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刘瑾
随着中国科技的迅猛发展,中国制造持续向海外推进。美国作为全球最重要的市场之一,往往是中国企业海外扩张的首选地,在进行产品的专利布局时,美国专利申请也是首先被考虑的海外申请。
美国专利审查制度中,关于重复授权具有独特的、不同于其他国家的规则,本文就其渊源、判断标准、最新进展和实务进行初步探讨。
1.什么是“重复授权”
在美国,一个申请人不能因为同一个发明,或者实质上只是同一个发明的显而易见的变型,拿到多个互相叠加的专利保护期。美国法把这类问题统称为 double patenting (DP),即我们通常说的“重复授权”。
这个规则背后的想法并不复杂,主要是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假设一个申请人先拿到一个专利,保护期到2035年,如果他又拿到另一个内容差不多的专利,保护期到2038年,那么公众本来应当在2035年以后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又被延长控制了3年。美国的ODP/NSDP 规则就是为了防止这种“不合理延长专利排他期”。另一个政策考虑是,类似权利要求以后如果被转让给不同主体,被控侵权人可能要同时面对多个专利权人的诉讼或许可压力。
重复授权主要分两类:
第一类是法定重复授权(Statutory Double Patenting),它基于35 U.S.C.§101,处理的是“同一个发明不能给两个专利”的问题。简单说,如果两个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完全一样,就可能构成这一类重复授权。
第二类是非法定重复授权(Non-statutory Double Patenting (NSDP),也称Obviousness-type Double Patenting (ODP)),它处理的是另一种更常见的情况:两个权利要求不完全一样,但后一个只是前一个的显而易见变型,二者没有真正的可专利区别。
ODP不是一个新近出现的审查工具。其司法基础至少可以追溯到 In re Schneller(1968)等 CCPA 判例。1995年6月8日以后,美国实用和植物专利的期限通常改为自有效美国申请日起算20年,因此同一专利族中不同申请的 filing date、priority date、issue date、expiration date、PTA都可能影响ODP分析。MPEP 804对这类后URAA申请中的 provisional NSDP、专利期限申请日和TD答复方式有专门规则,参见[MPEP 804]。
2.USPTO审查员一般怎么判断 DP/ODP
可以把审查员的判断过程理解成四个问题:
问题一,两个权利要求是不是“完全同一个发明”
审查员首先会比较被审查申请的权利要求,以及另一个专利或申请中的权利要求。如果两个权利要求的范围完全相同,就可能是35 U.S.C.§101下的法定重复授权。
一个比较好理解的测试方法:
是否存在一个实施方式,落入权利要求A,但不落入权利要求B?
是否可能在侵犯权利要求A时不侵犯权利要求B?
如果任一问题的答案是“是”,说明两个权利要求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通常就不应直接作出法定 DP rejection,而应继续分析是否存在ODP/NSDP。
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实务点:Terminal Disclaimer(TD)不能克服法定重复授权。如果问题真的是“同一个发明拿两个专利”,申请人通常需要修改、删除或合并权利要求,而不是简单提交TD。
问题二:如果不是完全相同,是否仍然没有“可专利区别”
如果两个权利要求不是完全相同,审查员会进入ODP分析。ODP问的是:被审查权利要求是不是只是参考权利要求的显而易见变型?
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类似103显而易见性”的分析,但它不是普通的35 U.S.C.§103 驳回。普通103驳回依赖 prior art;ODP关注的是同一申请人、共同所有人、共同发明人、共同研究协议等关联情形下,两个专利或申请的权利要求是否实质上太接近。
作为ODP基础的共同拥有专利或共同待审申请本身,不一定要符合35 U.S.C.§102 规定的作为现有技术的条件。但是,如果审查员在ODP的obviousness分析中额外引用 secondary reference,这个 secondary reference 通常应当能够作为prior art使用。
换而言之,不要把ODP当成普通现有技术驳回来答。申请人要重点比较的是被审查权利要求与 reference claims是否具有 patentable distinctness,也就是是否存在真正的可专利区别。
问题三:这个reference 本身能不能拿来做 ODP reference
代理人或申请人遇到 ODP rejection时,通常会直接比较两个权利要求是否接近,然后考虑是否提交TD。但近年的判例提醒我们,在比较权利要求之前,还要先问一个更基础的问题:审查员引用的那个专利或申请,是否本来就适合作为ODP reference?
