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重复授权浅析

2026-07-24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刘瑾

 

  随着中国科技的迅猛发展,中国制造持续向海外推进。美国作为全球最重要的市场之一,往往是中国企业海外扩张的首选地,在进行产品的专利布局时,美国专利申请也是首先被考虑的海外申请。

  美国专利审查制度中,关于重复授权具有独特的、不同于其他国家的规则,本文就其渊源、判断标准、最新进展和实务进行初步探讨。

 

  1.什么是“重复授权”

  在美国,一个申请人不能因为同一个发明,或者实质上只是同一个发明的显而易见的变型,拿到多个互相叠加的专利保护期。美国法把这类问题统称为 double patenting (DP),即我们通常说的“重复授权”。

  这个规则背后的想法并不复杂,主要是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假设一个申请人先拿到一个专利,保护期到2035年,如果他又拿到另一个内容差不多的专利,保护期到2038年,那么公众本来应当在2035年以后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又被延长控制了3年。美国的ODP/NSDP 规则就是为了防止这种“不合理延长专利排他期”。另一个政策考虑是,类似权利要求以后如果被转让给不同主体,被控侵权人可能要同时面对多个专利权人的诉讼或许可压力。

  重复授权主要分两类:

  第一类是法定重复授权(Statutory Double Patenting),它基于35 U.S.C.§101,处理的是“同一个发明不能给两个专利”的问题。简单说,如果两个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完全一样,就可能构成这一类重复授权。

  第二类是非法定重复授权(Non-statutory Double Patenting (NSDP),也称Obviousness-type Double Patenting (ODP)),它处理的是另一种更常见的情况:两个权利要求不完全一样,但后一个只是前一个的显而易见变型,二者没有真正的可专利区别。

  ODP不是一个新近出现的审查工具。其司法基础至少可以追溯到 In re Schneller(1968)等 CCPA 判例。1995年6月8日以后,美国实用和植物专利的期限通常改为自有效美国申请日起算20年,因此同一专利族中不同申请的 filing date、priority date、issue date、expiration date、PTA都可能影响ODP分析。MPEP 804对这类后URAA申请中的 provisional NSDP、专利期限申请日和TD答复方式有专门规则,参见[MPEP 804]。

 

  2.USPTO审查员一般怎么判断 DP/ODP

  可以把审查员的判断过程理解成四个问题:

  问题一,两个权利要求是不是“完全同一个发明”

  审查员首先会比较被审查申请的权利要求,以及另一个专利或申请中的权利要求。如果两个权利要求的范围完全相同,就可能是35 U.S.C.§101下的法定重复授权。

  一个比较好理解的测试方法:

  是否存在一个实施方式,落入权利要求A,但不落入权利要求B?

  是否可能在侵犯权利要求A时不侵犯权利要求B?

  如果任一问题的答案是“是”,说明两个权利要求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通常就不应直接作出法定 DP rejection,而应继续分析是否存在ODP/NSDP。

  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实务点:Terminal Disclaimer(TD)不能克服法定重复授权。如果问题真的是“同一个发明拿两个专利”,申请人通常需要修改、删除或合并权利要求,而不是简单提交TD。

  问题二:如果不是完全相同,是否仍然没有“可专利区别”

  如果两个权利要求不是完全相同,审查员会进入ODP分析。ODP问的是:被审查权利要求是不是只是参考权利要求的显而易见变型?

  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类似103显而易见性”的分析,但它不是普通的35 U.S.C.§103 驳回。普通103驳回依赖 prior art;ODP关注的是同一申请人、共同所有人、共同发明人、共同研究协议等关联情形下,两个专利或申请的权利要求是否实质上太接近。

  作为ODP基础的共同拥有专利或共同待审申请本身,不一定要符合35 U.S.C.§102 规定的作为现有技术的条件。但是,如果审查员在ODP的obviousness分析中额外引用 secondary reference,这个 secondary reference 通常应当能够作为prior art使用。

  换而言之,不要把ODP当成普通现有技术驳回来答。申请人要重点比较的是被审查权利要求与 reference claims是否具有 patentable distinctness,也就是是否存在真正的可专利区别。

  问题三:这个reference 本身能不能拿来做 ODP reference

  代理人或申请人遇到 ODP rejection时,通常会直接比较两个权利要求是否接近,然后考虑是否提交TD。但近年的判例提醒我们,在比较权利要求之前,还要先问一个更基础的问题:审查员引用的那个专利或申请,是否本来就适合作为ODP reference?

