提交申请策略、谨慎管理公开披露、充分拟定备选方案以及在整个审查过程中保持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严谨一致性的重要性。申请人若继续依赖法律条文的“安全网”或提交申请后的陈述意见,而非注重原始披露的质量和时机,则面临更高的诉讼和异议风险。与此同时,法律条文的清晰化有助于提高可预测性,从而使那些能够根据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调整其提交和撰写策略的当事人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