MPEP 804的主线是防止不合理的专利期限延长,较早到期的专利,有可能作为较晚到期专利的ODP reference。对于两个或多个1995年6月8日以后提交的实用或植物申请,如果存在 provisional NSDP,MPEP还根据被审查申请的 patent term filing date 是较早、相同还是较晚,规定不同的处理方式,参见[MPEP 804]。可以简化理解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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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一般处理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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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查申请的 patent term filing date更早,且 provisional NSDP 是唯一剩余拒绝理由 |
审查员通常应撤回该申请中的 provisionalNSDP,让较早申请先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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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申请的 patent term filing date 相同 |
provisional NSDP 可在各申请中维持,直到申请人证明权利要求有可专利区别,或提交合规 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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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查申请的 patent term filing date更晚 |
provisional NSDP 通常会维持,直到申请人克服 |
但是,Allergan和Baurin之后,不能再机械地只看filing date或expiration date,特别是当审查员用“优先权在后、到期也在后”的专利或申请作为ODP reference时,申请人应当先追问:这到底有没有造成“后一个专利延长前一个专利排他期”的问题?如果没有,reference的适格性本身就值得争辩。参见[Allergan; Baurin Appeal Decision; Baurin Rehearing Decision]
问题四:申请人可以怎么答复
面对 ODP/NSDP rejection,通常有三条路。
第一,修改权利要求。如果两个权利要求确实太接近,可以通过加入实质技术特征,使被审查权利要求与 reference claims 拉开距离。
第二,提交意见陈述。如果本来就存在可专利区别,或者审查员的reference不适格,应当直接说明为什么当前权利要求相对于reference claims具有patentable distinctness,或为什么该reference不能支持 ODP rejection。
第三,提交 TD。如果 ODP rejection 成立,且申请人可以接受期限和权属方面的后果,可以提交符合37 CFR 1.321的terminal disclaimer,并在OA答复中请求撤回ODP rejection。
要强调的是,TD 是工具,不是默认答案。它可能很快解决审查问题,但也会带来专利期限、PTA、共同所有权、后续许可和转让方面的影响。因此,收到 ODP rejection 后,不应先问“TD表格怎么交”,而应先问“这个 ODP rejection 是否真的成立”。
3.最新进展:Allergan案 和 Baurin 案到底改变了什么
近年ODP争议的重点,已经从“两个权利要求像不像”,进一步发展到“哪个专利或申请可以作为 proper ODP reference”,这对同一专利族中有 continuation、PTA、共同优先权、不同到期日等因素的案件尤其重要。
Allergan案:不能只机械比较专利到期日
Allergan USA, Inc. v. MSN Laboratories 是2024年CAFC的 precedential opinion。案件中的结构比较特殊,但对实务很重要。
被挑战的权利要求属于同一专利族中 first-filed、first-issued 的专利。由于USPTO 审查延迟,该专利获得PTA,所以它比后续子案更晚到期。被用作ODP reference的,则是同一专利族中later-filed、later-issued、earlier-expiring 的专利,且这些专利共享共同优先权日。
CAFC的结论是,在这种结构下,一个first-filed、first-issued、later-expiring claim,不能被later-filed、later-issued、earlier-expiring reference claim 以 ODP 无效化。
这句话用更通俗的实务规则理解为:如果某个专利是同一专利族里最早提交、最早授权的那个,只是因为 USPTO delay 得到PTA而较晚到期,那么不能简单用后提交、后授权、较早到期的子案反过来攻击它。否则,等于让子案把母案依法获得的PTA吃掉,这不符合ODP防止“不合理延长期限”的目的。
但是,Allergan也不能被扩大理解。它不是说“母案永远不能被子案攻击”,也不是说“later-issued patent 永远不能作为 ODP reference”。Gilead、AbbVie、Cellect 等判例仍然说明,在其他事实结构下,较早到期的权利要求可能成为较晚到期权利要求的 ODP reference,关键还是要看是否存在不合理延长排他期,以及reference本身是否适格。
Baurin案:优先权在后、到期也在后的 reference 是否适格
Ex parte Baurin 把问题推进到了USPTO审查阶段,用一句话概括就是:
审查员能否用“优先权在后、到期也在后”的专利或申请,来拒绝一个“优先权更早、到期也更早”的在审申请?