  MPEP 804的主线是防止不合理的专利期限延长,较早到期的专利,有可能作为较晚到期专利的ODP reference。对于两个或多个1995年6月8日以后提交的实用或植物申请,如果存在 provisional NSDP,MPEP还根据被审查申请的 patent term filing date 是较早、相同还是较晚,规定不同的处理方式,参见[MPEP 804]。可以简化理解如下表:

情形

一般处理思路

被审查申请的 patent term filing date更早,且 provisional NSDP 是唯一剩余拒绝理由

审查员通常应撤回该申请中的 provisionalNSDP,让较早申请先授权

两个申请的 patent term filing date 相同

provisional NSDP 可在各申请中维持,直到申请人证明权利要求有可专利区别,或提交合规 TD

被审查申请的 patent term filing date更晚

provisional NSDP 通常会维持,直到申请人克服

  但是,Allergan和Baurin之后,不能再机械地只看filing date或expiration date,特别是当审查员用“优先权在后、到期也在后”的专利或申请作为ODP reference时,申请人应当先追问:这到底有没有造成“后一个专利延长前一个专利排他期”的问题?如果没有,reference的适格性本身就值得争辩。参见[Allergan; Baurin Appeal Decision; Baurin Rehearing Decision]

  问题四:申请人可以怎么答复

  面对 ODP/NSDP rejection,通常有三条路。

  第一,修改权利要求。如果两个权利要求确实太接近,可以通过加入实质技术特征,使被审查权利要求与 reference claims 拉开距离。

  第二,提交意见陈述。如果本来就存在可专利区别,或者审查员的reference不适格,应当直接说明为什么当前权利要求相对于reference claims具有patentable distinctness,或为什么该reference不能支持 ODP rejection。

  第三,提交 TD。如果 ODP rejection 成立,且申请人可以接受期限和权属方面的后果,可以提交符合37 CFR 1.321的terminal disclaimer,并在OA答复中请求撤回ODP rejection。

  要强调的是,TD 是工具,不是默认答案。它可能很快解决审查问题,但也会带来专利期限、PTA、共同所有权、后续许可和转让方面的影响。因此,收到 ODP rejection 后,不应先问“TD表格怎么交”,而应先问“这个 ODP rejection 是否真的成立”。

 

  3.最新进展:Allergan案 和 Baurin 案到底改变了什么

  近年ODP争议的重点,已经从“两个权利要求像不像”,进一步发展到“哪个专利或申请可以作为 proper ODP reference”,这对同一专利族中有 continuation、PTA、共同优先权、不同到期日等因素的案件尤其重要。

  Allergan案:不能只机械比较专利到期日

  Allergan USA, Inc. v. MSN Laboratories 是2024年CAFC的 precedential opinion。案件中的结构比较特殊,但对实务很重要。

  被挑战的权利要求属于同一专利族中 first-filed、first-issued 的专利。由于USPTO 审查延迟,该专利获得PTA,所以它比后续子案更晚到期。被用作ODP reference的,则是同一专利族中later-filed、later-issued、earlier-expiring 的专利,且这些专利共享共同优先权日。

  CAFC的结论是,在这种结构下,一个first-filed、first-issued、later-expiring claim,不能被later-filed、later-issued、earlier-expiring reference claim 以 ODP 无效化。

  这句话用更通俗的实务规则理解为:如果某个专利是同一专利族里最早提交、最早授权的那个,只是因为 USPTO delay 得到PTA而较晚到期,那么不能简单用后提交、后授权、较早到期的子案反过来攻击它。否则,等于让子案把母案依法获得的PTA吃掉,这不符合ODP防止“不合理延长期限”的目的。