PTAB在 2024年11月8日的 appeal decision 中反转了审查员的 ODP rejection。其理由是,如果被审查申请本身不会把排他期延长到 reference之后,而 reference反而是 later-filed / later-priority / later-expiring,那么该 reference 很难说是 proper ODP reference。
审查员之后请求rehearing,认为PTAB误解 Allergan、与 MPEP 804/804.02 不一致,并强调 separate ownership / harassment 风险。PTAB在2025年12月18日的 rehearing decision 中维持反转结果。PTAB还特别说明,防止不同权利人用相近专利反复骚扰被控侵权人,确实是ODP的政策背景之一,但这并不等于 separate ownership risk 本身就可以让一个 otherwise improper reference 变成 proper ODP reference。
不过,Baurin 还不能写成 USPTO 的最终稳定规则。2026年3月5日,USPTO Director 启动 Appeals Review Panel(ARP),并 sua sponte grant rehearing,要求围绕 ODP 问题提交进一步意见。USPTO 的 ARP status 页面也把 Ex parte Baurin 列为已 convene ARP 的 ex parte appeal。参见[Baurin ARP Order; USPTO ARP Status]
因此,根据Baurin 案,可以认为PTAB当前panel和 rehearing majority 给出了限制later-priority / later-expiring reference的重要观点,但 USPTO Office 层面的最终口径仍需等待ARP确认。
对代理人和申请人来说,如果 OA 中的 ODP reference 是优先权在后、到期也在后的专利或申请,不宜直接提交 TD。应先核查四个日期关系:filing date、priority date、issue date、expiration date。然后判断审查员引用该 reference 是否真的符合 ODP 的政策目的,也就是是否存在“第二件专利不当延长第一件专利排他期”的问题。参见[Allergan; Baurin Rehearing Decision]
4.TD 到底有什么代价
TD是 terminal disclaimer 的简称。直观理解,它是申请人向 USPTO 表示,为了克服ODP问题,我愿意放弃本案专利超过某一参考专利到期日之后的末端期限,并接受相应的权属或执行限制。
TD很常用,因为它往往是最快让申请授权的办法。但它不是一个“免费按钮”,提交前至少要考虑以下几类风险。
代价一:可能损失专利期限,尤其是PTA
TD 的本质是放弃指定日期之后的专利期限。如果本案本来有PTA,TD可能使这些PTA不能真正发挥作用。MPEP 1490 明确提示,35 U.S.C.§154(b)(2)(B)下,如果专利期限已经被 disclaimed beyond a specified date,PTA不能把期限延长到这个指定日期之后。所以,在有显著PTA的案件中,提交TD可能不是小事,它可能直接影响产品生命周期、仿制药进入时间、许可价值和诉讼价值。
代价二:专利可执行性可能被共同所有权绑定
为克服 commonly owned reference 导致的 ODP,TD通常必须包含37 CFR 1.321(c)下的共同所有权条款。也就是说,本案授权后的专利,通常只有在它与作为ODP基础的 reference patent/application 共同所有期间,才可执行。这不是说两个专利都会自动无效,也不是说 reference patent 本身会被TD影响。更准确地说,是提交 TD的那个专利的可执行性,会受到共同所有或共同执行条件限制。
代价三:以后转让、许可、融资、并购会更麻烦
TD会把两个原本可以分别管理的专利资产绑在一起,以后如果客户想做资产剥离、集团内重组、独占许可、融资质押、并购或 all substantial rights 转移,就必须检查 TD 绑定关系。普通非独占许可未必当然违反 TD,但如果某个交易安排实质上转移了控制权、排他执行权或所有实质权利,就可能触发共同所有或共同执行方面的问题。这类问题通常需要美国律师结合交易文件具体判断。
代价四:授权后基本很难撤回
授权前,在合适情形下,申请人可能通过 petition 请求撤回已经提交的 TD。但授权后,MPEP 1490 对已记录TD的撤回非常严格,证书更正、再颁、复审、IPR/PGR 等程序通常不能用来消除已记录TD的效果。因此,TD一旦随授权进入专利文件,实务上就应把它当成长期绑定安排,而不是将来可以轻松撤销的临时措施。
代价五:诉讼中可能形成不利因素
官方规则并没有说,提交TD就等于正式承认两组权利要求没有可专利区别。但在诉讼中,被告可能会把TD作为材料,用来说明专利族内部权利要求高度接近,或者专利权人自己也曾选择用TD解决ODP问题。因此,如果申请人有合理的 patentable distinctness 论点,或者reference本身适格性可争,最好不要未经评估就直接提交TD。[MPEP 804; MPEP 1490]
一个容易误解的点:已撤回的proposed TD rule不是现行规则
USPTO曾提出过更严格的TD proposed rule,大意是把TD专利的可执行性与reference patent权利要求有效性进一步绑定。按照那个proposed rule的思路,如果 reference patent的某些权利要求被无效,TD专利可能也会受到更强影响,甚至“同生共死”。不过目前的公开信息显示,该proposed rule已被撤回。
5.代理人的实务考虑因素
收到ODP/NSDP rejection 后,不建议第一反应就是交TD,更稳妥的顺序可能是:
(1)先判断是不是法定DP。如果是 35 U.S.C.§101下的 same invention 问题,TD不能解决。
(2)再看reference 是否适格。特别注意 Allergan/Baurin 型事实,reference 是否优先权在后、到期也在后?是否真的造成不合理期限延长?
(3)再比较权利要求是否有可专利区别。如果有区别,应考虑 argument 或 amendment,而不是直接放弃期限。
(4)最后再决定是否提交 TD。如果客户目标是快速授权、同一集团长期统一持有、期限损失很小,TD 可能是务实选择;如果案件涉及 PTA、核心产品生命周期、未来转让或许可,TD 应作为商业决策处理,而不只是程序动作。
总而言之,ODP rejection 不等于必须提交 TD。先判断 rejection 是否成立,再判断 TD 的代价是否值得。
参考文献:
[1]James Wilson, SPE 1624, TC 1600, "Reviewing Common Themes in Double Patenting" (USPTO presentation, February 25, 2019)
[2][MPEP 804] USPTO, MPEP§804, "Definition of Double Patenting", URL: https://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804.html
[3][MPEP 1490] USPTO, MPEP§1490, "Disclaimers", URL: https://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1490.html
[4][Allergan] Allergan USA,Inc. v. MSN Laboratories Private Ltd., No. 2024-1061, precedential opinion (Fed. Cir. August 13, 2024)
[5][Baurin Appeal Decision] Ex parte Baurin, Appeal 2024-002920, Decision on Appeal (PTAB November 8, 2024)
[6][Baurin Rehearing Decision] Ex parte Baurin, Appeal 2024-002920, Decision on Request for Rehearing (PTAB December 18, 2025)
[7][Baurin ARP Order] Ex parte Baurin, Appeal 2024-002920, Order Convening Appeals Review Panel and Granting Sua Sponte Rehearing (USPTO March 5, 2026)
[8][USPTO ARP Status] USPTO, "Appeals Review Panel Status", URL: https://www.uspto.gov/patents/ptab/decisions/appeals-review-panel-status
[9]PowerPatent, "Avoiding Double Patenting: Terminal Disclaimer 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