  但是,Allergan也不能被扩大理解。它不是说“母案永远不能被子案攻击”,也不是说“later-issued patent 永远不能作为 ODP reference”。Gilead、AbbVie、Cellect 等判例仍然说明,在其他事实结构下,较早到期的权利要求可能成为较晚到期权利要求的 ODP reference,关键还是要看是否存在不合理延长排他期,以及reference本身是否适格。

  Baurin案:优先权在后、到期也在后的 reference 是否适格

  Ex parte Baurin 把问题推进到了USPTO审查阶段,用一句话概括就是:

  审查员能否用“优先权在后、到期也在后”的专利或申请,来拒绝一个“优先权更早、到期也更早”的在审申请?

  PTAB在 2024年11月8日的 appeal decision 中反转了审查员的 ODP rejection。其理由是,如果被审查申请本身不会把排他期延长到 reference之后,而 reference反而是 later-filed / later-priority / later-expiring,那么该 reference 很难说是 proper ODP reference。

  审查员之后请求rehearing,认为PTAB误解 Allergan、与 MPEP 804/804.02 不一致,并强调 separate ownership / harassment 风险。PTAB在2025年12月18日的 rehearing decision 中维持反转结果。PTAB还特别说明,防止不同权利人用相近专利反复骚扰被控侵权人,确实是ODP的政策背景之一,但这并不等于 separate ownership risk 本身就可以让一个 otherwise improper reference 变成 proper ODP reference。

  不过,Baurin 还不能写成 USPTO 的最终稳定规则。2026年3月5日,USPTO Director 启动 Appeals Review Panel(ARP),并 sua sponte grant rehearing,要求围绕 ODP 问题提交进一步意见。USPTO 的 ARP status 页面也把 Ex parte Baurin 列为已 convene ARP 的 ex parte appeal。参见[Baurin ARP Order; USPTO ARP Status]

  因此,根据Baurin 案,可以认为PTAB当前panel和 rehearing majority 给出了限制later-priority / later-expiring reference的重要观点,但 USPTO Office 层面的最终口径仍需等待ARP确认。

  对代理人和申请人来说,如果 OA 中的 ODP reference 是优先权在后、到期也在后的专利或申请,不宜直接提交 TD。应先核查四个日期关系:filing date、priority date、issue date、expiration date。然后判断审查员引用该 reference 是否真的符合 ODP 的政策目的,也就是是否存在“第二件专利不当延长第一件专利排他期”的问题。参见[Allergan; Baurin Rehearing Decision]

 

  4.TD 到底有什么代价

  TD是 terminal disclaimer 的简称。直观理解,它是申请人向 USPTO 表示,为了克服ODP问题,我愿意放弃本案专利超过某一参考专利到期日之后的末端期限,并接受相应的权属或执行限制。

  TD很常用,因为它往往是最快让申请授权的办法。但它不是一个“免费按钮”,提交前至少要考虑以下几类风险。

  代价一:可能损失专利期限,尤其是PTA

  TD 的本质是放弃指定日期之后的专利期限。如果本案本来有PTA,TD可能使这些PTA不能真正发挥作用。MPEP 1490 明确提示,35 U.S.C.§154(b)(2)(B)下,如果专利期限已经被 disclaimed beyond a specified date,PTA不能把期限延长到这个指定日期之后。所以,在有显著PTA的案件中,提交TD可能不是小事,它可能直接影响产品生命周期、仿制药进入时间、许可价值和诉讼价值。

  代价二:专利可执行性可能被共同所有权绑定

  为克服 commonly owned reference 导致的 ODP,TD通常必须包含37 CFR 1.321(c)下的共同所有权条款。也就是说,本案授权后的专利,通常只有在它与作为ODP基础的 reference patent/application 共同所有期间,才可执行。这不是说两个专利都会自动无效,也不是说 reference patent 本身会被TD影响。更准确地说,是提交 TD的那个专利的可执行性,会受到共同所有或共同执行条件限制。

  代价三:以后转让、许可、融资、并购会更麻烦

  TD会把两个原本可以分别管理的专利资产绑在一起,以后如果客户想做资产剥离、集团内重组、独占许可、融资质押、并购或 all substantial rights 转移,就必须检查 TD 绑定关系。普通非独占许可未必当然违反 TD,但如果某个交易安排实质上转移了控制权、排他执行权或所有实质权利,就可能触发共同所有或共同执行方面的问题。这类问题通常需要美国律师结合交易文件具体判断。

  代价四:授权后基本很难撤回

  授权前,在合适情形下,申请人可能通过 petition 请求撤回已经提交的 TD。但授权后,MPEP 1490 对已记录TD的撤回非常严格,证书更正、再颁、复审、IPR/PGR 等程序通常不能用来消除已记录TD的效果。因此,TD一旦随授权进入专利文件,实务上就应把它当成长期绑定安排,而不是将来可以轻松撤销的临时措施。

  代价五:诉讼中可能形成不利因素

  官方规则并没有说,提交TD就等于正式承认两组权利要求没有可专利区别。但在诉讼中,被告可能会把TD作为材料,用来说明专利族内部权利要求高度接近,或者专利权人自己也曾选择用TD解决ODP问题。因此,如果申请人有合理的 patentable distinctness 论点,或者reference本身适格性可争,最好不要未经评估就直接提交TD。[MPEP 804; MPEP 1490]

  一个容易误解的点:已撤回的proposed TD rule不是现行规则

  USPTO曾提出过更严格的TD proposed rule,大意是把TD专利的可执行性与reference patent权利要求有效性进一步绑定。按照那个proposed rule的思路,如果 reference patent的某些权利要求被无效,TD专利可能也会受到更强影响,甚至“同生共死”。不过目前的公开信息显示,该proposed rule已被撤回。

 

  5.代理人的实务考虑因素

  收到ODP/NSDP rejection 后,不建议第一反应就是交TD,更稳妥的顺序可能是:

  (1)先判断是不是法定DP。如果是 35 U.S.C.§101下的 same invention 问题,TD不能解决。

  (2)再看reference 是否适格。特别注意 Allergan/Baurin 型事实,reference 是否优先权在后、到期也在后?是否真的造成不合理期限延长?

  (3)再比较权利要求是否有可专利区别。如果有区别,应考虑 argument 或 amendment,而不是直接放弃期限。

  (4)最后再决定是否提交 TD。如果客户目标是快速授权、同一集团长期统一持有、期限损失很小,TD 可能是务实选择;如果案件涉及 PTA、核心产品生命周期、未来转让或许可,TD 应作为商业决策处理,而不只是程序动作。

  总而言之,ODP rejection 不等于必须提交 TD。先判断 rejection 是否成立,再判断 TD 的代价是否值得。

 

  参考文献:

  [1]James Wilson, SPE 1624, TC 1600, "Reviewing Common Themes in Double Patenting" (USPTO presentation, February 25, 2019)

  [2][MPEP 804] USPTO, MPEP§804, "Definition of Double Patenting", URL: https://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804.html

  [3][MPEP 1490] USPTO, MPEP§1490, "Disclaimers", URL: https://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1490.html

  [4][Allergan] Allergan USA,Inc. v. MSN Laboratories Private Ltd., No. 2024-1061, precedential opinion (Fed. Cir. August 13, 2024)

  [5][Baurin Appeal Decision] Ex parte Baurin, Appeal 2024-002920, Decision on Appeal (PTAB November 8, 2024)

  [6][Baurin Rehearing Decision] Ex parte Baurin, Appeal 2024-002920, Decision on Request for Rehearing (PTAB December 18, 2025)

  [7][Baurin ARP Order] Ex parte Baurin, Appeal 2024-002920, Order Convening Appeals Review Panel and Granting Sua Sponte Rehearing (USPTO March 5, 2026)

  [8][USPTO ARP Status] USPTO, "Appeals Review Panel Status", URL: https://www.uspto.gov/patents/ptab/decisions/appeals-review-panel-status

  [9]PowerPatent, "Avoiding Double Patenting: Terminal Disclaimer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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